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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深化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绘就中国特色海洋生态文明宏伟蓝图
信息来源: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发布日期:2026-05-07 11:05 作者:江佳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

专职委员 王淑梅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强调“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法治智慧结晶,标志着中国法治成为引领和推动世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海事审判践行中国特色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和明确法治遵循。


深刻领会《生态环境法典》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秉持“适度法典化”原则,通过分类入典、集成升华的方式,实现了涉海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升级。该法将制度框架成熟、实践基础扎实、历经5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整体纳入,进行体例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海重要法律择其要旨要则入典,实施统筹重构;对海洋碳汇、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极地治理等探索性领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填补立法空白、引领未来发展。系统科学的《生态环境法典》规范,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海洋治理体系改革、落实“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思想理念,为海洋强国建设注入全新法理内涵。一是“陆海统筹”改变了“就海论海”的思维局限和陆海分割的治理格局,实现从山顶到海洋全链条、一体化法律规制,构建起海洋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全周期制度体系,其确立的系统治理、生态优先原则,为强化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脆弱敏感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保障。二是“人海和谐”强调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全海洋生态预警、损害赔偿与跨部门协同机制,将海洋生态保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以法治方式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刻阐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为海洋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法治引领。三是“合作共赢”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国内协同治理,明确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共同应对海洋污染等全球治理难题的国际合作方向,以法治凝聚海洋保护共识,携手共促海洋生态永续发展。


全面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服务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司法效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锚定海事审判促推海洋生态文明的目标方向。《生态环境法典》将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专章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经略海洋、向海图强的战略部署。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海事审判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融合的重大法治成果,准确理解和把握核心要义,精准适用,以最严密法治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贯穿海事审判的全过程各方面,促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的海洋篇章。


二是提高司法能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深化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海事审判专门管辖海事案件,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主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累计审结海上、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及违法进行海洋开发利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洋环境类案件3100余件,审结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48件,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涉海法律的立法修订提供司法实践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新标准和更高要求,推动海事司法理念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权益救济并重转型。人民法院要紧扣《生态环境法典》“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精神内核,以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为抓手,扎实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深耕专业化审判实践,着力提升法官在海洋生态损害认定、修复方案审查、专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升重大疑难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要统筹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中船舶污染防治规则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规范,加强海事审判专门管辖,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机制,强化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推动实现惩治、赔偿、修复全链条司法保护,全方位守护海洋生态安全,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高协同效能,深化多方协作凝聚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合力。人民法院要深化跨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事、海警等行政部门及检察机关的协调,推动构建“陆海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系。要发挥司法研究在国家海洋公园、海洋牧场、海洋公益诉讼、海洋碳汇、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等前沿领域的理论指导作用,汇聚多方力量,织密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加强国际合作,以海事司法实践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海事审判实践,以公正司法践行国际法治,以务实行动深化海事法治协作。中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完善的海事审判体系,11个海事法院及42个派出法庭管辖范围覆盖我国全部管辖海域,有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推国际合作。截至2025年年底,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涉外海事案件9万余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蓬莱19-3油田重大溢油事故系列案,英国籍“达飞佛罗里达”轮、利比里亚籍“交响乐”轮、巴拿马籍“桑吉”轮等一批涉外重大船舶油污损害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我国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负责任大国的使命担当。


当前,全球海洋面临污染加剧、生态退化、资源过度开发、公海治理缺位等多重挑战,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推动海洋保护与发展协同共进,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与共同使命。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强化我国管辖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海洋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的制度安排,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务实推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履约工作。要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国际公约,将我国在海洋污染防治、生态损害赔偿、船舶油污责任、跨境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