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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28 09:47 作者: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至25日,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明知处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仍雇佣多人,驾驶两船在东海海域使用双拖网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约54000斤,销售价格共计51364元。经检测,两船使用的渔具类别均为双船拖网类,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5mm、23mm,明显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54mm。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三被告的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2月5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4年5月1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某兴、王某方、王某礼支付4.6万余元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和10.3万余元资源增殖修复补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经过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三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从事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其中4.6万余元的生态功能价值补偿金通过购买“蓝碳”的方式履行,三被告签订《碳汇认购书》,并当场交付了购买“蓝碳”款项。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以当庭调解的方式顺利了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宁波海事法院坚持创新海洋生态保护,适用购买“蓝碳”和生态修复补偿相结合方式,成功调解这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案后,宁波海事法院还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了宁波市首个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生态产品账户,并完成全省首例“蓝碳”交易的闭环运行。本案建立起了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和“蓝碳”交易之间的直通机制,有效整合海洋“蓝碳”资源,为浙江海洋“蓝碳”经济发展提供路径参考和实践支持。

通过本案,宁波海事法院扩大了“蓝碳”的司法运用场景,充分发挥“蓝碳”资源的最大效益,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海洋生态提供了有益探索,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助力浙江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