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72执153号
被拘留人:刘登艺,男,汉族, 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林卫与被执行人苍南龙港中正建材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苍南龙港中正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拘留人刘登艺系苍南龙港中正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登艺拘留十五日。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