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独任法官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独任庭)独任庭由一名法官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审判团队)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本院各业务庭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分案原则)在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本院相关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四条(独任法官的职责)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庭审、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五条(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依照本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清单》规定的法官助理职责、书记员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海事专业法官会议) 独任法官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根据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 的规定,经庭长审核后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独任法官参考,采纳与否由其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第七条(转入普通程序)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等情况,认为需要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根据本院《审限管理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文书签发)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未进入员额的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协助法官办案并可根据法官的授权办理相应审判事务。本规则实施前已分配的存案,仍可继续办理、署名,但无权签发裁判文书。
第九条(业绩评价)本院将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主动接受特殊案件的事中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独任法官应主动逐级向庭长、副院长或院长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新类型的案件;
(四)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十一条(司法责任)独任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法官是指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三条(解释主体)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此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