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院在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中心大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以“三服务”和“三个建设年”活动为抓手,忠诚履职,担当作为,积极推动海事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受理各类案件4680件、收案标的107.7亿元,办结4975件、结案标的87.9亿元,收结案数、主要办案质效数据继续保持在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一、建基地争优势,依法服务保障全面开放新格局
全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主动融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为我省海洋强省战略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一)聚焦开放格局,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对标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格局“三个走在前列”, 完善涉外海事海商审判机制,制定优化海商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公正高效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149件,结案标的7.8亿余元,树立浙江海事司法良好国际形象。在一起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纠纷中,依法裁定全国首例准许外国船方关于设立6400余万元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充分体现了我国恪守国际公约义务的大国担当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二)探索创新机制,妥善裁判化解海事行政争议。实现全省海事行政案件统一由我院管辖,审结海事行政案件56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海事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成功挂牌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承办浙江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会,大力支持涉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舟山市常务副市长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主动探索海域使用领域非诉强制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对14件案件裁定强制执行并交地方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着力扩大海事行政审判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继续破冰开路,海事刑事审判试点提速扩面。作为全国唯一的海事刑事审判试点法院,依法对沈大勇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3起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并高效审结,为跨区域审理重大海事刑事案件积累经验。妥善审结全国首例海洋珍稀生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创新落实检察长列席专门法院审委会制度,彰显海事司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
二、谋良策出实招,大力实施精品审判战略
紧贴海事司法实际,高标准推进“质量建设年”活动,以“审判管理精细化、审判程序规范化、适用法律精准化”为目标,强化精品战略意识,有效提升浙江海事司法公信力。
(一)着力对标先进提高质效。持续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组建15个审判团队,提高审判专业化、法官专家化、管理科学化水平。对照全省法院先进标杆,找差距补短板,确定二审改判发回率、民事案件可调撤率等22项指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主动加压提出质效考核位居全省各地区前三、月均存案工作量1.5等工作目标,实行红黄牌案件通报制度,将质效考评与年度考核挂钩,取消未达标部门评先评优资格。2019年,我院审执质效明显向好,超18个月、超12个月未结案分别同比下降90.9%、85.7%,在省高院 “九升八降”考核中,我院7项质效指标位居全省第一。
(二)着力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出台《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强化对超4个月未结普通案件、超9个月未结涉外案件等11类在办案件进行监督,将“四类案件”细化为重大海难事故、海域污染案件等35种具体情形,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监督无死角。定期召开二审发改案件自查分析会、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通过重点评查、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三评查”活动,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倒逼审判质效的作用,有效提升法律适用精准度。
(三)着力优化海事司法效能。开展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通过“查百案”“听百庭”对案件进行回头看、回头听,进一步规范海事司法各个环节,促进海事司法效能大优化。依托信息化平台,组织实施长期未结案清理、船舶集中拍卖、海事案例库建设、海岛诉讼服务4大行动,按照“挂图作战、精准推进”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以钉钉子精神不断破解审执难题。会同舟山中院在全国首创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与海事司法衔接机制,被推报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制度创新成果。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例、优秀庭审评选活动,积极发挥精品案例对海事审判质效的指引作用,2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3篇裁判文书获评全国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三、建机制创品牌,坚持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围绕海事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传承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开展海事领域诉源治理改革探索,提炼具有海事司法特色的渔区版、行业版、“一带一路”版“海上枫桥经验”,精心打造“海上枫桥经验”的浙江品牌。
(一)建立新机制,优化海事司法服务网点。出台《关于打造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浙江样板实施意见》,在原有2个海岛巡回审判点的基础上,增设5个巡回审判庭(点),在象山设立2个诉调服务点,让法官多跑腿、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把纠纷解决在当地。省委政法委领导在象山调研期间,对我院海事诉讼服务进驻渔区,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一站式管理、一窗式办理、一条龙处理”的做法予以肯定。
(二)探索新途径,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以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发挥“海上老娘舅”“阿海调解工作室”调解品牌作用,坚持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针对渔船欠薪及船员人身损害纠纷多发问题,牵头起草《渔船船员劳务合同》并推广发放近万份,促成合同签订2000余份。与象山县委就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达成共识,深化渔区诉调对接机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制。
(三)应对新挑战,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设立巡回审判庭、 “一带一路”诉调对接中心,进驻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涉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海事诉讼特点、与国际接轨的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充分发挥派出法庭扎根沿海经济社会前沿的特有优势,搭建支部党建和纠纷多元化解“双平台”,积极促进涉海涉渔纠纷就地化解,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198件。
四、深调研促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延伸指引功能
坚决贯彻省委、市委、省高院决策部署,围绕海洋经济发展遇到的难点焦点,加大调研力度,做好前瞻性、预判性研究,着力提升海事司法延伸效能,高质量保障海事审判发展。
(一)落实“三服务”,一线调研真访真研。出台《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的实施方案》,围绕7大调研课题开展“稳企大调研”“便民大走访”,走访甬台温舟等地航运、金融企业,深入了解基层海事司法诉求。编发《航运企业风险提示手册》《港口企业风险提示手册》等白皮书6份,引导企业提高预警排险能力,为广大船员提供法律指引,在稳企业、增动能、保平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聚焦贸易战,主动跟踪涉美案件。成立中美贸易摩擦对海洋经济影响专题调研组,举办涉外航运企业座谈会,就贸易摩擦传导效应作专题调研,梳理涉美、加案件,分析总结法律风险点和应对措施,对贸易摩擦背景下的纠纷隐患做出预判,形成调研报告《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为浙江航运业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为上级法院研判国际形势、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提供参考。
(三)增强指引力,争取更多智力支持。首次中标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就“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海事审判改革”开展专题研究。先后与大连海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共建东海海法研究院、“一带一路”海事司法研究基地,举办海商法修订、海事审判改革发展等专题研讨会,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在课题攻关、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五、解难题促规范,强势推进海事执行工作
充分考虑海事执行工作特殊性,按照“目标不变,力量不减,标准不降”要求,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健全执行长效机制,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受理执行案件1766件,执结1980件,同期结案率112%。
(一)严格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强制力。积极落实省高院 “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狠抓核心指标管理,圆满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海事执行强制性,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布控209人、拘留33人、发布限制消费令1082次、纳入失信533人。
(二)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凝聚力。深化与海事局、农业农村局、宁波舟山港调度中心合作力度,对接商船、渔船“船舶鹰眼”系统和宁波港口物流信息系统,通过AIS信号实时掌握船舶信息,解决船舶查扣难、监管难、处置难问题。联合台州23家单位成功实施全国首例海上锚地卸货移载强制执行,使4000余万元被非法扣留的石榴石回归外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权威,该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三)坚持多措并举,打赢执行攻坚战。出台《关于船舶扣押与拍卖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船舶扣押、看管、网拍等节点强化管理,提升船舶司法处置规范化。开展船舶扣押拍卖提速行动,扣押、限制处分船舶219艘,网拍船舶46艘、房产5宗、车辆7部,成交金额4.95亿元。以清理涉民生案件、积案难案为突破口,打响集中执行攻坚战,顺利执结疑难复杂“骨头案”。完善执行和解联动机制,运用债转股、融资租赁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执行矛盾。
六、抓党建重改革,精心打造高素质法院队伍
积极践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法院内部积极向上、风清气正、催人奋进的风气风尚和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氛围更加浓厚。
(一)切实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铸魂工程的引擎作用,以深入开展“思想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坚持把巡视整改、案件评查、政治督查作为挖掘问题的重要渠道,针对11个突出问题提出22条整改措施,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创设“海派论坛”,举行庆祝建党98周年大会暨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报告会,开展政治理论书面测试,举办“我为祖国庆生”党史竞赛,着力打造富有海院特色的思想建设品牌。
(二)切实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坚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发现、使用、配置人才,确保干部选任工作质量。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新任6名院领导;新任9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37岁,强化不唯年龄资历、重实绩讲担当的导向。按照党管干部、考核考试、差额择优的原则,从严做好15名高级法官选升和第四批3名员额法官遴选工作。
(三)切实强化纪律作风建设。精心组织实施“作风建设年”活动,从严从实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153人次并建立工作台账。始终保持“箭在弦上”的高压态势,高度警惕“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精准运用 “四种形态”,狠下功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编印《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资料汇编》《机关办文办会技能手册》《法院人度假过节行为公约》,作为干警应知应会口袋书,引导干警从严自我要求,规范高效落实工作。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将海事司法置于党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下,向政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代表联络工作,开展“代表委员开放日”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37人次。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抓手,组织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9次,上网裁判文书3812份、直播庭审867场,均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一是审判管理精细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需持续开展审判质效、司法效能大提升行动。二是科技应用助推海事审判方面有待进一步创新,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与海事审判的深度融合和全面应用。三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需持续加大海事诉讼领域“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力度。四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干警规矩意识有待强化,个别干警廉洁司法意识有待提高。对此,我们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我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时刻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期望,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以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为载体,持续深化海事诉讼“三合一”改革,扎实推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勇当新时代司法排头兵,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和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高起点站位,努力当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排头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重点,教育引导全院干警一以贯之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中的实干家,确保海事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胜利前进。
二是树立高质量意识,努力当好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的排头兵。坚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持续深化海事诉讼“三合一”改革,扎实推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积极维护航运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健全 “一站式”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增强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是严格高标准要求,努力当好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排头兵。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海事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主动把海事司法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以海事司法在地方综治中心、义乌国际商贸城设立的诉调服务点为平台,大力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创新打造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浙江样板。
四是强化高标准实施,努力当好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排头兵。以加快建立综合治理海事执行难工作格局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和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对海事执行事务进行繁简分流,深入推进船舶处置立审执协作,缩短船舶处置周期,持续提升执行质效。
五是聚焦高素质目标,努力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排头兵。坚持全面从严治院,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旗帜鲜明讲政治,大力实施“三懂”海事法官培养工程,提高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海事审判队伍。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开展“智慧海事法院”建设,努力为海事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大提升和海事司法资源大解放插上科技翅膀。
《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参阅材料
(一)相关名词解释
1.“三个建设年”: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思想建设年”“质量建设年”“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我院按照“常规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做出彩”原则,坚决把“三个建设年”活动引向深入。通过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我院干警政治素质明显提升,思想不纯、境界不高问题得到坚决整改;海事审判执行质效进一步优化;司法作风明显改进,海晏河清、风清气正的海事司法生态得到巩固;司法能力明显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持续提升。
2.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为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广州、浙江设立三个海事司法基地。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在我院正式挂牌。
3.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油污责任人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法院提供一笔相当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现金或担保,用以清偿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
4. 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该中心由省司法厅和我院联合设立,是构筑高层次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院积极打造海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实现海事司法资源效能最大化。
5.四类案件:纳入法院院庭长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6.阿海调解工作室:为妥善化解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我院于2018年初成立“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工作室”,通过确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分配规则并开展集中调解,推动该类纠纷快速、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自成立以来,该调解室调处的案件除1件进入强制执行,其余案件全部自动履行,为受伤船员提供了快捷贴心的海事司法服务。为扩大调解效应,我院将船舶保险、物料供应、船舶碰撞等案件也纳入调解室的调解范围,并将调解室更名为“阿海调解工作室”。
7. 海派论坛:是我院创新打造的思想建设品牌,为我院开展政治大学习、理论大培训、思想大讲堂、认识大讨论系列活动搭建了重要平台。2019年,我院共举办6期9场“海派论坛”活动,参加干警10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