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锚定海事审判促推海洋生态文明的目标方向。《生态环境法典》将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专章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经略海洋、向海图强的战略部署。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海事审判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融合的重大法治成果,准确理解和把握核心要义,精准适用,以最严密法治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贯穿海事审判的全过程各方面,促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的海洋篇章。
二是提高司法能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深化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海事审判专门管辖海事案件,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主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累计审结海上、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及违法进行海洋开发利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洋环境类案件3100余件,审结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48件,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涉海法律的立法修订提供司法实践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新标准和更高要求,推动海事司法理念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权益救济并重转型。人民法院要紧扣《生态环境法典》“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精神内核,以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为抓手,扎实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深耕专业化审判实践,着力提升法官在海洋生态损害认定、修复方案审查、专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升重大疑难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要统筹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中船舶污染防治规则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规范,加强海事审判专门管辖,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机制,强化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推动实现惩治、赔偿、修复全链条司法保护,全方位守护海洋生态安全,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高协同效能,深化多方协作凝聚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合力。人民法院要深化跨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事、海警等行政部门及检察机关的协调,推动构建“陆海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系。要发挥司法研究在国家海洋公园、海洋牧场、海洋公益诉讼、海洋碳汇、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等前沿领域的理论指导作用,汇聚多方力量,织密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