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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规则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04 11:38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规则

 

(2018年5月31日审判委员会第72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原则,依法高效解决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宁波海事法院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工作室设在海事庭,负责院本部立案受理的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调解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经当事人同意,可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解,并可以通过多媒体或利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调解。

第四条  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事项。

第七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人员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

第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条  本院鼓励、支持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室的调解工作,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简化诉讼费减免报批手续。经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或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减免诉讼费。符合诉讼费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案件诉讼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第十二条  经调解两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宁波海事法院

                             2018年6月11日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