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章青山
(2020年1月7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通报(2015-2019年)》(以下简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白皮书》)。这是我院建院以来首次就海洋生态环境相关案件进行专场通报,也是我院2020年度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记者朋友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关系党的宗旨使命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促进人海和谐共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一系列潜在的新问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任务,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刻不容缓。
近年以来,我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以审判能力专业化、服务生态主动化、司法保障联动化、理论研讨常态化为抓手,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院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白皮书》通报了过去五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我院受理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79件。其中因油污或其他有害液体防治产生的费用纠纷29件,因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公益诉讼案件3件,涉海洋生态环境海事行政案件44件,因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刑事案件3件。
1. 油污类案件。主要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重大污染损害时,为控制、减轻、消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事主管机关或其他主体采取了应急处置和应急防备措施,在此过程中对清防污费的承担产生争议。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标的较大。标的最大的为6400余万元,均案立案标的达到1100余万元。二是索赔主体多样。除海事主管机关外,索赔主体还包括镇政府、救助局、打捞局、航标处、测绘处及有关企业。三是案由较为集中。油污类案件主要表现为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这3类,以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为主,占总数的89.6%。
2. 公益诉讼案件。此类案件主要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2019年5月21日,我院受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3起公益诉讼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珍稀海洋生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3. 行政案件。我院审结涉海洋生态环境的行政案件44件,占海事行政案件总数的41.1%。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集中在海域使用领域。我院已审结的涉海洋生态环境的44件行政案件中, 6件诉讼案件以及37件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系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用海、填海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只有1件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渔期从事违法捕捞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二是所涉地区较为集中。该44件行政案件,涉及宁波、温州、舟山等地,宁波地区案件占比高达93%。三是案件标的差异大。以行审案件为例,标的最大为1319.2万元,最小为7986.6元。
4. 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海洋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019年9月,我院立案受理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大勇、刘阳、杨士秀等18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案,也是我院首次受理涉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下面,我通报一下我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1. 依法公正审理因油污防治产生的费用纠纷,切实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明确海事庭作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部门,组建专业合议庭依法公正审理因油污防治产生的费用纠纷,依法优先保障海事部门清污费用,切实提高海洋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依法裁定全国首例准许外国船方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充分体现了我国恪守国际公约义务的大国担当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2. 积极推动涉海洋生态环境海事行政审判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海洋生态资源及环境保护。向省高院积极争取,明确由我院集中管辖全省各类一审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及海事行政非诉审查和执行案件,其中就包括涉海洋生态环境海事行政案件。此外,积极探索海域使用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通过办理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依法支持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积极助力我省海洋生态资源及环境保护工作。
3. 积极争取涉海洋生态资源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加大海洋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发挥我院作为全国首家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的特有优势,积极向省高院申请3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过公开审理并宣判,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4. 精心审理全国首例涉海龟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着力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我院立案受理并审结公益诉讼起诉人舟山市检察院就被告沈大勇等15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行为提起的3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通过统筹规划、精密部署,强化沟通协调,严格监督办案进度,公正高效审理,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作出了良好示范。
5. 积极开展海洋环境法治宣传活动,大力营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治氛围。通过组织海洋环境法治宣传活动,利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解读,开展旁听案件庭审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海洋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海洋环境法律政策,尊重、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较好地宣传了我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效扩大了海事审判的对外影响力。
下面,我通报一下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现的问题。
(一)油污类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海事主管机关采取的清防污措施的性质及求偿路径不清晰。由于海事主管机关系公权力机关,法定职责是负责辖区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等,此种特殊身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清防污措施性质认识模糊。问题直接决定了清防费用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影响了相关单位实施清防污作业的积极性,亟需统一。
2. 费用或损失的确定标准不统一。实践中,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方往往对污染海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漏油量、漏油范围及影响时间、恢复期间的损失、清防污的费用等争议较大。如有关清防污费,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官方公布的费率标准,也无统一适用的行业标准,需研究解决。
(二)行政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 非诉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难度大。进入我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非法填海行为的处罚金额往往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较多案件以终本结案,减弱了强制执行对违法破坏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此外,还面临着处理拆除残余物品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费用如何负担不明确、各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等问题。
4. 行政机关对海洋生态环境日常监督尚需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硬件要求高,现有监管水平与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要求之间仍有差距,且部门间、地方间资源配置不均衡,越到基层监管能力越薄弱。客观上存在日常执法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等问题。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模式较为突出,尚未形成打击合力。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前提是必须要有非法捕捞和最终的非法收购,各环节相链接才能使不法分子最终获利,我院审理的三起刑事案件中,涉案海龟基本上都是销售给固定的收购者,销路不存在问题,从捕捞到出售均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态势。但该类案件存在重行政处罚轻刑事追究、调查取证难、犯罪方式隐蔽性强等问题,亟需对非法捕捞和最终收购环节形成全方位的打击合力。
针对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整合多方资源,构建生态治理格局。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建立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监管合力。在污染防治、违法查处等方面通过强化联动机制,搭建信息 共享平台,整合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源头治理,切实改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局面。相关单位既要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也要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用法治力量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凝聚生态保护共识。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海洋生态环保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思维。重点提升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生态环保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以及涉海行业人员的海洋生态环保意识。
四是突出源头治理,全面打击违法犯罪。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重点,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办案体制为目标,整合公、检、法、司等各相关单位职能,统筹资源和力量,立足源头,从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每一个环节,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为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建设美丽浙江提供坚实保障。
各位来宾、各位记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事关我省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福祉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宁波海事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定和部署,切实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海洋生态环境犯罪,着力化解与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矛盾纠纷。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组织开展好海洋法治宣传活动,加强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力度,为我省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