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72执1052号
被拘留人:陈钦龙,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蓝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钦龙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钦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陈钦龙拘留十五日。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