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宁波海事法院课题组
内容摘要: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落地。一年多来,宁波海事法院积极调研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制定出台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20条意见,着力对接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需求。近期,课题组回顾总结近5年来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着重围绕自贸试验区所涉航运经营、航运生产安全、航运金融、航运服务业等典型案件深入分析预判,分别提出应对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优化自贸试验区海事司法服务的4点建议,形成本报告。
关键词: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路径
Research on Providing Maritime Judicial Service and Secur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Free Trade Zone
Research Group of Ningbo Maritime Court
Abstract: On March 31st, 2017,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Framework Plan for China (Zhe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which symboliz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For more than one years, aiming at answering the judicial demand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ilot free trade zone, Ningbo Maritime Court has formulated and released 20 suggestions on the service and security for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on the basis of the study and design on how to provide service and secur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Recently, in the retrospection and summary of maritime adjudication over recent five years, this research group has analyzed and anticipated in depth on some typical cases relating to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such as shipping operation, shipping safety, shipping finance, shipping service, etc., and proposes measures respectively, which constitute the basis for sorting out the four suggestions on optimiz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and forming this report accordingly.
Key words: Zhe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maritime court, service and security, path.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正式落地。宁波海事法院是管辖发生在我省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涉船海事纠纷的专门法院,其审判职能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存在密切关联。2017年,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全年受理包括涉自贸试验区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000件,审结2043件,稳居全国海事法庭首位,较好发挥了海事司法服务改革创新、优化自贸区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职责。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编办批复同意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更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2018年3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自贸试验区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为自贸试验区处理海事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优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缘由
(一)满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司法需求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是显著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油品主要依赖于油轮运输入境,方式为国外港口到我国自贸试验区的海上货物运输。油品从自贸试验区转运到长江航道内各港口,属于通海可航水域的运输,均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二)项规定,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始发港或转运港,均有权管辖由此产生的诉讼。当前,自贸试验区计划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为突破口,建设国家海事服务基地,燃料油的供应对象系船舶,由此产生的纠纷为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船舶在运输大宗商品、燃料油过程中,因泄漏、船舶碰撞、触碰搁浅导致海洋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受损,相关纠纷亦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由此可见,建设自贸试验区可能引发一些海事海商纠纷,这决定了海事审判职能与自贸试验区的内在关联性。
(二)体现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特色
浙江自贸试验区是国家批准的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非常明显。自贸试验区依托舟山岛南北部片区与离岛片区各类大宗商品基地优势,承担着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建设的重任,其“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这一目标决定了浙江海事审判为其服务保障的重心和特点所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8条提出,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助力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14条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航运市场与海洋生态环境建设,……以司法之力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海事法院在《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上海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综上可见,相关高院和海事法院为前两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重点均未涉及自由贸易港区和油品贸易,而这正是浙江海事审判服务保障的重点和亮点所在。
(三)推动海事审判自身发展完善
进一步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是国家对海事法院的殷切期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受理和开庭审理了我国海事法院设立30多年来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加上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把海事行政案件纳入到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海事法院三审合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浙江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国际海事司法基地。因此,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宁波海事法院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增添了新的内涵和动力。
二、自贸试验区所涉海事纠纷预判与防控建议
(一)航运经营相关案件分析
与航运经营相关的案件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历来占比较重,2013年以来涉及航运经营的纠纷案件共1256件(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下同),案件类型主要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占比约97%,另有约3%案件系涉货物运输前端、后端的港口作业(货物保管)纠纷。随着舟山油品储运基地、绿色石化基地、保税燃料油服务基地以及国际矿石中转和配矿贸易基地的建成,舟山将成为全国乃至全球大宗商品的聚集地,大宗商品进出口量、储运量和中转量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自贸试验区内涉大宗商品航运经营案件增长并呈现新的发展态势。从近年海事审判情况来看,传统的涉及矿石、油品等大宗商品航运经营纠纷高发于货物运输、交付(包括单证交付)、装卸仓储等环节,纠纷成因集中表现为交易不规范、市场无序竞争、法律风险意识欠缺等,案件类型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涉外性强、大型航运企业和保险公司涉诉集中等特点。调研发现,大宗商品所涉航运经营纠纷在以下四个领域的问题需要格外关注:
1. 大宗商品运输货损货差发生频繁。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具有标的额大、交易环节多、远洋运输周期长等特点,海上货物运输纠纷集中表现为货损货差,货损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矿石、油品混装错卸导致品质发生变化,船舶碰撞致使货物遭受损失等,货差风险主要发生于运输、计量、装卸三个环节,表现为货物重量发生变化,当装卸、计量发生先后不同、装港和卸港计重方式不一样,或存在两个卸港、货物混装等情况时,都会导致货损货差混合产生或多次产生。
2. 保税燃料油加注计量易引纠纷。在开展保税燃料油加注过程中,纠纷主要发生于油品驳运和加注过程中的油品短量、船舶触碰和油品泄漏等环节,纠纷的根源或系主观因素产生,如加注企业不注重作业记录、油量记录等证据的保存,加注作业未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油罐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又或是我国加注船舶未使用国际通行的质量流量计等客观因素造成。
3. 储运功能升级致港口作业风险加剧。自贸试验区内储运基地做大做强,除需扩大储存中转基础设施规模外,还需民营企业等主体参与国储、义储、商储、企储相结合的储运体系和运作模式建设,当储运企业由单一场地设备出租经营模式向多元化商品运输、加工、贸易经营模式转变时,需特别关注港口储运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宗商品储运操作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业费用的收取和储运货物的交货环节,前者系简单的商业纠纷,后者表现为货物储运中转贸易和保税转口贸易下的海运单证、贸易单证、仓储单证转让纠纷与货物交付纠纷的夹杂。其根源在于,相关单证在不断的流转过程中,一旦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必然导致货权转让与单证流转相脱节,最终使得储运企业如何交货、向谁交货面临极大的风险。
4. 转口分销致物流纠纷更为复杂。自贸试验区内油品和矿石等大宗商品的内外贸分销和交易,运输路径大多通过江海联运、水陆联运等多式联运的方式完成。与单一的海上运输或陆路运输相比,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主体除远洋航运企业外,还涉及海铁联运、第四方物流等新型物流组织。在有关主体形成多层级的运输合同关系下,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与海陆集疏运网络运作机制下的多式联运风险叠加出现,使得大宗商品物流纠纷更为复杂化。
针对上述问题,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课题组建议:
1. 船货双方各尽其责。严控国际大宗商品货损货差率,关键要求航运企业严格履行运输义务,落实妥善管货责任,办理好货物运输的交接手续,做好装、卸货港货物品质和数量的检验。其次,货主对于特殊大宗油化品、矿物应履行标记告知义务,一旦货主接收货物发现货损,应立即着手样品采集和证据保存,并及时通知承运人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对货损原因及范围进行检测。
2. 对标国际供油标准。保税燃料油贸易的顺利开展一方面需要加注企业严格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国际船用油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规范“一船多供”、“跨关区直供”、“关外直供”等不同供油方式的商务法律流程,谨慎签订不同类型的供油合同,事先约定油量计量和确认方式,降低因油品数量争议而引发的纠纷,逐步在自贸试验区内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保税燃料油加注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油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3. 统一储运行业规程。降低大宗商品储运操作风险,首先要严格把控储运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储运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需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细则,其次储运企业在开展多元化经营过程中需明确其具体法律地位,仅接受委托对货物进行装卸、储存的,不得介入货物贸易环节,若同时从事大宗商品的贸易或保税加工、保税出口等,需要谨慎制作和核对相关单证信息,严防贸易风险与储运风险的交叉蔓延与恶化。
4. 厘清各区段主体责任。多式联运所涉规定较为分散,多式联运主体开展经营前应了解“江海直达”、“水水中转”中江船入海的规范和责任,厘清不同运输区段、不同物流主体的责任和界限,行业组织可制订合同范本和业务操作规程,引导多式联运经营人合法有序开展航运、物流业务。
(二)航运生产安全相关案件分析
自贸试验区目前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的井喷期,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形势总体平稳。2013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及航运生产安全的纠纷案件(如图1)共196件,类型以船舶碰撞、触碰为主,数量达182件,占比92.86%。其他纠纷类型数量不多,但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环境破坏等后果。
由于自贸试验区的空间功能布局分别紧临航道密集区、传统渔场作业区、水下管网设施密布区,部分区域与江海联运、转运港口及航道重叠,预计航运生产安全相关案件将存在如下态势:
1. 船舶碰撞或触碰等案件可能增多。舟山是我国港口最密集的区域,近六年年均进出港船舶流量近70万艘次。舟山海域是中国沿海最大的海上渔场,岛礁密布(共有岛屿1390个),每年渔汛期间近万艘渔船集中进出,再加军、商船交汇,港口附近养殖区密布,桥梁管线众多,通航环境极其复杂,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六区一线”重点水域,事故险情多发(如表1)。
图1:宁波海事法院近6年涉航运生产安全纠纷类型
(数量:件)
{C}{C}
{C}{C}
表1:舟山海域近五年水上事故统计
指标/年度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沉船艘数
|
11
|
11
|
11
|
9
|
8
|
死亡失踪
人数
|
6
|
24
|
21
|
13
|
13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4375
|
4653.7
|
5712.8
|
4205
|
2428
|
2. 油品作业带来的海洋污染案件预计上升。舟山作为全国重要的石化中转储备及物流基地之一,2017年危险货物吞吐量110879.95万吨,其中散装液体危险品吞吐量达8139.5万吨。尽管近几年舟山市海上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但随着自贸试验区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百亿”“千亿”吨石化项目完工投产,到2020年,舟山将成为我国最大的油品仓储基地,形成4000万吨油品储存规模、2000万吨年炼油能力、500万吨保税燃料油年供应能力。可以预见,进出舟山的超大型船舶,尤其是超大型油轮及涉污作业将日益频繁,海底输油管线、油罐区等重大危险源日增。
在审理航运安全生产相关案件过程中,课题组发现有以下问题需引起注意:
1. 非正式规划锚地的安全监管存在疏漏。现行国家主管机关授权出版的海图中,对禁渔、禁止锚泊水域明确标明禁渔、禁锚图案。对于未标明禁止锚泊的海域,又称非正式规划锚地,能否锚泊船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航海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安全监管仍是空白。如果发生了碰撞事故,该锚泊位置的选择是否不当,与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锚泊船舶应否担责,争议较大,如“VENICE BRIDGE”轮案即涉及该问题。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具有公认的安全或健康风险,相关部门针对该类作业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以期控制和减少作业风险。近5年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事故屡有发生,且相对集中于船舶修造行业,多发于检维修、船东自修环节,发生时段以5月到10月为主,如“宏润75”轮和“金威”轮爆炸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有:该时段环境温度相对偏高,生物化学作用加快,有毒有害气体容易聚积,相关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放松现场安全管理,强制通风换气、燃爆气体浓度检测和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等。
3. 次生衍生事故多发需引起重视。近年来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的背景下,次生衍生事故仍然多发,有待深入研究。有些衍生事故系当事人意气用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造成事故扩大。如两艘渔船碰撞后,为阻止对方船舶逃逸,黄某船舶采取追赶并故意碰撞对方船舶,导致自己船舶沉没。有些衍生事故系企业风险辨识不足,负责人现场监管不力,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盲目处置引起。如爆炸发生后,为查勘燃油舱是否变形,打开了道门,后未及时关闭,导致更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4. 应急处置与应急防备索赔机制不健全。海难污染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应急处置与应急防备措施,对控制、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此种措施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属性,现行油污防治、海难救助和残骸清除制度存在交叉竞合,同一措施同时可能产生多种效果,关于该类措施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油污损害赔偿中的清防污措施,或海难救助或其他,相关费用由谁索赔,按照何种路径索赔,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等,分歧较大。如立案标的高达13969万元的“佛罗里达”轮系列案(共11件),即涉及该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1. 打“组合拳”确保航运生产安全。一是切实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加大工人岗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检查力度,明确船舶进厂修理期间的安全职责分工,船东在修船期间及时做好与承修船厂的沟通协调,安排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可实施共同审批签字等防范措施,具体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进入舱室作业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作业前落实测氧、测爆程序。二是加强对次生衍生事故的研究,总结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演习。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施救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排险措施,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故危害、动态进行评估,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确保应急人员自身安全。三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于非正式规划锚地,在通航进出密集或处于传统进出航路的情况下,相关船舶应尽量避免选择作为锚泊位置,以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主管机关应及时提醒锚泊风险,并告知转移至附近安全锚地,并通过更新海图标注等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跟进措施促进有序“绿色用海”。一是理顺应急措施索赔机制,公私法融合背景下,海事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应急处置与应急防备措施,是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竞合,具有维护公益和民事减损双重功能,应允许其选择通过行政程序或私法途径求偿。对于具有多重效果的应急措施,应明确和细化定性标准,根据措施分类分别认定是否构成清防污措施、清障措施或海难救助,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以规范解决应急费用的索赔和责任。二是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健全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明确污染损害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规范或细化受污染环境合理恢复措施费用的界定,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索赔程序等。三是建立强制保险与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通过设立特定基金,减轻加害人的负担,防止因赔偿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同时也为受害人提供切实的赔偿保障。
(三)航运金融相关案件分析
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及航运金融的纠纷案件共810件,立案标的总额达116.15亿元,类型以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为主,占比约54%,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占比分别为41.7%和4.3%。随着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所涉及的航运金融借款、船舶融资租赁、仓单质押等业务也必将进入发展快车道,因其过程复杂、涉及金额巨大,且蕴含风险点较多,相关纠纷也必将增多,并将愈益复杂。围绕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领域规划方案,课题组对该领域中可能新出现的涉及海商海事纠纷的行业法律风险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航运金融业务创新中的如下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 航运金融借款相关业务创新应当着重防范两类风险:金融经营主体多样化、复杂化带来的合法性判别风险;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带来的合同效力性判别风险。
2. 船舶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创新主要存在三类法律风险:一是在建船舶的融资租赁风险巨大。因在建租船舶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主体,还涉及造船企业,有的还有抵押权主体。多方主体的参与使得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风险倍增,一旦承租人逾期付款和船舶建造人破产并存时,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将可能面临船款两空的风险;二是船舶商事留置权的司法确认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安全性构成巨大威胁。三是缺乏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3.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权人应当关注的风险包括:仓单对于货物的描述是否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一致;仓单是否受仓储合同约束;仓储人是否有义务配合债权人;仓单所涉货物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仓单是否真实。
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建议:
1. 航运金融借款业务方面:坚持把自贸试验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具有缔约的权利能力作为识别主体合法性的基本判断原则,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认定其取得许可之后便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险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准确识别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交易的类型、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和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2.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船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同一母公司的单船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相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资质前提下,不再另行对特殊项目公司提出资质要求;充分借助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示范区优势,根据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建立一套单独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赋予与其融资模式相适应的法律内涵,避免融资租赁船舶因光船租赁登记的外观而产生诉讼风险。
3.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方面:健全仓单转让和质押业务规则,如明确仓单转让是否需要仓储人签字;推动仓单物权立法进程和司法统一,解决善意持单人的权利保护、是否有追索权、仓储人是否具有保证货物表面与仓单描述一致的义务等问题。
(四)航运服务业相关案件分析
自贸试验区的远期目标之一是成为国际海事服务中心。2013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及航运服务业的纠纷案件共833件,立案标的总额达19.9亿元,其中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337件,船舶修理合同纠纷322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74件。通过分析相关案件情况,课题组认为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 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不够完善。船舶体量、石油运量以及燃料油加注频率增高等因素使得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持续增大,而船舶油污事故往往具有波及面广、损害后果严重、公众关注性高的特点,因此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是解决该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起步较晚,采取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并行模式,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险适用范围比国际公约更加广泛,制度尚需完善,而自贸试验区内国内外船舶聚集、吨位大小有别、江海联运等因素叠加,因此船舶保险油污损害责任保险纠纷的增加给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会影响自贸试验区行业健康发展。
2. 船舶企业风险预防意识不足。部分船舶企业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对在建船舶的继续建造缺乏合理规划,因后续资金匮乏、造船厂或船东的其他债务导致船舶无法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通过正常贸易方式出让船舶,给各方利益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有的船厂与出口代理人将实际上应当是双方共有的船舶约定未船舶出口前属于代理人所有,导致无法判断双方的共有比例,给后续的船舶处置带来极大障碍。有的修船厂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按照船东或其代表的指示变更、增添修理项目后,未及时与船东书面确认,后因船东代表离职等原因导致相关事实核实难度加大,不得不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技术评估。
3. 国内造船方签订、履行涉外合同的能力有待提高。在与国外买方签订造船合同时,国内造船方对于不同造船标准合同的优缺点不甚了解,选用合同时易接受国外买方提出的合同范本,对其中涉及造船方潜在利益的条款缺乏敏感性。同时,由于造船履行周期长、资金密集性强,国外买方的资金能力、信用水平都会影响造船的进展以及国内造船方的资金回笼周期,甚至出现国内造船方为国外买方垫资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1. 积累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审理经验。针对保税燃料油加注、大宗原油储运和船舶数量逐步增多的情况,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审慎处理该类纠纷,根据不同吨位船舶、装运货物的性质,确定不同保险限额,对于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资的沿海船舶、内河船舶船东污染责任不在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客观情况,应当加强案件裁判规则的总结和统一,尽力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海洋环境。
2. 提高与造船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与能力。对于在建船舶的继续建造,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开展必要的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对方有权订立续建合同,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够完成造船。对于船东要求配合办理虚假交接以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船东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或者另行签订协议明确配合交接仅为办理登记所需,在船东未支付尾款前,船厂有权留置船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为办理出口代理和预付款保函而约定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代理人的,可以根据船舶代理人的投入与责任大小,约定双方按份共有的合理比例。此外,针对实践中新近出现的有关造船款增值税发票的纠纷,建议造船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有关专业机构,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和开具程序,避免事后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带来的相互扯皮和责任不明。
3. 造船和航运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竞争力。结合国家船舶装备及海工行业的战略规划,及时调整船舶建造、经营的重点,压缩过剩落后产能,杜绝短期投机心理,依靠国家战略和自身积累,向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密集型的优势领域转型升级,力争在市场竞争国际化与行业分工精细化的背景下谋求一席之地。在船舶价值较低的节点,以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融资借款时,在船舶价值评估、借款数额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上应当更加慎重,避免因船舶价值虚高、航运市场走势和租金收益下滑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与风险。同时,船舶企业应当更加重视依法经营,健全企业的现代治理体系,在管人用人上下功夫,确保公司债权债务清晰可控。对外则不放任合同相对方实施违法或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免对方恶意违约时遭受损失。
4. 在合同签订中要审慎理解涉及建造方义务和订购方权利的合同条款。可以选择侧重保护建造方利益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例如日本造船厂协会(Shipbuilders Association of Japan)的标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内建造方必须特别注意造船款的支付,因涉及建造方的切身利益,对于付款方式、时间、金额必须进行约定,尽量减少垫资,要求国外订购方按约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引入担保,确保建造方到期可得款项。
三、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更优海事司法服务的建议
通过调研,课题组更加确信,海事法院与自贸试验区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和诸多的实际联系,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非常必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坚持新的司法理念,继续关注海事审判保障、服务创新以及多元化解纠纷方面的需求,以海事审判公正高效化解涉自贸试验区海事纠纷,以服务创新举措推动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逐步形成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长效机制,完全合理可行。为此,应当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制度在服务保障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向上级党委、法院和人民群众提交一份满意的“成绩单”。
(一)合理设置审判机构和审判力量
一是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的审判职能。积极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海事法庭原有收案范围基础上,适当增加案件受理的范围。创新审判团队和专业合议庭组建模式,涉自贸试验区的一般案件,由海事法庭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涉外、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海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由院本部指派相关专门审判团队的法官参与案件合议或承办,实现不同审判团队的优势互补,努力打造若干精通涉外涉自贸试验区海事案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审判团队。
二是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的力量配备。注重审判人员的复合型、国际化知识背景,要选任至少1名英语功底扎实、有3年以上办案经验的中青年法官加入其中。建立法官到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挂职锻炼、短期培训的机制,促进法律知识与发展实践的融合。进一步加大专业陪审力量,引入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陪审员,为案件相关的技术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二)加强工作联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一是延伸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关注自贸试验区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涉海涉船行政管理的影响,依法行使涉海域使用、海洋开发等领域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与舟山两级法院建立涉海行政案件立案前通报机制,妥善解决潜在的管辖权认识分歧。关注自贸试验区政策推行对海事海商相关法律实施的影响,对于涉及到立法、法律解释、政策修订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通过向人大、政协和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建议稿、议案线索,推动国家立法、政策和司法的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海事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争取省高院和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的支持,经常性参与海事审判相关的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对海事审判的工作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工作成效。在日常审判工作中,主动向有关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通报涉自贸试验区重大案件和工作进展,共同构建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预防风险和化解纠纷的合力。对司法调研、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自贸试验区规则不一致、不协调的海事行政行为,应结合海事司法实践,主动及时以司法建议和情况反映等方式进行反馈,引导相关创新举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三)创新审判保障和服务机制,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
一是强化裁判规则对贸易规则的引导带动。在全面分析自贸试验区涉海涉船纠纷基础上,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为自贸试验区构建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较为权威和稳定的司法预期。积极组织海事法官参与有关自贸试验区涉海政策调研和涉海涉船业务培训,通过设立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共同申报院外课题的方式,抽调精兵强将深入、系统研究自贸试验区内贸易规则与实践的新态势和纠纷成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和中英文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等方式,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裁判规则。
二是以提高审判质效和国际影响为抓手,强化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将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有机融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工作部署当中,针对自贸试验区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分重点、分步骤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国际司法协作、外国法查明、涉外主体认定、境外证据采信、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软实力,彰显浙江海事审判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是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海事法院大多依据管辖海域、流域而设置,天生具有管辖范围跨地市乃至省市、人民群众对司法便利需求度高的特点,而自贸试验区为海事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提出了国际化、综合化、智能化的新要求。为此,要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打造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英文网站和具有诸多诉讼服务功能的移动网络终端,实现诉讼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打通海事诉讼、海事执法、海洋渔业执法之间的信息壁垒,以双方或多方共同开发方式打造包含船舶、海域、港航系统资源的综合查控平台,为自贸试验区港航安全、船舶扣押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信息技术支持。要不断探索提高借助新媒体、新平台进行海事司法文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庭审的多层次多角度宣传能力,向国际社会及时传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治“好声音”。
(四)推动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方便自贸试验区海事纠纷得到便利的司法救济
一是发挥海事诉讼的主导和最后屏障功能。诉讼是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重要内容,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对海事纠纷的裁判具有强制性、终局性的特点,而海事仲裁、调解等非诉方式则一般来自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其强制执行效力需要司法的确认和支持。当前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尚无法与伦敦、纽约、新加坡等地匹敌,而针对海事纠纷的调解还停留在涉渔纠纷、船员工资等层面,难以肩负起自贸试验区相关纠纷化解的主力军使命。诉讼仍然是海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是构建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本依托。
二是重视发挥海事审判对高端海事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借鉴世界各大航运中心可复制的成熟经验,海事审判对国际海事仲裁、共同海损理算、航运保险等高端航运法律服务产业的发展应有坚定的司法支持。除了鼓励和支持海事仲裁机构建设、海事仲裁规则完善和有关仲裁立法外,更要推动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机制,统一司法审查尺度,提高海事法院对裁决执行力度,提高海事仲裁的公信力。
三是外部引入与本土挖掘相结合,充分培育和调动各方力量,形成纠纷化解的立体格局。一方面,要引进国际知名的海事纠纷仲裁机构、行业调解组织落户自贸试验区,吸引国际高端海事法律人才参与到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另一方面,要善于挖掘本土资源,形成合力。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搭建与各类涉海调解组织的网上联动调解,健全纠纷的诉调衔接,指导和推动油品产业链行业协会的自律与纠纷调解,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
课题主持人:陈惠明,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组成员: 赵沛耿、王佩芬、王凌云、罗孝炳、肖琳、孟云凤、刘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