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2018)浙72民初23号
时间:2018年2月6日8时40分至10时40分
地点:宁波海事法院台州审判庭
案号:(2018)浙72民初23号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朱忠军
主审法官:朱忠军
书记员:周倩倩
一、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开始庭前准备工作,包括:
1、安排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就座,告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暂不入旁听席,听候法庭传唤。
2、查验原、被告、第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公函是否齐备。查验如果没填写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填写。确保每个出庭人员均有身份资料留卷。当事人到庭的,引导其对有关身份材料进行确认和签名。
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单位、职务、授权委托书、公司任职证明、委托的相关证明或推荐材料;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审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收回庭前发出的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填写《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出庭签到表》《庭审录音录像告知确认书》。
4、核对并预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常用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邮箱等。
书:报告独任审判员,原告何艳玲的委托代理人朱娅平到庭,被告庄念兵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剑到庭,被告肖明中未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宣布开庭阶段
审:现在开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告报告出庭人员身份。
原代:何艳玲,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B区2号;委托代理人:朱娅平,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请被告报告出庭人员身份。
被代:庄念兵,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B区2号。委托代理人:许剑,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艳玲与被告庄念兵、肖明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被告肖明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忠军独任审理,代书记员周倩倩担任记录,并已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本独任庭组成人员。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至51条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应遵守相应的诉讼义务。本院已经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了上述诉讼权利义务。
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一、判令俩被告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船舶转让合同无效;2、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
审:由被告庄念兵陈述答辩意见。
庄念兵:被告庄念兵与肖明中船舶买卖合法有效,两被告在7月3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隐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肖明中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内容当庭宣读。
肖明中:一、肖明中与庄念兵签订的船舶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二、肖明中和庄念兵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合同不以原告何艳玲签字为生效条件。其一、船舶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庄念兵,原告何艳玲并非权利人,肖明中基于对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签订买卖合同时,由权利人庄念兵签字即可;其二,根据渔区船舶交易习惯,船舶交易时,均是由船舶登记证登记的权利人签订合同,其配偶均无签字。本案肖明中和庄念兵的船舶交易完全符合当时当地的交易习惯。三、肖明中以合理的对价向庄念兵购买船舶,并全额支付了价款,涉案船舶已办理船舶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肖明中已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原告何艳玲与庄念兵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系其夫妻内部的财产纠纷,肖明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肖明中与庄念兵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何艳玲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双方诉辩称,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两被告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说明两份,2017年6月27日去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窗口调取浙岭渔运31101号的船舶登记情况,当日的数据显示浙岭渔运31101庄念兵占股100%,在诉讼过程中,庄念兵承认船舶过户给他人,去核查当日2017年9月5日时11时49分前显示,浙岭渔运31101肖明中占股份100%;3、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于2017年7月3日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签订过户协议,过户时间在7月3日;4、(2017)浙1081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离婚情况,里面讲到原告和庄念兵共同的船舶另行处理。(原件提交法庭)
审:由被告庄念兵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户籍证明没有异议,对两份说明也没有异议,对船舶买卖合同也没有异议,对离婚判决书没有异议。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也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5、温岭市人民法院做的笔录一份,法庭对肖明中所做的笔录,肖明中明确陈述庄念兵和何艳玲在闹离婚,庄念兵说要不我把船舶的股份卖给你,庄念兵就把股份卖给了肖明中,肖明中在购买船舶的时候明知是两人共有的,这个时候我们已经把离婚诉讼的全部材料提交给了温岭石陈法庭了;(原件提交法庭)
审:由被告庄念兵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这份笔录没有意见,当时肖明中是听说庄念兵和何艳玲在闹离婚,是否真的闹离婚不知道,当时庄念兵欠肖明中贷款,是肖明中替庄念兵把贷款本息53万元还掉的,考虑到庄念兵还不出,所以将船舶股份卖给肖明中了。
审:庄念兵,去年2017年你老婆和你提起离婚,当时你收到起诉状副本是什么时候?
庄念兵:忘了。
审:从起诉状看立案时间是7月18日,具体时间忘了是吗?
庄念兵:是的。
审:刚才原告有什么要讲的。
原代:我方是6月27日向海洋渔业局调取的材料,6月28日将材料提交给温岭市石陈法庭的,离婚案件庭前调解,调解没有成功才立案的,他们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是调解的时候。
审:庭前调解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原代:7月6日左右。石陈法庭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是7月6日左右打电话给我将庄念兵方调解的要求告诉我们。
审:庄念兵,当时石陈法庭打你电话是什么时候?
庄念兵:忘了。
审:肖明中为你还了工行的53万元是什么时候?
庄念兵:2017年2、3月份。
审:肖明中是你的朋友吗?
庄念兵:是的,很要好的朋友。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6、法院对庄念军所做的笔录一份,证明浙岭渔运31101船舶在2009年购买的价格是240万元左右,因为船舶到目前为止跌价幅度没有这么夸张,在被告办理承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船舶的实际价格应该是170万元左右,庄念兵以107万元价格出售系虚假交易;(原件提交法庭)
审:由被告庄念兵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庄念军的笔录与本案无关,本案涉及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又不涉及到船舶的价格问题。
审:原告说本案船舶在2007年船舶价格是170万元能否提供证据?
原代:书面证据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庄念兵:没有证据。
审:本庭出示一下肖明中提交的证据,肖明中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庭提交了1、渔业船舶买卖合同一份,载明了2017年7月3日肖明中与庄念兵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船价是107万元;2、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反映了2017年7月3日两被告因船舶交易,肖明中支付了交易服务费1498元;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5张,反映了肖明中于2017年7月4日、5日向庄念兵支付了船舶转让款一共是4笔,合计107万元。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船舶买卖合同没有意见,对于双方的交易金额有疑问,根据交易习惯,船舶买卖合同的过户的费用产生和过户价格是一致的,因此按照交易惯例实际交易金额不会低于船舶买卖合同上的价格。因此上面的107万元低于船舶实际价格的金额,不能作为诉争船舶的实际交易金额;对交易服务费没有意见;对5份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有意见,有可能是假的,我们认为不存在实际的支付情况,我们要被告出具交易的流水单。同时上面交易的金额107万元,与肖明中本人在石陈法庭所做的陈述截然相反。目的肯定是出于不善意的。同时,肖明中确定支付了107万元的转让款给庄念兵,但是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做的笔录。他只是支付了一半的加给给庄念兵这一方,但是庄念兵的姐妹庄爱君所做的陈述中,肖明中的钱是汇给她的,不是汇给庄念兵的。对于这份船舶买卖和交易服务费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其他几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审:被告庄念兵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这几份证据没有异议。刚才原告代理人说船价107万元,付了一半,但是肖明中在法院所做的笔录当中的第二页当法院问到船价与之前庄念兵的债务相抵消吗?肖明中回答:不是的,我另外于7月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庄念兵53.5万元,因为我们关系较好,庄念兵需要另外钱还债,所以我把所有的船款支付给了庄念兵,至于之前我把庄念兵代还的银行的钱暂缓了。说明肖明中已经把本案107万元的船款全部支付完毕。
审:原告对被告庄念兵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说明或者举证。
原代:肖明中的笔录,法院问他“庄念兵在庭审中陈述你在浙岭渔运31101享有股份是否是事实,之前是我和庄念兵享有50%的股份,现在全部是我的,法院再问你为什么想起把庄念兵的股份全部买走?后来庄念兵和何艳玲闹离婚?……支付了一半的价格。当法院问到船价与之前庄念兵的债务相抵消吗?肖明中回答:不是的,我另外在7月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庄念兵53.5万。”从陈述中肖明中支付了一半的对价,但是交易金额提供的是107万元,不能得出肖明中支付转让款是善意的。
审:肖明中的前面部分,第一问的时候:“庄念兵在庭审中称肖明中在浙岭渔运31101号船享有股份是否属实,肖明中的回答是之前我和庄念兵各占50%的股份,现在全部是我的。请你解释一下。
庄念兵:银行贷款之前2009年买的时候,登记的是肖明中和我两个人各占50%一人一半,为了贷款方便,2016年2、3月份贷款的时候,为了贷款方便就转到了我的名下。
审:既然这样的话,按你这样说船舶的股份一半就是肖明中的,为什么要付107万元?
庄念兵:他帮我还了53万元的贷款。
被代:50%本来肖明中付50%的价款就够了,船舶买卖的钱全部打到被告庄念兵那里,才能过户给他。
审:你能否提供2016年2、3月份之前船舶全部登记情况的证据?
庄念兵:好的。
审: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庄爱君的笔录一份,证明庄爱君她在笔录中陈述的是肖明中汇的钱汇给庄爱君的,不是汇给庄念兵的。这份笔录的内容与肖明中提供的转账记录均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肖明中在支付转让款的行为是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肖明中的转让行为是假的;二、两被告出发点是恶意的。(原件提交法庭)
审:被告庄念兵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 庄爱君是被告的姐姐。
庄念兵:当时107万元是打到我的账户。
被代: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表述上有错误,肖明中直接汇给庄念兵的,不是庄爱君账户的,是庄念兵取了现金给他姐姐的。
庄念兵:肖明中汇给我以后,我把全部的钱在银行柜台上面直接汇给我姐姐庄爱君了,因为这钱是我姐姐帮我借的。
被代:钱里面包括姐姐股份的钱,还有哥哥股份的钱。哥哥的钱由姐姐转交,庄念兵实际上股份是10%,是个挂名的所有权人。
审:原告方对被告庄念兵的质证意见有无解释说明。
原代:庄念兵的语句表述他的钱由姐妹保管,而不是欠钱;2、庄念兵刚才讲的你应该是先取现再存钱不是直接转账是吗?如果说庄念兵银行转账和取钱存款不一样的,痕迹没有了,庄念兵操作这个行为是恶意行为,非善意的行为。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向各方当事人询问几个问题。庄念兵,你和肖明中签订船舶转让合同的时候,有无跟肖明中讲我和老婆在闹离婚?
庄念兵:没有。
审:原告是否向被告发问?
原代:庄念兵,第一次石陈法庭庭前调解中心的人和我们联系的时候,说你和何艳玲离婚的条件,为什么只谈离婚和孩子,不谈船舶的问题?
庄念兵:当时没有涉及到这个事情。
审:你方有无提到这个问题?
庄念兵:没有。
审:你方诉讼中有无提到这个问题?
原代:有的,我方有讲到。当时调解机构的人和我说他怎么觉得庄念兵的意思是这个船没有了,不涉及船舶的问题。当时他们建议我做财产保全。
审:庄念兵,你老婆提起离婚诉讼,从判决书上看2017年7月份之前有无向你起诉过?
庄念兵:没有。
审:这是第一次吗,原告方?
原代:是的。就一次。
审:当时离婚你是否同意?
庄念兵:同意的。
审:被告方有无问题发问原告?
被代:判决离婚之前,原告是做什么工作?
原代:原先是纯粹的家庭妇女。
被代:是否知道被告投资的时候船款哪里来的?
原代:不确定,不知道。
被代:没有问题了。
审:被告,你和你老婆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
庄念兵:没有分居,提起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分居,没有判决离婚之前还在家里的,出去几天,回来几天,家里还经常回来的。
审:你们两个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庄念兵:她说我帐亏了。钱不够她用,就要和我离婚,她是外地人,湖北人,现在和另外一个男人住在一起。
审:刚才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待法庭综合分析以后,再予以认证。
审: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及最后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法庭提倡文明诉讼,不准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避免重复辩论。现在由双方(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言。
原代:双方争议在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合同。一、本案诉争的浙岭渔运31101号船舶购买时间是在2009年,是原告和庄念兵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被告庄念兵无权处理,船舶虽然是庄念兵名字登记,在特定时间内,原告何艳玲已经离家出走,案件也在庭前调解中心,庄念兵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给他的好朋友肖明中。肖明中取得本案的诉争船舶的行为是恶意的。不管是什么关系,起码两人关系亲密,肖明中在温岭法院所做的笔录中陈述知道两人在闹离婚,同时他陈述的价款是53.5万元,但是他却提供了107万元的转账记录,庄念兵所陈述的为了让程序合法化,船舶过户买卖登记中不需要全部款项到位。同时本代理人对肖明中提供的转账凭证有疑问,要求提供流水清单。同时,庄爱君的笔录中陈述钱是肖明中付到她的账户上去的。不管是谁的账户,从细节上可以看出,肖明中在受让船舶前知道庄念兵和何艳玲在闹离婚的,支付价款的行为与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做的笔录存在根本性的矛盾,这些都说明肖明中在协助庄念兵转移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3、庄念兵擅自处分财产,两被告受让船舶的行为无效。船舶是7月3日转让给肖明中,肖明中船上户口是2018年1月份才办理的转让手续,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船舶也是庄念兵在使用过程中,肖明中受让船舶过程是恶意的,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以后没有实际使用船舶,两被告的行为就是帮助庄念兵转移财产,使原告不能分割;该船舶原始购买价格是240万元左右,才几年,船舶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中,经原告代理人向交易中心询价该船舶值170万元左右,不符合实际的市场价格的转让金额,也说明了转让行为存在恶意。同时,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船舶在官方的船舶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交易金额应低于实际价格。根据物权法106条第一款规定,两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作为配偶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的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两被告转让船舶的行为无效;4、两被告应当将船舶返还给原告何艳玲和被告庄念兵,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结果就是返还,庄念兵使原告丧失所有权和依法分割的权利,庄念兵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在返还过程中将船舶返还给原告,原告将该船舶平衡作价后依法分割。本案是在离婚诉讼中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恢复原审的状态。(详见代理词)
被代:1、船舶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自愿的买卖合同,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其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买卖合同的主体适格,买卖合同的缔约人的缔约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利益。这些要件组合起来,合同有效没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综合本案,认为刚才的庭审中原告所说的买卖无效,本人认为有效,原告起诉时间是7月18日,两被告签订船舶买卖时间是2017年7月3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在这期间被告和原告两夫妻关系融洽,什么原因离婚原被告双方之间自己清楚。第二被告肖明中答辩的意见中和我的代理意见一致,双方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购船股东意思的表示,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已经发表的辩论意见无需重复发表。依次询问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1、庄念兵所说的程序问题,因为当时是两个人的股份,为了贷款方便转为庄念兵一人的股份,把肖明中的股份变更为庄念兵,两个人的股份加起来100%,后来因为以后不想节外生枝,不想私下有问题,就把钱全额支付给庄念兵。
审:鉴于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意见补充,法庭辩论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依次询问各当事人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代:按诉讼请求。
被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
审:被告庄念兵是否愿意调解?
庄念兵:不同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调解须当事人自愿。本案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肖明中也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原告与被告庄念兵婚内财产的调解问题,双方代理人可以进行协调,庭后另行时间你们可以自己协调。本案待法庭综合分析以后再决定是否还需要再次开庭,将另行书面告知。原被告听清楚了吗?
原代: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当庭或者在五日内来阅读庭审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