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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4 11:39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5月31日审判委员会第72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流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院各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见附件1)的,应当告知其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原办案部门书面提出救助申请。确有困难无法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原办案部门记录在案。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除填写《司法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案件当事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死亡证明;

(三)实际损害后果、赔偿情况、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救助承诺、保证人证明、息诉罢访承诺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救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其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条 原办案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填写《司法救助案件移送表》(见附件3),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的,通知补齐后再移送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部门还应当提交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被执行人服刑证明,中止、终结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调查材料、当地基层组织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等。

第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同意后,原办案部门将相关材料交立案庭立案。

第五条 司法救助案件的立案,原则上根据原案件类型和阶段确定案号,具体分立司救民、司救刑、司救行、司救执、司救赔、司救访、司救他七类案件。

立案庭应在立案次日前将案件移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院认为需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填写《联动救助启动函》(见附件4),并附司法救助的全部材料,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七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原案件承办人原则上应参加合议庭。

第八条 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合议庭应当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申请救助金额超过5万元的案件;

(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三)需要报请上级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九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司法救助案件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及对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十条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见附件5)统一由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签发,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同时送交原办案部门。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司法救助案件资金支付申报表》(见附件6),逐案向省政法委报备。

经审理,决定不予救助的,由原案件承办人及时口头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决定救助的,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原案件承办人持《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见附件7)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救助金发放手续。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救助金发放。

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金一般应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分批发放。

原案件承办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时,应当向被救助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

对可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敦促被救助人填写息诉罢访承诺材料,承诺材料分别存入审判执行案件和司法救助审查案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拒绝或者自愿放弃领取救助金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将救助金退还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的款项与救助金合计超出执行标的的,超出部分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处置。对于应当上缴财政部门的,由原承办部门将相关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能由海事庭行使。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有关司法救助条件的主要规定

2. 司法救助申请表

3. 司法救助案件移送表

4. 联动救助启动函

5.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6. 司法救助案件资金支付申报表

7. 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宁波海事法院

                             2018年6月11日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下列人员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伤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或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申请司法救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的;

    (六)通过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八)办案机关认为不宜提供救助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宁波海事法院

司法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卡号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申请理由

 

 

 

生活困难说明

(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3

宁波海事法院

司法救助案件移送表

                           

申请人

原案号及案件类型

基本案情

 

是否曾经接受过司法救助:    是(     )/ 否(     )

救助理由

救助效果

原承办人意见

 

签名:

原承办部门意见

 

签名: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初步意见

 




移送人:                                 移送日期:

 

说明:1.案件类型填写移送时案件处于的阶段。如审判、执行、国家赔偿等;

      2.救助效果填写是否因司法救助直接带来如不起诉、撤诉、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等效果;

      3.原承办人及原承办部门意见填写建议救助金额;

      4.本表格随其他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

 

 

 

附件4            

    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启动联动救助的函

 

(201 )浙72司救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            申请司法救助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给予司法救助的条件,拟予以救助。因救助金额较大,根据《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贵院参与联动救助。根据案件的情况及申请人目前困难程度,请求贵院对其救助  万元。

 

附:1.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2. 本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年   月   日

 

 

 

 

 

 

 

 

附件5              

  宁波海事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 )浙72司救    号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概况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写明赔偿执行是否到位和申请人生活是否困难等事实)。

上述事实,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写明是否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给予的司法救助金是否适当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附件6

宁波海事法院

司法救助案件资金支付申报表

案件

基本

情况

司法救助

案号

 

申 请 人

 

案情简述

救助理由

 

救助决定

 

申报单位

意见

 

省委政法委

报备情况

 

省财政厅

核拨意见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联,经向省委政法委报备,财政厅核签后,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帐依据,一联退省委政法委备案,一联留省财政厅作为拨付依据。

 

 

附件7

宁波海事法院

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司法救助案件号

 

原案件案号

 

救助金额(元)

 

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签名)

 

原案件承办人(签名)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名)

 

受助对象姓名

 

受助对象有效身份证号码

 

受助对象地址

 

受助对象开户银行、账号

 

受助对象联系电话

 

受助对象签收/收条粘贴处

 

备注

 

填报说明:本表由发放单位填写,一式四联:一联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留作存档备查。两联交省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