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法发〔2017〕16号
宁波海事法院
网上立案操作细则
(2017年5月11日院审判委员会第716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快捷的登记立案服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对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向本院递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海事海商、海事行政、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后,立案部门(包括院本部立案庭和派出法庭的立案窗口)在网上进行登记立案。
第三条 立案部门均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第四条 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实时依法予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七天内仍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登记立案,移交审判部门。
对申请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实时依法予以登记立案。
第五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或者拒绝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立案部门应登记在册。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六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也可电话告知当事人,或者预约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当面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决定不予立案。
第七条 立案部门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预约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立案窗口或通知其将书面纸质材料邮寄至立案窗口,视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第八条 立案部门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的起诉(申请)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及时通过网络、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通知当事人将与网上递交材料一致的书面材料寄送本院。
第九条 对适宜调解的申请网上立案的起诉,立案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应当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十条 立案庭应做好网上立案的工作台账,各派出法庭每月初向立案庭上报本部门网上立案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