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况】达飞公司接受刚果CIE公司委托承运一套干燥设备自上海港至达累斯萨拉姆港,海运途中船舶偏离航道触礁,造成船体中部断裂、涉案货物受损。同年10月,达飞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同年11月,法院连续三次在《人民日报》国内版和海外版发布公告。次年1月,法院裁定准许设立基金申请;6月,刚果CIE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债权属于限制性债权,权利人未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登记期内进行债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视为放弃债权,且起诉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据此,判决驳回该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第一,货方应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有关规定有所知悉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关注船东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该公告一般在人民法院报、海事法院网站等平台可以查询。第三,应在债权登记的法定期间内提交申请,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性债权登记的期间为60天,若怠于登记,将承担“视为放弃债权”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