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规范“经纬6号”船
船舶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甬海法建〔2020〕1号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玉超、张成恩、李兴念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魏玉超将其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经纬6号”船出卖给张成恩后,仅将船舶进行了交付,未按规定办理船舶注销和过户登记手续;其后,魏玉超获悉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航运信息网发布求购船舶信息,又在隐瞒相关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将其他船舶(船舶主要参数与“经纬6号”船船舶证书记载不符)以“经纬6号”船的名义出售给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魏玉超“一证两卖”、均以“经纬6号”船名义出售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船舶交易秩序,影响恶劣。为了惩戒魏玉超的违法行为,特建议:
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魏玉超进行处罚。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院。
联系人:吴静,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74-892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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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9)浙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