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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清单(试行)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15:19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中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办法》及《宁波海事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确权、放权、明责”的路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二条    厘定职责清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与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坚持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权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及其成员。

 

第二章  法官职责

第三条  法官应当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考核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办案指标。

第四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五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排期送达、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庭审提纲完成情况,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控制庭审流程;

(二)审理案件时决定除合议庭成员外其他人员的回避;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持庭前会议、庭审活动;

(四)依法主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与实体处理的评议,评议时应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评议事项的处理结果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五)依照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的规定,报庭长审核决定是否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按规定提交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六)依照本院有关规定,将案件逐级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指导、审核、签署合议庭案件的下列法律文书:

1. 立案、审判程序中的裁定书及其他各类通知、公告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2. 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实体性法律文书。

(八)组织对案件的宣判;

(九)指导、督促、检查合议庭成员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督促合议庭其他成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认真做好裁判文书的审阅、校对工作;

(十一)督促合议庭其他成员在本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相关诉讼信息及文书上网等工作;

(十二)及时完成院长、分管副院长和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按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

问或听证日期;

(二)审阅案件材料,检查或指导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是否已依法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主持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三)制作阅卷笔录,掌握和分析案件证据、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应在庭审前(庭审后提供的不需要再安排开庭的应在合议前)将案卷材料送合议庭其他成员在20天内完成传阅;

(四)就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请或其他程序性事项,依法提请合议庭评议;

(五)协助审判长组织开庭审理活动,并在庭审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六)在案件评议时应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内容,提出完整明确的具体意见;

(七)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八)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审限需要延长或扣除的,按程序及本院相关规定及时报批;

(九)依权限签发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十)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录入案件诉讼信息及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和卷宗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案件需要提请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负责向海事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并根据相关规定准备好汇报材料;

(十二)依法办理或决定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独立发表意见;

(二)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

(三)庭前阅读卷宗并按时完成案件传阅工作,全面了解案情;

(四)遵守纪律,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五)参与合议决定有关程序性事项。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应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六)复核裁判文书并签署;

(七)完成其他相关审判工作。

 

第三章  审判辅助人员职责

第八条  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第九条  法官助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联系;

(二)在承办法官指导下,按相关规定安排案件开庭、庭前会议、询问、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因故需要变更的,应提前报告审判长或庭长决定,并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三)接收并核对立案庭移交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决定。妥善保管证据原件与实物,并在开庭前及时将证据实物提交到审判庭,开庭后及时收回并按规定的要求保管或归档;

(四)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五)根据法官委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报承办法官审核确认;

(六)协助承办法官起草诉讼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法官的指导下移交诉讼保全材料至立案庭,并将移交或相关保全的反馈情况及时报告承办法官或审判长;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财产拍卖等事项的具体手续及相关事宜;

(八)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十)及时办理上诉案件的送达与移送上级法院相关事宜;

(十一)跟踪、反馈、录入案件审理中的案款、船舶保全、拍卖等相关信息;

(十二)指导书记员、速录员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完成法官授权或交办的相关审判事务和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在非审判执行部门工作的,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以下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及时制作填写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等;

(二)制作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传阅单,跟踪案卷在20日内完成合议庭成员间的传阅与交接;

(三)检查开庭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案件审理中的各种记录工作;

(五)校对法律文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传已生效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六)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及时送达各类诉讼材料;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或法官助理在职责范围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材料;

(四)遵照审判长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五)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协助相关部门维护机关安全、涉诉信访秩序,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履行院庭领导指派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障本院与派出法庭的网络、数字法庭运行正常,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二)对本院日常办公设备、业务类应用软件、内部网站、信息系统等进行技术管理和维护;

(三)对本院远程视频、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等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技术保障和数据存储工作;

(四)定期归纳整理本院的审判业务信息化需求和行政办公业务信息化需求,做好软件业务需求调研工作;

(五)为本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六)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与审判监督职责依据本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执行。审判长、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其余未尽职责,依据本院《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则(试行)》《独任法官办案工作规则(试行)》以及《关于海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职责清单司法责任的范围主要指因行使审判权所负的审判责任。

第十五条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违法审判责任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应予区分并合理界定。因工作失误导致案件瑕疵的,按本院有关业绩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法审判责任限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形。重大过失造成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严重后果,是指以下情形:

(一)直接导致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

(三)严重侵害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代理律师等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法律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疑问,但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结果的;

(六)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合理确定有关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司法责任。

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但实行陪审方式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除外。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独任法官与合议庭对其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法审判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等内容依照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职责清单所涉及的各职责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清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过程中,若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