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关于
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改革创新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海事审判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司法理念
1、认清形势任务,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举措。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海洋开发、港口经营、海运物流、航运服务等相关领域,与海事法院司法职能息息相关。要主动融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深刻领会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高水平”宏伟目标和“六个浙江”建设蓝图,努力为自贸试验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围绕改革需求,树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海事司法理念
一是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提供司法支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以制度安全和风险防控为导向,以纠纷解决为目标,有效对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标准和新要求,为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富有禀赋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则体系提供司法指引和保障。积极探索建立一个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自贸试验区实际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体系。
二是秉持国际化、便利化并重的法治理念。有效对接自贸试验区“境内关外”特殊监管模式,外籍船舶、人员、货物、资金的高效集散以及对标国际领先标准,按照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目标,以开放的姿态自觉拓展国际视野,开创海事审判为自贸试验区创新型外贸航运发展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新局面。
三是树立公正、公开理念,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协议管辖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方便。准确适用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妥善化解涉自贸试验区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积极推进审判信息公开,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
二、发挥海事审判职能,精准服务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发展
3、明确目标定位,精准对接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需求。根据国家建设规划,每个自贸区均有其自身特色优势与功能定位。自贸试验区依托舟山岛南北部片区与离岛片区各类大宗商品基地优势,承担着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建设的重任。海事法院要加强研判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目标相关的司法需求,加强对区内市场主体与市场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公正高效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任务中与海事审判相关的各类案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4、预判保税燃料油供应涉诉风险,依法服务保税燃料油供应基地建设。积极关注新型供油方式蕴含的涉诉风险,引导供油企业逐步规范“一船多供”、“跨关区直供”、“关外直供”等不同供油方式的商务法律流程,依法审查多种经营方式下供油合同、作业记录、油量记录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妥善审理保税燃料油加注过程中因驳运、油品短量、船舶触碰和油品泄漏引发的海事海商纠纷,梳理和总结类案裁判要旨,引导船舶供受燃油业务朝国际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关注新型涉油海事纠纷,依法助推油品储运业务健康发展。关注油储企业由单一罐体出租经营模式向多元油品运输、加工、贸易经营模式转变,审慎审查经营主体在油储产业链拓展中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贸易合同效力的影响,正确认定油品储运中转贸易和保税罐油品转口贸易下海运单证、贸易单证、仓储单证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油品储运业健康发展。
6、加强大宗矿石产业链风险预警,降低国际配矿和贸易涉诉风险。针对自贸试验区内国际矿石贸易数量大、交易环节多、运输堆放周期长等特点,审慎处理国际矿石运输、装卸、堆存、交付等环节的品质、数量、交付期限和作业事故纠纷。引导港口经营主体和矿石贸易主体谨慎识别港口货物提货权转移凭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依法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矿石保税储存、保税加工、保税出口政策,从司法角度推动相关贸易规则不断完善。
7、关注绿色石化产业,依法助推绿色石化安全有序发展。妥善审理与绿色石化产业相关的海事纠纷,充分注意石化产品在储存、运输环节的特殊风险,吸收借鉴有关国内外通行惯例与标准,准确认定货损原因和事故责任,为绿色石化及其附加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涉诉纠纷解决,提供相对稳定的司法裁判预期。
8、关注航运管理动态,依法保障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和沿海运输市场有序开放。积极关注以“中国宁波舟山港”为船籍港的“方便旗”船舶回国登记制度以及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的实施,研究其对与船舶登记有关的行政诉讼、海上或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涉外送达机制带来的影响,为自贸试验区船舶营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沿海运输市场深度开放提供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
9、延伸司法服务,依法保障国际海事服务基地逐步由中低端向高端转型发展。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合同范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诉讼风险,及时化解外轮供应服务、工程服务、代理服务和国际船舶修造服务有关纠纷,妥善审理自贸试验区内与国际公共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检验相关的海事纠纷,为海事服务业转型升级提供规范指引。
10、助力金融创新,依法保障航运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积极关注区内涉海洋经济门类融资租赁业务向广度、深度拓展引发的海事纠纷,审慎认定储油设备融资租赁、仓单质押融资等航运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权利归属、证据效力和合同效力。依法准确审查境内外投资者在区内设立各类航运融资租赁企业、特殊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平等保护商业主体市场参与权,从海事审判角度助力金融创新。
11、关注航运保险,依法保障航运保险服务能级提升。密切关注石油行业专营保险公司及其配套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等保险服务方面的探索创新。尤其要关注保税燃料油、石化、煤炭、天然气、铁矿石等大宗商品在运输期间的特殊风险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12、重视安全风险防范,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自贸试验区的空间布局紧临航道密集区、传统渔场作业区、水下管网设施密布区,部分区域与江海联运、转运港口及航道重叠。要密切关注航行密度增加、锚泊风险加大、海上作业多样等因素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大与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港航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的预警信息交流,妥善审理自贸试验区内人身、船舶、港航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13、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依法促进有序绿色用海。贯彻“高效用海”与“保障碧海”并重理念,关注自贸试验区内超大容量油罐、化工罐体布置与重大港口设施项目的空间布局与利用情况,依法审查认定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损害事实与责任主体,妥善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自贸试验区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4、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关注自贸试验区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使涉海域使用、海洋开发等领域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自贸试验区规则不一致、不协调的海事行政行为,应结合海事司法实践,主动及时以司法建议和情况反映等方式进行反馈,引导相关创新举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水平
15、完善海事审判机构,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加快完善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海事审判机构,负责集中审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或重要事实发生于自贸试验区的海事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形成以具有国际视野和熟悉国际规则的中青年法官为核心的若干审判团队,配足配强审判辅助力量,探索创新并逐步形成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海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16、总结提炼裁判规则,满足国际化营商司法需求。积极进行政策调研和业务培训,专门研究自贸试验区内贸易规则与贸易特点。深入分析纠纷成因,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规则完善,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裁判规则。进一步做好国际司法协作、外国法查明、涉外主体认定、境外证据采信、司法文书送达、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提升司法软实力,彰显浙江海事审判良好国际形象。
17、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秉持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共享、互通原则,促进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的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打造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英文网站和具有诸多诉讼服务功能的移动网络终端,实现诉讼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向国际社会及时传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治“好声音”。
18、对接非讼化解方式,推动海事纠纷多元解决。从有利于高效便捷化解自贸试验区海事纠纷的角度,支持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对接海事仲裁与多元调解制度,依法尊重并支持境内外市场主体通过海事仲裁、劳动仲裁、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海事纠纷,满足自贸试验区内中外当事人对各类海事纠纷化解方式的需求。
19、健全联动共建机制,形成服务保障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相关联席会议与工作联动机制,主动通报涉自贸试验区重大案件和工作进展,共同构建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预防风险和化解纠纷的合力。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工作成效。注重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向征信平台提供航运企业涉诉、败诉和失信信息,优化自贸试验区内航运市场信用环境,促进航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总结经验延伸服务,构建服务保障长效机制。关注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推行对海事海商相关法律实施的影响,及时发现新情况与新问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有益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和中英文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等方式,梳理分析自贸试验区航运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提出针对性建议,形成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抄送: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最高法院民四庭、研究室,
浙江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高院陈国猛院长、
朱深远副院长、省高院办公室、民四庭、研究室,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内司委,
舟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内司委。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