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2.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公开审判: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3.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规则:
(1)应关闭随身拾的通讯设备;
(2)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预约联系电话:0574- 89285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