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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学研”一体化 | 聚焦“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海商法司法适用”
信息来源: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发布日期:2026-05-27 15:42 作者:江佳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正式施行,新海商法的适用有哪些环节需要引起注意?如何从比较法的视角看中英海商法律规则的差异?

5月12日,宁波海事法院审学研中心气氛热烈,一场东方与西方、理论和实务对话的沙龙活动如期而至。本次活动系宁波海事法院2026年度“审学研”一体化活动暨涉外法治沙龙。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亮以“从英国法视角解读新《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主题作讲座。

赵亮副教授以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以及判例为比较,逐节逐条深度解读新修订《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他表示,英国普通法下租船合同纠纷依赖于判例和合同自治解决,没有成文法予以规制。在航运单证有关的运输合同制度下,新修订《海商法》有两大变化:一是实际承运人的含义有所变化,而英国普通法没有规定实际承运人。《海商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而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进出英国港口的运输强制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二是承托双方责任有较大变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基本相同,但《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调整货物损失以外的经济损失。《海商法》规定托运人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而普通法规定托运人没有对货物表面状况描述的保证义务,不对该描述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运输单证方面,《海商法》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他建议适用时需要考虑电子运输记录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的效力以及电子记名提单的货物交付规则。

讲座结束后,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建乐,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国毫和9名青年干警,围绕“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主题,与赵亮副教授座谈交流。青年干警从法律英语能力的培养、判例形成和中国海事司法案例的培育推广、国际航运规则的演进、当前国际航运形势变化等方面提问题、谈想法。赵亮副教授结合自身经历分享了从事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实践的经验体会,对各问题点逐一回应、展开讨论。

本次活动系我院今年首次邀请境外海商法专家来院授课交流,既加深了青年干警对新《海商法》的理解,更激发了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深层次思考,起到了拓展视野、增强自信、深化研究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