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规范“福农卡”贷款业务的建议书
甬海法建〔201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林钱、陈尾扇、王金燕、黄文建、黄文君、苍南县盛谊海洋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福农卡”大额分期贷款业务中,将船舶抵押、保证贷款与信用卡捆绑经营。上述贷款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放贷时一次性预先收取贷款金额5.5%的手续费,贷款期内免息,其实质是以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手续费的名义,变相预先收取贷款利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二是交借款人签字确认的福农分期付款告客户书与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条款,就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前者约定由借款人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而后者则约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由借款人另外再支付未归还金额5%的滞纳金并计算透支利息的复利。同一笔贷款中,合同条款约定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针对你行推行的“福农卡”贷款业务,特建议:
一、取消以信用卡业务手续费的名义预先收取贷款利息的做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贷款利息计收方式。
二、在经营“福农卡”贷款业务过程中,严格审查各类贷款文件,保持合同条款相互之间的衔接和一致,避免产生歧义,引起争议。
以上建议供参考,请酌处。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罗孝炳 联系方式:0574-87207985
附: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