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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 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4 15:21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

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确立的开放强省导向,服务保障我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浙高法〔2018〕90号)精神,立足海事审判实际,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中央与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为引领,精准聚焦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海事司法保障工作目标

1.深刻认识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重要意义。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是省委在新时代新起点上,动员全省上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作出的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深远。省高院出台司法保障意见,为我院结合海事审判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发挥保障职能,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基本要求。海事审判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作为,积极融入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

2.准确聚焦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目标。结合省高院意见和我院工作实际,海事审判要大力加强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聚焦以下四个方面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目标:(1)以公正、规范、可预期为方向,精心打造适应新时代对外开放纵深发展、覆盖海事审判全流程的海事司法规则体系;(2)以高效、便捷、透明为理念,全面创建符合海事诉讼特点、与国际接轨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3)以国际化视野、专业化司法为目标,稳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海事法官和专家智库队伍;(4)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依托,确保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二、以公正、规范、可预期为方向,精心打造适应新时代对外开放纵深发展、覆盖海事审判全流程的海事司法规则体系

3.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海事司法保障。科学合理确定涉“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海事海商案件连结因素,从维护主权的高度,有效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引导、鼓励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协议选择我院管辖。妥善应对航运企业跨境破产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在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协作架框下,主动与沿线国家开展良性司法互惠互助,促进海事裁判、仲裁裁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

4.妥善办理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维护司法主权,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文明。扣押、拍卖外轮,办理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遣返外籍船员等,既要尊重国际公约、国际航运惯例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体现海事法律特性和善待海员理念,也要注意沿线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差异,展现海事审判接轨国际、文明司法形象,提高中外当事人对海事司法的认可度。

5.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大要案,积极保障“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施。密切关注打造我省“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中海事司法需求,明确识别因素,依法及时审理涉“一带一路”港口建造、邮轮经济、远洋渔业、船员派遣等海事海商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专门化、制度化管理,加大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力度,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6.依法审理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纠纷,平等保护中外航运、外贸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覆盖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航次租船等纠纷类型典型案例库,就责任主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无单放货、货损货差、滞箱费标准、代理过错等纠纷争议集中问题,归纳裁判要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实现航运市场各方利益动态平衡。

7.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相关纠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密切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进一步放开外资管控进程中船舶建造、经营领域融资模式新业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通报纠纷成因,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降低船舶融资风险。关注宁波国家级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和航运保险业新动态,通过业务调研、联合培训、普法宣传等方式,助力航运保险创新发展。

8.依法审理海事侵权纠纷,保障海上生产安全和战略通道。密切关注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中心、宁波打造全球重要战略资源配置中心等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因化工船运力增加、航行密度增大,以及外锚地保税燃料油供应引发的供受双方船舶碰撞等新型风险隐患,加大和海事、海洋与渔业、港航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预警信息交流,妥善审理海上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依法维护海上运输与生产秩序,切实保障宁波舟山国际枢纽港、舟山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等重点港口、航运枢纽与海上战略通道建设。

9. 依法审理海洋环境资源纠纷,促进有序用海、绿色用海。贯彻“高效用海”与“保障碧海”并重理念,关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杭州湾新区、象山港区域内超大容量油罐、化工罐体布设,重大港口设施项目空间布局与利用。依法审查认定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类纠纷的损害事实与责任主体。妥善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总结推广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经验,依法支持海事行政部门及时处置“三无船舶”。发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优势,引导和支持海事行政部门通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依法及时处置无人管控且权属不明的船舶及船载货物。为避免财产贬损,在法定一年公告期内,船舶及船载货物不宜继续保管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收归国家所有。加强与海事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三无”船舶在拍卖后依法拆解,防止流入市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11. 以服务保障制度创新为重点,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布局进展。以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我省对外司法服务的窗口形象。公正高效审理涉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海商案件,支持海洋、航运领域内外资引入和金融创新,不轻易否定海商合同效力,依法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关注和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一区多片”布局进展,为服务保障浙江自贸试验区经验有效移植到自由贸易港创建过程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12. 提炼涉浙江自贸试验区案件裁判规则,强化海事纠纷裁判预期。发挥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地缘优势和专门管辖职能,密切关注大宗商品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纠纷态势,在审判团队、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多个层级,总结审判经验,区分领域类别,形成裁判指引,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纠纷解决提供明确预期。

13.积极探索“三审合一”海事审判机制,着力构建立体化海事审判大格局。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与管辖范围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夯实海事海商审判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调研解决海事行政审判收案范围偏窄、职能发挥受限等问题。继续开展海事刑事审判试点,有效发挥刑罚对港口及海上安全秩序的维护功能,为我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4. 重视横向联系和经验共享,推动司法规则与贸易规则融合,满足国际化营商司法需求。深化海事审判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业务培训,分析我省“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海运、港航、船舶修造等领域的营商环境和纠纷成因,以典型案例、司法建议、联席会议和海事审判白皮书等形式,推动行业管理、贸易规则更加完善,逐步形成一套适应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海事裁判规则的生成、传播和转化体系。

15.加强海事审判业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效的海事审判运行机制。结合我院开展的“六规范三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体系、作风建设、协同机制和督察督办,编织更加精细的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涉外海事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境外证据审查、庭审规范、文书格式、外国法查明、国际司法协作、外轮扣押与拍卖等海事审判业务操作细则,加强审判精细化管理,为全面提升涉外海事审判执行质效奠定制度基础。

16.树立公正、文明海事执行理念,协调兼顾立案、审理与执行,建立健全解决海事执行难长效机制。发挥法官化解执行难题主体作用,探索形成员额法官到执行部门任职交流机制。结合海事审判实际,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关于立、审、执衔接配合的各项要求与措施,提升海事海商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设立船舶拍卖前企业发展前景评估机制,优先采取船舶“活扣”等执行措施,避免船舶拍卖对有发展前景航运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根据船舶国籍、用途类型、扣押拍卖和款项分配情况,健全船舶司法处置操作规程。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协调,稳妥处理海关监管船舶及货物。

三、以高效、便捷、透明为理念,全面创建符合海事诉讼特点、与国际接轨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

17.积极探索和推进网上诉讼机制,在海事司法领域深入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学习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宁波“移动微法院”经验,建设具有海事审判特色的诉讼服务中心和专门平台。利用“互联线+审判”开展涉外海事海商纠纷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网上质证、网上庭审和网上执行等工作。

18.前移诉讼服务端口,为中外当事人寻求海事司法救济提供帮助。设立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受理专窗,设置双语导诉服务台,提供英文版涉外诉讼须知等资料。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外资集聚先行区、国际航运枢纽港等所在地打造新型海事诉讼服务联络站点。

19.创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机制,为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提供便利。与有关高校、专业机构合作创建翻译机构名录和外国法查明专家库。细化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手续和涉外文书送达规程。对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内控审限管理,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

20.传承发扬“枫桥经验”,形成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口岸管理、海事、港航、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通力合作,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不断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全力推动海事纠纷大调解。尊重和支持通过劳动仲裁、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海事纠纷,鼓励并依法司法确认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21.支持海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国际通用非讼方式,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解海事纠纷需求。建立与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较强纠纷化解能力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等专业机构的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海事仲裁、商事调解在化解涉外海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与相关商事调解组织、国际行业协会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诉调机制,探索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海事纠纷化解。

22. 对接我省区域合作发展计划,稳步推进海事司法区域交流与合作。关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加强与上海、武汉等海事法院的工作交流和项目合作,推动区域内海事司法协作取得明显进展。跟踪宁波舟山港在内陆布局的“无水港”网络,在纠纷受理、巡回审判、诉调衔接等方面支持中西部和沿边地区“无水港”建设。

23.推进海事司法透明度建设,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全面推进涉外案件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建好用好英文网站,探索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英文网站。创新新闻宣传,尝试邀请外国机构代表和境内外媒体列席重要工作动态、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重要案件庭审等活动,向国际社会提供及时、全面、详实的法治信息,充分展示现代海事司法文明。

四、以国际化视野、专业化司法为目标,稳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海事法官和专家智库队伍

24.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加强专业合议庭建设。优化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团队组建,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搭建以资深法官、中青年法官为主体,以外语和法理功底扎实的法官助理为辅助的专业合议庭,推动海事司法经验传承和海事法官知识更新。

25. 以精品案例为载体,加快专家型海事法官培育。深入实施精品战略,依托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完善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的发现、培育、交流机制。审理涉及国际条约适用、新型商事规则确认,以及新类型或法律争议较大、影响面较广的涉浙江自贸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对照精品案件要素,精心培育精品案例,积极扩大浙江海事司法在国际航运和海事法律界的话语权。

26. 以院校合作为依托,拓展海事司法国际视野,打造高水平法官队伍。深化与海事专业院校在法官上船实践、法律英语学习以及研究型人才培养领域的合作,不断扩充巩固翻译队伍,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同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高端海事审判人才,切实提升海事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

27.以海事审判专家智库为基础,在重大复杂海事纠纷领域探索开展专家咨询活动。依托进入我院海事审判智库的海商法、海洋法领域权威学者和专家,建立专家接受委托解答专业技术问题诉讼配套机制,协助法官查明事实、认定责任,支持中外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大宗商品及保税油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海事纠纷实质性化解,提升海事裁判公信力。

28. 依托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推动海事司法公开,提升法律适用、纠纷化解和财产处置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充分利用新审判大楼信息化设施,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按照适当超前和注重实效的理念,制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方案,探索开发和完善符合海事审判与执行需求的辅助办案、类案推送、法律法规查询、船舶看管处置、审判管理、绩效考核等智能化数据信息系统。

五、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依托,确保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29.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正向激励。加强对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司法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接上级法院和有关地市对外开放领导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及时督促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把司法保障工作纳入法官入额与等级晋升业绩考核管理。

30.加强协调推进,保证工作实效。统筹协调各项举措,紧密联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服务保障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大力推动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抓住关键,明确重点,精准发力,系统推进,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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