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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办案的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8 15:31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员组成】本规定所称院长、庭长,是指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二条【案件组成】院长、庭长办理案件包括作为主审法官办理的案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办理案件以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

第三条【办案类型】院领导办理重大及疑难复杂案件,由立案庭按照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数量比例分案;庭领导主动办理本部门受理的重大及疑难复杂案件,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中层干部主动办理编入所在审判团队的案件。

第四条【办案数量】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分别不少于全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20%和25%,其中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其年办案总数的50%。

院本部庭长、副庭长主审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本部门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和90%;派出法庭庭长、副庭长主审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本部门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40%和80%;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中层干部主审案件数量,不少于编入所在审判团队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25%。

第五条【办案职责】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的,应当履行审判长职责;主审案件的,还应当同时履行主审法官职责。

第六条 【示范措施】院、庭长承办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案例讲评、编写参考案例等方式,总结经验并规范和指导审判、执行工作。

第七条【台账制度】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台账,准确记录办理案件情况。

第八条 【考评机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办案情况纳入法官个人岗位业绩考评;庭长、副庭长以及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办案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岗位业绩考评。

第九条 【通报制度】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院长、庭长办案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发布的审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