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况】田某与案外人正和公司系劳动关系,受正和公司指派,到中远舟山公司9号码头为兴发公司吊装废钢。在为华辰公司光租的船舶吊装废钢期间,码头系缆桩上的缆绳弹起,致站在护栏外作业的田某八级伤残。田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并确认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某已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且履行了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并无过错;船舶驾驶员在倒车前因疏忽大意致事故发生的30%赔偿责任应由该轮光租经营人承担;兴发公司作为涉案废钢收购公司和田某用工主体,未能证明进行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吊装废钢时也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承担40%赔偿责任;中远舟山公司作为涉案码头所有人对涉案码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3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第一,劳动者仅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现场虽有护栏但无任何警示标志及提示语言,从护栏位置、高度看,其作用更多在于防止人员坠海而非警示不得站在护栏外,劳动者站在护栏外受伤不构成自身过错。第二,用工单位应正确履行必要的培训、教育、现场管理义务,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所需的工作条件,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责任。第三,码头所有人及经营者对码头使用者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否则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