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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2018年司法改革暨迎接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方评估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25 21:27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87

1.认真准备迎接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中政委拟开展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方评估工作及省高院先行督查工作要点,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中心,重点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新型办案机制运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落实等内容,进行自查梳理,建立综合司改台帐,不断完善既贯彻司改精神又符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的司改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责任部门: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

完成时间:3月底完成改革台账汇总;4月起开展自查。

2.完善审判团队基本稳定前提下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业务部门年度收案数量变化,以人案匹配、资源优化、释放潜能为原则,结合年度收案数量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各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及助理的配备。

责任部门:政治部、各业务庭、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全年。

3.完善法官择优选升机制。根据浙江省法官择优选升工作实施办法,在省高院部署指导下,研究制定法官职务序列择优选升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适时实施。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待省高院出台实施方案后实施。

4.开展2018年度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员额法官遴选机制。根据《中办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健全完善常态化的员额法官遴选机制,适时开展2018年度员额法官遴选工作。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根据本院员额法官使用情况适时进行。

5.探索专职调解法官队伍建设。完善将未入额法官纳入专职调解法官队伍的机制建设,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

责任部门:政治部、各业务庭、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4月底。

6.完善司法雇员招录办法,加强司法雇员队伍建设。根据浙江法院司法雇员招录办法,制定并实施我院司法雇员招录实施办法,统一在省高院部署下进行我院首次司法雇员招录工作。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4月。

7.探索建立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锻炼制度。着眼培养复合型司法人材的要求,结合我院队伍建设实际,探索建立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锻炼制度。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6月。

8.进一步落实员额法官办案责任。进一步明确员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办案责任,将员额法官的办案情况与绩效奖金、员额退出相挂钩。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庭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

责任部门: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

完成时间:全年。

9.建立入额领导干部、员额法官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员额法官、入额院庭长等领导干部办案情况。

责任部门:研究室审管办。

完成时间:5月。

10.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细化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不断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修改完善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考核机制。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5月。

11.健全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业务文件的规划和裁判尺度的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类案裁判强制检索制度,努力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

责任部门: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

完成时间:7月。

12.运用现代科技加强监督制约。适应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要求,依托信息化构建覆盖全员、全程留痕的监督管理机制,筑牢规范审判权的数据铁笼,切实解决放权后的监督问题。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完善基础数据的自动提取、汇集和分析,力争以最简要、最易懂的数据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貌,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海量司法数据的挖掘开发力度,总结办案风险规律,不断提升对办案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现、防控能力,有效约束和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责任部门: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政治部、监察室。

完成时间:10月。

13.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根据省高院关于我省审判委员会改革意见精神和《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探索符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改革意见。

责任部门:研究室审管办。

完成时间:12月。

14.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最高院《关于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并探索符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内设机构改革思路和方案,优化人员配置、规范机构设置,稳妥推进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积极探索机构撤并后领导职数合理使用的路径和方法。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9月。

15.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察对审执工作的监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省高院法官惩戒办公室工作规则文件精神,严格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并探索建立监察、纪检和法官惩戒三者之间的协作机制。

责任部门:监察室。

完成时间:6月。

16.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升级海上老娘舅司法服务品牌。着力构建大调解机制,积极推进无讼海岛建设,将化解矛盾从法院延伸至村社、海岛、渔区,积极搭建特邀调解工作平台,将基层矛盾化解在当地,深化平安浙江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责任部门:立案庭、各业务庭、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12月。

17.深化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专业解纷中心,实现纠纷要素化、诉求结构化、服务模型化、解纷专业化,健全立、审、执通力协作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创新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推广“浙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平台手机端和微信小程序的应用,不断丰富解纷手段。

责任部门:立案庭、研究室审管办、各业务庭。

完成时间:12月。

18.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拓展诉前调解深度广度,优化小额速裁流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分流矛盾纠纷。大力推进智能化集约化庭审记录改革,探索、推广多案连审,类型化案件集约审。探索送达、诉讼服务事项等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机制,以及委托社会第三方处理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机制,全力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责任部门:立案庭、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

完成时间:12月。

19.积极推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落实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的改革部署和上级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相关系列司法解释及我院联合宁波仲裁委出台的《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动海事诉讼与仲裁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办理工作机制,防范和制约虚假仲裁,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工作质量。

责任部门:审监庭、海事庭、海商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12月。

20.推进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工作。总结我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工作,建立符合海事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省高院民四庭、刑二庭沟通联系,适时出台相关工作意见。

责任部门: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

完成时间:12月。

21.完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总结我院海事行政案件跨区域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模式,探索管辖改革新思路。

责任部门:海事庭。

完成时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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