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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8 15:27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7〕8号

 


宁波海事法院

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3月29日院审判委员会第71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适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合议庭运作,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强化合议庭责任,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合议庭的组成)本院各业务庭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组建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并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第二条 (分案制度)在加强合议庭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案件类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随机分配至相应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本院相关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三条 (承办法官职责)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依法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四条 (合议庭其他法官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并按照下列规定落实案卷传阅,以便充分了解案情。

(一)案件受理并完成庭前送达后,根据书记员制作的传阅单,案卷在合议庭成员间传阅,传阅顺序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传阅材料一般为复印件,原件由承办法官或其法官助理保存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有原件的情况;

(二)传阅单应当包括所传阅材料的名称、开始传阅日期及合议庭成员签名栏,结案时案卷传阅单装订入副卷;

(三)合议庭应当在收到传阅案卷后20日内完成审阅工作,审阅完毕后在传阅单上书写阅卷意见并在签名后注明完成日期;

(四)对于当事人后续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非合议庭全体参加所形成的例如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询问笔录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材料,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前完成所有材料传阅工作。

第五条 (审判长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庭长提交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六条 (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依照本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责     清单》规定的法官助理职责、书记员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庭前准备)庭审前,承办法官应当认真阅看案件材料,并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介绍在庭前准备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必要时审判长可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庭前评议,庭前评议的内容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并装入副卷。

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以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完毕后,承办法官一般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固定诉辩双方的主张、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和有关事实。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听审、提问、认证、听取辩论意见,共同对案件审理负责,庭审全程资料录制保存。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先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审理进程的需要,就鉴定、评估、调查取证、回避、归纳争议焦点等影响案件走向的程序性议题安排临时性评议。合议庭评议时,承办法官应当先就评议议题提出意见,审判长根据庭审及合议庭讨论情况总结评议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合议庭表决)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意见。如果合议庭有三种以上不同意见,达不到半数以上多数时,应当重新评议,直至形成多数意见为止。确因案件疑难、复杂而形成不了多数意见的,可按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合议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当场制作,合议庭成员均应当认真审阅并在笔录上签名。评议笔录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清晰、行文规范、结论准确。

第十二条 (提请海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根据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 的规定,经庭长审核后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本院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海事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第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本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制作)案件裁判文书一般由承办法官起草,或由承办法官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合议庭成员均需阅看裁判文书文稿,修改时应当标注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后保留文本。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签发)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对合议庭的考核)合议庭及其成员应当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的相关考核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办案指标及考核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十七条 (特殊案件的事中监督)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应主动逐级向庭长、副院长或院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新类型的案件;

(四)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海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合议庭办案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法官是指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过渡期内,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协助员额法官,参与合议庭继续办案,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签发裁判文书。

第二十条 (解释主体)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