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关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号召,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和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诉信访工作,是指当事人向本院反映与本院正在审理或已经办结的案件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的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二条 全院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有序、解决有力、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是本院统一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窗口。
第四条 立案庭是办理涉诉信访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来信、来访案件的受理、分流、督办工作,组织协调院领导接访事宜。
第五条 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各自负责处理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的涉诉信访工作事宜。
第六条 司法警察负责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中的涉诉舆情应对工作。
第八条 各业务庭和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信访分析研判。合议庭应当将所涉信访问题作为合议内容,对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进行评估,制定化解方案并认真执行,努力实现诉中息访。审判委员会应当对案件所涉信访问题一并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各业务庭应坚持将涉诉敏感案件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每月定期全面梳理涉诉信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访、集体访、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个人上访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敏感案件,除及时汇总报立案庭外,还应制订针对性的稳控、化解方案。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微博、走访、来访等形式(以下通称为“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甄别工作,进行统一登记,分别登记为“诉”、“访”和“已终结信访事项”三大类型,从源头上做好“诉访分离”工作。
第十一条 三大类型的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包括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
(二)“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向本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向本院反映诉求。
(三)“已终结信访事项”指根据《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诉”,应当畅通诉讼渠道,坚持依法受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定时限内登记立案。
对于“访”,应当做好法律释明、教育疏导,争取息访,或联系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
对于“已终结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当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进行稳控。
第十三条 立案庭对来信来访等进行登记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诉”的,直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信访人通过起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再审等诉讼途径解决。
(二)属于“访”的,按照事项内容进行分流,由相关庭室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接待庭室答复信访人并报立案庭备案。
1、就立案事宜来信来访的,由立案庭负责接待处理;
2、就国家赔偿问题来信来访的,由立案庭接待处理;
3、就再审申请或者申诉被驳回来信来访的,由立案庭负责接待处理;
4、就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申诉、申请再审或要求解答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理由及诉讼程序等问题来信来访的,由作出裁判的审判庭接待处理;
5、就执行问题来信来访的,由执行局接待处理;
6、就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来信来访的,由监察室接待处理;
(三)属于“已终结信访事项”的,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并告知不再启动复查工作。
(四)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信访,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接访人员应对前来办理诉讼或相关事务的人员就办事程序、风险等作全面告知和合理引导。对一时无法确定的事项,应及时请示院领导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当事人了解,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推诿、拒绝。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均应建立信访档案并分类处理、回复。对初访、预约接访的人员,均应制作信访笔录,载明来访事由和接待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首次来访提出“访”类请求的,由立案庭转原审判、执行部门处理并接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信访复查:
(一)接访人员认为裁判结果存疑或者案件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进行信访复查的;
(三)拟启动信访终结程序的。
信访复查一般由原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承办人办理;情况特殊的,也可以根据需要交其他合议庭或办案人员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立案庭转处的“访”类事项,在办理后应当向立案庭提交《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说明》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信,应呈报分管院长批示,分管院长作出批示后交由相关庭、处、室、队处理: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及其领导的交办件;
(二)知名人士、社会团体的重要来件来函;
(三)对本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其他重要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信来访,只登记备案,不予转处: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三)宣扬封建迷信、字迹不清、意思不明、无实际内容及未实名的信件。
(四)已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事项的。
第二十条 对来信来访必要时可组织判后答疑,具体如下:
(一)宣判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解答和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二)首次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疑问、异议的,应由接访法官通知主审法官答疑。信访人再次来访的,可以再次安排答疑。判后答疑应当在接待场所进行。
(三)主审法官应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等进行答疑,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涉案疑问,要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粗暴、敷衍了事。答疑时不得泄漏审判秘密。
(四)判后答疑应当制作笔录并存档,笔录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释疑时间和地点、释疑人员、当事人的异议和疑问要点、释疑的内容、当事人对释疑的信服情况等内容。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审判法官接待答疑后,应制作答疑报告,针对信访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复查中发现事实有争议或程序违法的,可以举行公开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三日前通知信访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事项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涉诉信访案件:
(一)重复来访的;
(二)进京访案件;
(三)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积案;
(四)经风险等级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易引起社会关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暴力访、群体访或者有暴力访、群体访倾向的;
(六)越级上访,引起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
(七)其他疑难、重大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
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涉诉信访听证。处理方案,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在转处其他部门前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同时报送院长和涉及该案审理、执行的分管院长。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建立领导干部接访制度。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领导干部接访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党委政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参加。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接访一般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接办、谁负责、谁办结”原则,领导干部首次接访后如需继续接访或者开展后续化解工作的,由首次接访的领导干部牵头组织落实,并负责将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答复来访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领导干部接访的重点: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
(二)上级法院交由本院领导干部接访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领导干部接访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领导干部接访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接访日程安排、协调办理领导干部交办事项,逐案跟踪化解方案落实,定期报告相关情况等。
各审判庭及派出法庭一般以案件类型归口协助领导干部接访,根据需要配备专人负责涉信访案件的沟通协调、释明息诉等工作,完成领导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接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门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包案接访、网上接访、电话接访等方式进行,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接访,每年每位领导接访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应当提前七天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公布接访领导名单、接访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接访建立“一单一表一记录”的工作台账制度,详细填写来访登记单、领导干部接访处理情况表和接访记录。领导干部接访处理情况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简要案情及诉讼情况、信访历程及主要诉求、前期工作及接访建议、领导接访意见、交办督办和办结等后续工作情况。
立案庭指定专人做好“一单一表一记录”的填写、保管以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接谈记录应当由来访群众签字或者盖章,来访群众拒绝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一条 涉诉信访件限期办结,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重大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期限由分管院长指定。确因客观原因届期未能办结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办结期限。
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办结期限即将届满仍未办结的,由立案庭催办。催办情况应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涉诉信访办结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原案件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经纠正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后当事人息访的;
(二)案件处理不存在问题,经耐心细致解释说服后当事人息访的;
(三)反映案件处理进展缓慢,承办人加快进程或办理完毕后当事人息访的;
涉诉信访处理应充分、明确、具体且全程留痕。解释疏导教育工作既应有对案件的分析、解答,还应有对当事人生活的关怀及疏导教育劝息。
当事人息访的,应有笔录等相关材料附卷。
第三十三条 来访所涉案件经过再审审查或者再审之后,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接访人员应告知来访人有权依法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并通过笔录固定其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于法律问题解决、执法责任追究、解释疏导教育和司法救助都已到位,信访人仍反复缠访、闹访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报终结。
第三十五条 信访终结后,信访人继续来访的,立案庭不登记、不受理、不转处。
对于终结后信访人仍滞留在法院缠访的,应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由其督促信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和基层组织落实教育管理工作;对于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结案归档制度。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应当填写涉诉信访案件报结表,报分管院长审签,并交立案庭汇总。
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应装订案卷,移送立案庭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访重要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立案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将本院上月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重要情况汇总后,报院领导和省高级法院立案庭。
三、紧急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及时处理涉诉信访紧急事件,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重大会议的顺利召开,本院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十九条 领导重视、动员部署排查化解到位,形成不间断排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小组,具体为:
(一)办公室
责任领导:分管副院长
责任部门:立案庭
主要职责:在院领导小组指导下,直接负责全院维稳安保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的日常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本院各庭、处、室及派出法庭的协调与联络工作。
(二)矛盾排查、化解和信访劝返组
责任领导: 分管副院长
责任部门:各业务庭、派出法庭及法警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涉诉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重大敏感案件的化解、协调工作,负责涉诉信访人员的劝返维稳工作。
(三)安全保卫组
责任领导: 分管副院长
责任部门:法警支队、各派出法庭
主要职责:负责本院及各派出法庭安保工作。
(四)舆情处置组
责任领导: 分管副院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及各派出法庭
主要职责:负责全院涉诉信访的宣传及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各庭、处、室及派出法庭的负责人为维稳安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庭及派出法庭还应指定专门的维稳安保联络岗与立案庭信访接待岗对接,通过法务通平台和微信平台增强联系,实现无缝对接。定时交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和维稳日常联络工作情况。特殊情况,随时联络上报。
第四十一条 在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各业务庭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明晰的案件,务必做到快审快执,降低信访风险;对于特别的敏感案件,要正确把握态势,避免草率审理和执行;对于涉及船舶合伙、船员讨薪、人身伤亡等可能引发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或涉及民族、宗教等其他敏感性问题的特殊案件,应审慎处理,及时报院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涉诉敏感案件,责任领导应根据需要进行督查,及时了解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并通过召开碰面会等形式,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加大化解力度,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劝解工作,以化解为目标逐案落实稳控责任,做到与稳控教育单位的无缝对接,确保四个不发生。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各派出法庭等有关责任部门应密切关注有关涉诉舆情,及时有效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涉诉舆情炒作。对容易引发群体访、极端访或者可能引发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媒体炒作的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庭审理、舆情应对、安全稳控工作方案,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具有重大敏感因素的案件,加强统筹协调,暂缓开庭、判决、执行。
四、涉诉信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涉诉信访处理工作通报制度。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分别进行半年、全年涉诉信访处理工作通报,对于紧急信访事件实行不定期通报。通报事项包括:全院各庭、局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接访、化解、回访数量及完成率;涉访原因分析及建议。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访考评制度。将各部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比和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由本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不负责、推诿塞责,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干警应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院会上作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因执法不公、不严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信访案件或导致发生意外事件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2、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长期拖延不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审判(执行)庭在办结案件后,未按相关规定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多次越级上访的。
4、未按立案庭要求及时安排人员接访、未按时回报或不如实报告处理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因信访诉求得不到满足实施自残、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行为的,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骚乱、游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涉诉信访、审判管理和案件承办部门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就案件裁判、信访处理、案件办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责任倒查。
有关干警确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追究。
五、附则
第四十九条 派出法庭的涉诉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院制定的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院2016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立案接待及涉诉信访工作办法》(甬海法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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