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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1 16:19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一、上诉条件

1、必须具有上诉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2、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二、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未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能生效。上诉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

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期限均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三、上诉状

上诉原则上应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号、上诉理由等。

四、上诉费

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数额与一审诉讼费(一审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