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沈大勇、姜国康及刘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龟)。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海龟共计107只,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三人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大勇等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沈大勇对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国康、刘涛对上述生态修复补偿金中的69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沈大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浙民终158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沈大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起涉及海洋生态资源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海事法院对涉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全新尝试,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政府部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我院保障海洋环境资源的审判职能,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本案在认定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时,对侵权客体的认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具体对象,将侵权客体认定为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且从完整的市场交易链条的角度论证了三被告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关于生态修复补偿金,生效判决采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价值按该动物物种资源保护费6倍的标准计算,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