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公告
(2018)浙72民初1963号
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与被告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7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码头服务费527981.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71元,减半收取4785.5元,由原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精致钻石邮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85.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