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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涉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情况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4 15:50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一、宁波海事法院概况

19921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自199311日起对外受理案件,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我院受理案件类型包括海上货物运输、船员劳务、货运代理、船舶买卖、建造等海商合同类纠纷,船舶碰撞、海上人身损害等海事侵权类纠纷,也包括申请扣押船舶与船载货物、债权登记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类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自建院以来,我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尤其2012年以来更是逐年大幅上升,连续六年收结案数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1993年至2017年,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56066件,办结55311件。201816月,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1419件,办结1324件。2013年开始,我院受理以海事行政机关和海洋渔业行政机关为被告的部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2017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全国首家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新模式。

20131月至201712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C}[1]{C}(仅指诉讼主体涉外、涉港澳台,以下简称四涉案件)1566件,审结1585件,结案标的金额65.08亿人民币,共涉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希腊、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出口大国。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上,占比超过80%

二、涉港案件的特点

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事海商案件是我院四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2017年的五年间,我院共审结涉港案件(仅指诉讼主体涉及香港地区)453件,占四涉案件总数的28.58%,结案标的金额13.70亿人民币,占四涉案件总额的21.05%。总的来看,涉港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受理的453件涉港案件中,共涉及26类海事海商案由,几乎涵盖了我院主要的案件类型。结案数量列前六位的案件类型分别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占总数的84.77%,与同期全院结案案由分布情况基本相同。

(二)内地当事人注册的香港公司占相当比例。受理的涉港案件中,原告为香港籍或香港籍之一的有86件,被告为香港籍或香港籍之一的有356件,第三人为香港籍的有2件,另有9件为原被告双方均为香港籍。香港籍的原、被告比例约为1:4.1。香港籍被告较多的主要原因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海事债权确权登记的被告或被申请人多为香港籍航运或船务公司。该类案件还有个特点,就是被告大多系内地籍人士为经营国际业务之便在香港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据不完全统计,453件涉港案件中系内地人士注册并实际控制的香港地区当事人案件多达235件,占总结案数的51.88%。此情况说明香港地区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其在航运领域内国际化的经营环境依旧吸引部分内地船舶经营人赴港注册登记。

(三)单船公司经营不善常会引发系列案诉讼。涉港案件中,很大部分案件的被告均为香港籍的单船公司,因其全部业务系于一船,自身经营实力有限,一旦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陷于债务危机,围绕该船舶的系列法律风险很有可能爆发,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在法院形成系列诉讼案。由单船被扣押所引发的系列案数量较多:如我院在2013爱迪士航运有限公司(ATC SHIPPING CO.,LIMITED)所属的“YUAN HONG(远鸿)轮引发47起案件;2015年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VE STARS BEIJING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所属的“FIVE STARS BEIJING(五星北京)轮共有38起系列案件。2016年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SAIL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IMITED)所属的“ORIENTAL DRAGON(东方晟龙)轮共34起案件。

(四)涉港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或香港地区法律较多。在订立合同时,港方当事人常会注意明确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并且选择其熟悉的英国法或香港地区法律,对此我院一般会予以尊重。如在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中,我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书中对于本贷款协议书受香港地区法律规管的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商船(注册)条例》的规定,结合香港地区当事人提供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判例,对案件作出裁判。当然,在诉讼各方均委托内地律师参加诉讼后,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常会达成法律适用协议,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五)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约占五成。在审结的涉港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5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7件,以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111件,调解撤诉率约为50%。其中撤诉率(含按撤诉处理)高达24.5%,比总体结案的撤诉率11.82%高了1倍之多,说明涉港案件的当事双方专业素质更强,也比较重视通过庭下的沟通磋商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三、审理涉港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程序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公正、专业、高效地解决涉港海事海商纠纷,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院注重程序公开、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办理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扣押、拍卖外轮,遣返外籍船员等事宜时,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同时,尊重国际公约、国际航运惯例,体现海事法律特性和善待海员理念。五年来,我院在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诉讼和执行阶段,共扣押国(境)外船籍船舶67艘次,其中香港籍船舶7艘次。在涉港船员权益保护方面,我院持续畅通国际船员权益保障绿色通道,通过加大诉前指导力度、调解力度、合并审理力度和立、审、执配合力度,妥善处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2013-2017年,我院共审结涉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69件,支持船员向船东索赔薪酬1347.53万元人民币。2018年受理的48件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案件,其中涉港船员劳务合同案件34件,全部调解结案,平均审理天数27.9天,解决争议标的金额232.6万元人民币,较好地落实了《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二)坚持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在审查涉港案件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同时又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凡管辖协议或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系合法、自愿达成的,一律予以确认;在法律适用上,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外,更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作出的选择。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的差异对内地法官查找和适用香港地区判例法造成了障碍,我院努力拓宽域外法查明途径,包括联系高等院校、邀请中外法律专家协助查明等,确保准据法适用正确。

(三)延伸诉讼服务,积极拓展涉港海事纠纷化解新模式

为满足各方当事人多元化解海事纠纷的需求,我院依法积极支持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其公权力保障,并引入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借助浙江ODR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及新浪网、微信等在线平台,满足了当事人随时随地解决争议的诉求。积极推进网上立案,充分利用全省法院建成的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开设涉外涉港澳台专窗,建立中英双语导诉服务机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司法公开载体,打造中英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传播方式。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制作播映我院法官参与的VOICE新闻节目等,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推进打造审务公开的“最透明”海事法院,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以来,我院一直名列前茅。

(四)加强区域司法协助,妥善办理涉港司法送达和仲裁司法审查

向被诉方当事人及时送达司法诉讼文书,是公正、高效审理涉港案件的前提。为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我院一般并行采取直接邮寄和使用司法协助系统两种送达方式。司法协助系统送达在全国法院区际(港澳台)司法协助管理平台进行,通过上级法院涉港送达专办员先在线审核、再寄送材料的形式,避免多次补寄,加快流转节奏。近三年来,我院共完成涉港司法送达14件,其中除待回复3件外,成功送达9件,成功率达81.8%。鉴于仲裁是四涉案件也是涉港案件中当事双方惯常约定的主要纠纷解决途径,我院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平等保护域外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权利。近五年来,共办结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5件,标的金额2.2亿元人民币。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所在地均为英国伦敦,除其中4件系申请人申请撤回外,其余11件案件的裁决结果均为内地方败诉,我院均以《1958年纽约公约》为依据,最终裁定对英国伦敦海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涉及香港地区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建院以来仅有2010年香港骐俊公司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起案件,我院经审查后予以承认并强制执行,最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

四、审理涉港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主体信息查询较为困难

我院受理的涉港案件中,香港地区当事人身份信息混乱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对案件的送达、执行等都造成较大困扰。如有的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香港地区被告通讯地址,甚至被告名称都不正确;相当多的香港地区公司法人实为内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港注册的离岸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人员构成与实际状况有很大偏差;香港地区法人如超期未缴纳年审、税务等费用后的主体效力不详等等。我们迫切希望有一个覆盖全面、权威准确,且方便内地司法机构查询的香港地区法人基本信息途径。

(二)悬挂香港地区方便旗船舶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内地船舶悬挂香港地区方便旗的情况,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常有发现。此类案件不但在诉讼程序上会导致上文所述主体资格问题、“送达难”等问题产生,在实体处理上也会导致证据冲突、事实认定等困难增加。如我院审理的“安泰江”轮火灾保险索赔纠纷案,该轮实为浙江省舟山某公司实际所有,悬挂香港旗,航行途中发生火灾,因保险公司拒赔而发生诉讼。对该起船舶火灾事故,浙江海事局与香港海事处均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导致证据与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

(三)传统送达方式效率仍较低

尽管涉港送达如今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当事人高效处理纠纷的现实司法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送达难”仍是导致涉港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直接邮寄往往因原告提供的香港地区受送达人地址不准确或未经核实,导致实际退信率居高不下;而使用司法协助系统因涉及层报三级司法机关递送,耗时漫长。如2017年我院通过司法协助系统送达香港地区案件的平均送达期间都在3个月以上,亟待更加快速便捷的送达方式出现。

(四)法律查明仍不够便捷

审判实践中,对域外成文法的查明途径相对有限,而判例法查明则更为困难。如若当事人怠于承担查明义务,将进一步加大法院查明准据法的难度。海商事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到的相关文献资料较为匮乏,希望能有一个对香港地区法律、判例及相关司法制度的权威查询途径。

五、结语

当前,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宁波港航物流服务中心建设等不断向纵深发展,我院将立足于浙江区位优势与开放优势,以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载体,努力打造适应时代发展的海事司法体系,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强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C}[1]{C}“四涉”案件是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我院在统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时,以诉讼主体涉外、涉港澳台为标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