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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跨域立案操作细则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0 16:25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7〕17号

 

宁波海事法院

跨域立案操作细则

(2017年5月11日院审判委员会第716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快捷的登记立案服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跨域立案,包括本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跨域立案及院本部与各派出法庭之间的跨域立案。

第三条  本院立案部门(包括院本部立案庭和派出法庭的立案窗口)应配备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接受咨询、提供指导,并加强宣传、推广跨域立案。

第四条  立案部门收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诉讼材料后,对起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收件,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五条  立案部门收到诉讼材料后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将起诉(申请)材料推送至受诉法院,并及时电话联系受诉法院办理。

第六条  立案部门应根据受诉法院作出的处理意见,当场打印受诉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交当事人签收。

第七条  立案人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一并转送受诉法院。

第八条  立案部门应及时接收其他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并进行立案审查。

当即决定立案或者通知补正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当即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附受诉法院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不予立案决定,径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第九条  立案部门收到收件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系统签收并反馈收件法院。

第十条  根据本院规定分别由院本部或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院本部或派出法庭递交起诉(申请)材料的,均应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由接收起诉材料的部门按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立案的案件材料转交给立案庭或派出法庭。

第十二条  立案部门不得拒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跨域立案请求。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做好跨域立案的工作台账,各派出法庭每月初向立案庭上报本部门跨域立案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5月15日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