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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72民初1904号判决公告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29 17:32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2019)浙72民初1904号之一

 

温州嘉悦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两被告海事海商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72民初1904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悦沥青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被告温州嘉悦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用费(按租用土地面积15亩,每亩土地年租金18500元,自20081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及码头作业费5842500元;三、前述第二项判决应扣除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和温州嘉悦沥青有限公司已付款项3297500元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99万元 四、被告温州嘉悦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租用的土地及码头使用权交还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并履行腾退义务;五、驳回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0元,由原告乐清市乐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O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