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系全国首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责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由我院院长、张宏伟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支持公诉,并列席我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凌晨3时50分许,“凯旋工999”轮在宁波北仑龙佰石场码头附近水域沉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后经事故调查查明,该船实际承租人、实际经营管理人何某在光船租赁“凯旋工999”轮用于沿海运输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船舶发生险情时船上应急处置不当、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因而酿成惨剧。经海事部门认定,何某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宁波海警局投案自首。

此前,相关民事赔偿此前已经我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与死亡、失踪船员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船员家属收到相应赔偿款并出具对被告人何某的谅解书。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凯旋工999”轮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也是对“凯旋工999”轮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获赔偿,何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移送海事法院审理的涉船重大责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涉案事故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和审理,有利于发挥海事审判专门管辖优势,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也有利于加强对海洋秩序的管控,促进涉海法律的同意实施和海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