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指导进出口代理企业防控外贸货物海运代理环节风险的司法建议书
甬海法建〔2019〕2号
安徽省商务厅:
本院在审理(2019)浙72民初7号原告宁波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诚运公司)与被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与进出口公司存在出口合作关系的案外人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宇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名义向诚运公司出具电放保函、确认代理运费,进出口公司主张海宇公司所用印鉴并非进出口公司管理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诚运公司有理由相信海宇公司有代理权,有权依据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运费。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并得到当事人自动履行。
为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为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进出口代理企业防控类似经营风险,特建议:
一、强化合同意识,明确委托主体
在进出口代理企业、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企业联系货物出运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如果进出口代理合同约定出口企业负责办理货物出运,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可靠途径事先告知货运代理企业委托主体系出口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合同订立,也不承担代理运费。
二、加强印鉴管理,避免表见代理
由于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中英文印鉴虽未备案、但常在装箱单、电放保函等环节使用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建议进出口代理企业实际掌管此类印鉴,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确因业务原因需要交给出口企业使用,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印鉴仅限于货物出运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不能用于货物处置、费用结算等实质性事项,即时建立印鉴使用台账,供进出口公司调查核实。
三、规范运费支付,协同控制损失
对于非进出口代理企业委托的货物出运,不宜直接向货运代理企业支付代理运费,如根据进出口代理关系需要支付,则应当在汇款凭证注明代出口企业支付。对以进出口代理企业名义出运的货物,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与货运代理人联系,跟踪了解货物动态和出口企业有无支付或拖欠运费。如发现运费拖欠数额较大,则及时督促出口企业支付费用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协助货运代理企业催讨运费。
以上建议供参考,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罗孝炳 0574-8928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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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1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