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促进院长、庭长依法规范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强化法院内部办案制约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长、庭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主要体现为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管理监督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第二条 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职;
(2)公开透明、全程留痕、规范有序;
(3)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履职不缺位,用权受监督。
第三条 院长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审判管理制度;
(2)全面管理本院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措施,健全内部督导机制;
(3)主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案件和事项;
(4)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5)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
(6)依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监督;
(7)根据所掌握的审判管理信息,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本院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意见;
(8)根据审判工作态势,组织研究制定细化法院内部分工、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9)管理与本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职责分工,或受院长委托协助管理以上部分事项,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四条 庭长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本庭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2)全面管理本庭审判质效,完善本庭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学习、讲评本庭审判质效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推荐优秀裁判文书、组织编写精品案例、参考案例等;
(3)指导本庭审判工作,指导法官依法妥善处理本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以及信访案件;
(4)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审查,根据需要调配本庭各合议庭法官、独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
(5)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主持本庭法官联席会议,审核独任法官、合议庭报请的相关案件是否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处理相关事项;
(6)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7)组织做好本庭的调研、司法统计、司法建议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
(8)管理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庭长以承担办案工作为主,并根据分工协助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院长、庭长应当依照本院《关于立案接待及涉诉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条 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相关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海事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属于新类型案件的;
(4)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5)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6)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为合议庭提供参考。院长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须由庭长审核决定是否报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庭长审核后须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八条 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立案、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第七条规定情形或本院《审限管理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逐级向庭长、院长报告。院长、庭长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案件的,应当主动、及时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第九条 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以及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相关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
院长、庭长参与协调处理矛盾激化、舆论关注的案件,或参与协调处理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交办件以及违法违纪举报的,以审理报告、情况说明、批转材料等形式加以记载,归入诉讼档案副卷,并在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条 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2)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3)违反规定行使个案事中监督职责,干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办案的;
(4)其他违反规定超越正常职责、违反工作程序、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院长、庭长应依法依规及时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情况纳入个人审判业绩考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审判管理监督”涵盖全院立案、审理、执行、申诉审查、国家赔偿等各审判工作领域,立案、执行等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