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涉跨境电商物流纠纷疑难问题及审理思路试析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引发的物流纠纷以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主,在纠纷性质、迟延送货、损失认定等方面尚无明确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以厘清当事人真实意思、尊重行业实践、引导双方诚信履约作为妥善处理争议的基本立场,结合真实案例,对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跨境电商 物流 审理思路
跨境电商物流及纠纷概况
据统计,浙江跨境电商进出口额4222.8亿元,约占全国总量20%,进口单量居全国第一。跨境电商与物流相融合,形成跨境电商物流,它是指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将商品从国外运输国内,或从国内运输国外的过程,主要包括货物的运输、清关、仓储、配送等环节。司法实践中,与跨境电商有关的物流纠纷主要体现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小部分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或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方式进入诉讼。统计发现,在2021年及之前,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一审涉跨境电商的货代纠纷(含货物运输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数量较少,从2022年以来每年案件数量达100至120件左右,有逐年增长态势,涉及电商平台以亚马逊为主,涉及企业以义乌、宁波地区货代企业为主。为此,宁波海事法院在宁波、义乌等地货代协会建立了广泛的诉调对接机制,包括设立海上共享法庭,通过诉前特邀调解分流化解纠纷。
典型案例争议点分析
案例一:是否约定运输期限。对从事中美、中欧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长达至少2周的海运以及国外派件,已经拉长了货物销售周期,再加上亚马逊上架时间不确定,如何控制海运用时对缩短销售周期尤为重要。对中小型电商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向船公司订舱的渠道,需要委托货运代理企业订舱。货代企业能否推荐符合电商企业需求的航线,对货物能否及时在电商平台上架销售有直接影响。在一起案件中,原告接到美国亚马逊经营者委托,以原告自身名义委托被告将一批货物运至亚马逊仓库,被告答复安排美森正班船出运,实际装运货物的是美森加班船,离港时间比正班船晚4天,送入亚马逊仓库的时间超出预期时间12天。原告主张在客户处丧失信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名誉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元。
案例二:委托方身份如何识别。货代企业承揽业务时,知悉对方(个人)在亚马逊有经营店铺,但对方在委托出运货物以及对账、付款均没有以公司名义,后因为运费争议未付,货代企业应该选择个人还是公司作为被告?在一起案例中,货代企业选择起诉个人追讨费用,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个人(也系公司法人)行为代表公司。
审理跨境电商物流纠纷的几点思考
之一:法律关系性质分析。货代企业如签发货代提单或其他交货凭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追究其承运人责任,当无疑义。但在跨境电商物流领域,货代企业未签发提单或其他交货凭证是为常态,本质仍然是通过货物的跨境位移实现价值增长,货代企业在整个物流链条中的作用得到增强,尤其体现在国外目的港至仓库间陆运区段,而在海运区段则并无明显改变。货代企业有无承运货物或代理出运货物的意思表示并得到电商企业认可,是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标准。
如果物流合同有承诺将货物从一国某地运至另一国某地,物流提供方收取包干费用,对货物运输途中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则符合承运人的角色,该角色可以吸收报关、贴标等附加服务,对因货物灭失、迟延送货等产生的纠纷,应当界定为包含海运+陆运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适用严格责任、网状责任制、一年诉讼时效。如果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提供方根据托运方的指示选择船公司、海运费实报实销、仅收取国外清关派送包干费用、对船公司或国外快递卡车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承担协助索赔责任,则物流提供方承担货运代理人的角色,则适用过错责任、受托人责任、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之二:委托方身份分析。判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应当以合同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作为判断的基本节点,如果委托出运货物时经办人没有提出代表某某公司,在双方对账以及支付费用时,也未体现委托人系某某公司,那么原则上应当认定委托出运货物的主体是个人。至于以公司名义在亚马逊开设店铺,仅系亚马逊经营所需,与个人委托出运货物并不相斥。货代企业履行送货义务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公司主张其为支付义务的主体,构成债务转移,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
之三:有无约定运输期限分析。货代承诺以自身名义承揽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运输业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在承揽业务过程中承诺按一定期限、某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履行过程中送货期限超出了承诺期限或者推荐的运输航次明显超出了预期,导致货物进入电商平台仓库的时间较晚,应当承担迟延送货的责任。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运输期限的情况下,要判断电商企业关于运输期限已约定的主张是否成立,可以着重审查电商企业在委托货代企业订舱时是否从货代企业处询问得知船公司的具体船期、各航次停靠港口、停靠港口近期有无发生拥堵、货物预期抵达国外目的港及海外仓的时限,如果电商企业已询问此类信息且货代企业给出了确定的船期、停靠港口名称、抵达海外仓的期限,那么可以确定双方对海上运输期限、运输路线、送仓期限达成了合意,因港口拥堵等原因导致送仓迟延,除非具备法定的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可以认定货代企业的送货构成迟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作者:罗孝炳
原文刊登《海事司法论坛》2023年第二期,因篇幅所限,经作者同意作了较大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