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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顶盛船务有限公司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雇主从被保险人近亲属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限制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21-12-30 11:02 作者:

案情简介本案系一起用工主体从死亡雇员近亲属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后向保险人索赔遭拒引发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生效裁判认为,用工主体无权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该案的规则意义在于,海事法院在审查船员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应当从严掌握,用工主体系保险合同关系下的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特殊规定,用工主体应当支付合理对价才能认定债权转让有效。该案可引导航运企业区分雇主责任与船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规范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行为,促进纠纷化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