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按期履行。期满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义务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增加债务。除原有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限制高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限制出境、公开曝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四、失信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征信系统,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惩戒。
五、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的,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附案例:姚某隐瞒房产并私自出售被判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获刑一年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梁某等与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船舶设备买卖代理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以(2010)浙民再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八百多万元。2011年9月,宁波海事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文书,姚某作为该公司法人表示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无能力履行。后经查明,该公司成立时,姚某担任法人。该公司成立一周内,姚某先后两次转移公司注册资金近500万元至个人账户。2012年2月,宁波海事法院裁定追加姚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文书送达姚某后,姚某仍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查询后查封了姚某名下仅有的一套位于台州的住房和两辆接近报废状态的车辆。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宁波海事法院依法限制姚某出境。2013年2月,该公司被注销。同年5月,申请人以姚某位于台州的住房系唯一住房不便处置为由,申请程序终结本案,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而事实上,姚某隐瞒其在上海普陀区尚有一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的办公用房。2016年3月,姚某擅自将该房产以130万元出售,并将其中100万元转给其兄姚某某,分文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姚某该违法行为最终被发现。2018年1月,宁波海事法院将涉案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姚某被抓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同年12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案件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18年12月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姚某认罪伏法,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更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对此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姑息。本案姚某被处以刑罚就是一个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