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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贤公司与东浩兰生宁波分公司因瞒报烟花爆竹产生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4-14 14:38 作者:

【基本案情】

202141日,原告领贤公司与被告东浩兰生宁波分公司签署《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货物出口订舱、报关等出运事宜,对于瞒报危险品出口的客户征收危险品违约罚金和相关费用,金额为同时期同航线协议运价的3倍且不低于每自然箱15000美元的标准征收,具体以船公司最终实际收取金额为准,并将对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向货方追偿。20211227日,被告委托原告从宁波港出运货物至亚丁港,托书载明货物品名为陶瓷杯、咖啡板和工艺蜡烛。原告一再告知如货物系危险品而瞒报,货物将会退运,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发货人承担。被告明确告知涉案货物并非危险品,双方确认涉案协议运价为11500美元,原告完成订舱事宜,承运人为韩新海运株式会社,集装箱号为BSIU92886832022114日,宁波海关查验涉案集装箱时发现装有烟花爆竹并通报宁波市港口管理局。后宁波市港口管理局作出案号为甬港政罚【2022056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韩新海运株式会社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涉案非法烟花爆竹已由海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销毁处置。原告通过订舱代理将行政罚款支付给船公司,并支付船公司罚款30000美元、滞箱费人民币50000元。后原告因上述费用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处理涉案纠纷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韩新海运(上海)有限公司发布《韩新海运关于加强货物瞒报/漏报/误报管理的通知》,告知自202111日起,如发现瞒报危险品,相关客户必须支付违约金30000美元/每自然箱,同时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费用进行索赔。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货代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订舱事宜,被告作为托运人负有准确告知货物信息的义务,其虽在涉案托书中载明涉案货物为陶瓷杯、咖啡板和工艺蜡烛,但经行政部门查验发现系危险爆炸品烟花,由此产生合理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系专业货代公司,理应知晓危险品的错误申报或故意瞒报将产生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危及生产财产安全,甚至波及港口、航运的正常运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实践中,为规范危险品的申报,主要船公司通过互联网、通知等不同方式向货代行业公告,将对瞒报、错误申报危险品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本案中,船公司收取的30000美元违约金已公告,低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涉案货物运价的3倍,被告亦未证明该费用明显不合理,故对其予以认定。对于滞箱费,原告已根据被告要求积极与船公司沟通止损,参照同类新集装箱市场价格,涉案滞箱费人民币50000元基本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因涉案瞒报危险品,行政部门对船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予以认定,最终宁波海事法院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及逾期利息均予以保护。一审民事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第一,肯定船公司收取瞒报危险品产生违约金的合法性。我国烟花爆竹产量占全球90%,每年约有10万个集装箱烟花爆竹销售到世界各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烟花爆竹98%以上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全球。根据相关规定,出口烟花爆竹需经产地海关检验合格,对其危险货物包装进行鉴定,并加贴验迄标志,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储存等都有严格要求,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许可的特定口岸进出口, 其装卸、堆存、海运费是普通集装箱货物的2-3倍,部分货主、货代、采购商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选择包括宁波在内的主要港口通过匿报谎报的非法方式偷运,而瞒报危险品对承运船舶造成巨大威胁。2021525日,因瞒报危险品,“X-PRESS PEARL”集装箱船在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发生爆炸,1486个集装箱几乎燃烧殆尽,其中81个集装箱装有25吨硝酸和其他一些化学品和化妆品,船舶沉入海底,集装箱中的塑料颗粒严重污染海洋,专家称这将是斯里兰卡有史以来面临最严重的海洋灾难,对环境影响预计持续10年,准许船公司收取相应款项可很大程度上遏制瞒报漏报危险品行为。

第二,确认船公司因瞒报危险品收取费用的性质。航运实务中,因货方瞒报危险品,船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中,对收取费用的名称不一,如罚金、特殊操作费或更改费、危险品误报费等等。通过法律定性,其应为违约金,其货方因瞒报危险品这一行为而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有力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13年稳居全球第一,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瞒报烟花爆竹,将对港口和船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一直是行政和司法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根据宁波港域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公布数据看,2021年共查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35起,货重约791.78吨。宁波港口一直致力于对非法出口烟花爆竹入刑,20202起成功判例,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本案中,对于瞒报危险品的货方,再次亮出红灯,明确告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负,将得不偿失,对于刑民配合,有力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保障宁波港口经济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一审案号】

2022)浙72民初1127

                                             编写者:海事庭 张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