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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计收“罚金”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7 09:31 作者:

【案情简况】诚毅公司系一家物流公司,委托凯腾公司出运一批货物,凯腾公司向某一代订舱,因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在离港前被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承运人根据其与一代的订舱协议要求一代支付违禁品“罚金”35000美元。一代将船公司的“罚金”转告凯腾公司,凯腾公司在支付该笔费用后向诚毅公司追偿损失。

 

【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船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收取的“罚金”性质上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违约金,应受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则调整。凯腾公司通过其上级代理向船公司支付的“罚金”明显过高,其向诚毅公司主张缺乏明显的合同依据,故按违约金损失标准认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为2万美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第一,船公司制定的危险品瞒报处罚规则对于推动港航及外贸企业重视危险品申报及维护航运公共安全确有一定必要,一般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保护。第二,船公司与一代之间、一代与二代依次层层环节之间,均应在订舱时就对与危险品瞒报有关的风险责任予以提示并作为双方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以尽量避免事后追偿困难。第三,船公司制定的处罚标准若明显超出了合理必要范围与实际损失,货代企业、外贸企业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酌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