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法发〔2017〕13号
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工作职责清单
(2017年4月19日院审判委员会第71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执行工作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一章 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职责
第一条 执行局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指挥和协调,根据需要组织全院的集中执行,负责对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和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执行庭为本院的执行实施部门,负责院本部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法警支队派驻执行庭的司法警察,由执行庭管理,承办执行案件实施工作。
第二条 执行庭庭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院本部受理的执行案件实施工作;
(二)全面管理本庭执行质效,完善内部执行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学习、评述执行质效情况、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等;
(三)指导执行人员依法妥善处理本庭执行的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
(四)根据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分案,提出必要的办理意见,根据案件需要调整分案,提升执行效率;
(五)指挥、协调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对不同案件承办人的拟办理事项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确保集中用车、集中办理;
(六)审核、签发相应法律文书,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提请院长决定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
(七)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与本庭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案件情况,决定执行方案;
(二)及时确认承办案件的相关信息,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的“执行查控”、“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三)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四)提请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制裁措施;
(五)做好被执行财产处置、分配及执行款项发放工作;
(六)做好上传音频、视频资料等执行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公开执行工作信息;
(七)建立执行日志,规范做好执行工作笔录或备忘录,及时记入执行日志,结案时将执行日志随卷归档;
(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提起中止或终结执行等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执行人员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辅助人员及书记员在执行人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制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做好案件记录工作;
(三)做好案卷整理、扫描、装订、归档等工作;
(四)完成执行人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执行案件涉及以下情形的,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庭庭长应当要求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执行实施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承办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庭庭长对上述案件指示、督办和催办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执行管理系统上全程留痕。
第二章 执行规范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第七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流程内容包括执行立案、财产调查与控制、财产处置、财产分配与款项发放、结案、归档等。
第八条 执行人员应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反对消极执行行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积极、主动运用执行实施权,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严禁拖延、懈怠现象发生。
第九条 执行人员赴异地出差办案须经庭长审批;如外出办案确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赴异地协助配合的,须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事后须及时汇报外出办案廉政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条 执行实施中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须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
(一)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
(二)被执行主体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且需要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认定;
(四)扣押、解除扣押被执行船舶的;
(五)公布失信名单的决定或限制高消费的决定;
(六)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采取搜查、罚款、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涉及财产评估、拍(变)卖和款项分配;
(八)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但申请撤回执行的除外;
(九)庭长、承办人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
前款第四至八项,需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或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严把执行案件结案审批关。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等。
第十二条 案件执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应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以及屏蔽失信名单。情况紧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被执行人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执行,并严格按照终本程序事项核对表操作。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专人负责,每六个月网上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一经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实际执行完毕但程序终结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的,原执行人员应负责首次接待,并将原案件执行情况报告庭长,不得相互推诿。原执行人员已经不在本院工作的,由执行庭庭长另行指定执行人员办理。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办结后,执行人员应将执行简要过程、结案理由、执行款项的收支等信息详细录入执行案件《结案呈批表》,并随同执行案卷报庭长审批结案。
第十七条 执行款项的收、支按本院《执行款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涉及船舶拍卖款分配系列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应先全额扣除,其他案件申请执行费按实际到位标的额计算。
申请执行费的减、免参照诉讼费减免的条件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章制度查处。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审判业务庭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应审核申请执行材料,按《执行案件移送表》要求,列明执行事项、生效日期、诉讼主体材料、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有无财产保全及保全案号等,按期移送立案庭。
第二十条 立案庭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确定院本部与派出法庭受理执行案件,立案时应详细录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等,上传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执行立案信息录入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根据执行庭提供的执行工作动态及有关素材及时更新院门户网站执行之窗栏目,主动做好执行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对执行案件办案质量进行抽查,重点评查终本案件、经过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的案件、保全案件、执行信息录入、执行节点和执限变更等事项,每季度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执行庭及时组织全体执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外委托管理办公室协助执行庭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及时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和负责网拍工作。具体的评估、拍卖要求按照本院《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行装处)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包括车辆维护、执行装备的配备等,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如执行款的及时发放等。
第二十五条 派出法庭执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司法警察支队承担的部分执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职责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行工作基本流程与责任分工。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核对表。
宁波海事法院
2017年4月19日
附件1:
执行工作基本流程与责任分工 |
序号 |
流程节点 |
简称 |
节点 期限 |
启动时间 |
完成时间 |
工作要求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备注 |
1 |
立案审查时限节点 |
立案 |
7日 |
收案日期 |
立案日期 |
1.详尽录入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等信息;单独上传法律文书;立案当日将案卷移送执行庭。2.执行保全案件需当日审查、当日移送。 |
立案庭 |
1.立案人员 2.庭长 |
|
2 |
分案期限节点 |
分案 |
3日 |
立案日期 |
承办人系统收案日期 |
阅卷并对案件提出相关意见;指定承办人。 |
执行庭 |
庭长 |
|
3 |
发出执行通知书节点 |
执行通知书 |
3日 |
承办人系统收案日期 |
执行通知书发出日期 |
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举证通知书;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或邮寄清单入卷。 |
执行庭 |
1.内勤 2.书记员 3.承办人 4.庭长 |
该两项可同时完成。 |
4 |
(首次)启动网络查控时限节点 |
网络查控 |
10日 |
系统识别无足额财产日期 |
提交网络查控系统日期 |
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的“执行查控”、“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
执行庭 |
1.书记员 2.承办人 3.庭长 |
5 |
(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
启动传统查控 |
10日 |
网络查控结束日期(网络查控结果分析日期) |
传统查控启动日期 |
启动条件:网络查控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如果已有网络查控结束日期时间点,可直接使用该时间点,如果没有该时间点,则可使用网络结果分析日期时间点。主要包括: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自然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等。需将以上各项查询结果入卷。 |
执行庭 |
1.承办人 2.庭长 |
|
6 |
完成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
完成传统查控 |
3个月 |
传统查控启动日期 |
传统查控完成日期(传统查控结果分析日期) |
如果已有传统查控结束日期时间点,可直接使用该时间点,如果没有该时间点,则可使用传统查控结果分析日期时间点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7 |
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 |
终本约谈 |
10日 |
最后一次财产查找日期 |
谈话日期 |
启动条件:终本前将案件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8 |
约谈执行线索节点 |
执行线索 |
30日 |
谈话日期 |
提交线索日期 |
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9 |
线索核查节点 |
线索核查 |
10日 |
线索提交日 |
核查日期 |
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真实情况。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1 |
启动恢复执行时限节点 |
恢复执行 |
2日 |
已核实有财产的日期 |
恢复执行裁定日期 |
收到材料之日为起点。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2 |
其他控制财产时限节点 |
财产控制 |
5日 |
财产信息查明日 |
采取控制性措施 |
除存款外首次反馈有财产的日期为起点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3 |
保全措施期限节点 |
查封期限、扣押期限、冻结期限 |
1年 |
冻结启动日 |
解冻日 |
履行完毕或申请人提出解封、解冻申请的。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年 |
查封、扣押启动日 |
解封、解除扣押日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年 |
查封、冻结启动日 |
解封、解冻日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4 |
银行存款冻结时限节点 |
启动冻结 |
2日 |
网络查控反馈日 |
启动冻结日期 |
每日关注网络查控反馈情况,及时采取冻结、划拨等措施。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5 |
启动划拨时限节点 |
启动划拨 |
7日 |
冻结日期 |
划拨日期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16 |
启动评估时限节点 |
启动评估 |
15日 |
采取控制措施日期 |
委托评估日期 |
将船舶资料交审管办,移交审管办后点击执行期限扣除;拍卖结束后恢复并核查评估、拍卖相关信息。 |
执行庭 审管办 |
1.承办人 2.审管办 |
|
17 |
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 |
发送评估 |
5日 |
法院收到评估报告日期 |
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日期 |
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审管办 |
经办人 |
|
18 |
评估异议提起时限节点 |
评估异议 |
10日 |
评估报告发送日期 |
评估异议提交法院日期 |
该项系对当事人的约束。 |
审管办 |
经办人 |
|
19 |
评估异议审查时限节点 |
评估异议审查 |
15日 |
评估异议提交法院日期 |
异议完成日期 |
就是否重新评估进行听证审查。 |
审管办 |
经办人 |
|
20 |
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 |
启动拍卖 |
15日 |
评估异议期限结束日期 |
拍卖裁定日期 |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1 |
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 |
拍卖确认 |
15日 |
拍卖成交日期 |
拍卖确认裁定日期 |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2 |
启动二拍/三拍时限节点 |
启动二拍 |
30日 |
拍卖流拍日期 |
启动二拍日期 |
启动条件:一拍流拍且不同意以物抵债。 |
执行庭 审管办 |
承办人 |
|
启动三拍
|
60日
|
二拍流拍日期
|
启动三拍日期
|
启动条件:二拍流拍且不同意以物抵债。 |
|
23 |
确定以物抵债时限节点 |
以物抵债 |
15日 |
拍卖流拍日期 |
通知以物抵债日期 |
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裁定以物抵债。 |
执行庭 审管办 |
1.承办人 2.庭长 |
|
24 |
启动变卖时限节点 |
启动变卖 |
7日 |
不同意以物抵债日期 |
发布变卖公告日期 |
启动条件:三拍流拍 |
执行庭 审管办 |
承办人 |
|
25 |
拍卖或以物抵债移交时限节点 |
拍抵移交 |
15日 |
拍卖确认日期/同意以物抵债日期 |
移交日期 |
启动条件:拍卖或以物抵债成交。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6 |
办理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
办理支付 |
15日 |
款物到帐日期 |
办理款物交付日期 |
进账及时通知并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7 |
完成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
款物支付 |
30日 |
款物到帐日期 |
款物交付日期 |
填写出账信息。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8 |
启动执行制裁措施时限节点 |
执行制裁 |
10日 |
发现日期 |
制作制裁决定书日期 |
启动条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制裁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29 |
结案时限节点 |
结案时限 |
见备注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中公告、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管辖争议处理、执行争议协调、暂缓执行期间、中止执行、批准延长执审等,符合法律规定办理了批准手续扣除执限的算执限内结案数。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0 |
归档时限节点 |
归档时限 |
结案当日归档。 |
整理案卷:较复杂案卷由承办人初整后指导书记员整理,其余案卷初整后交书记员整理;复查上传信息后装卷并归档。 |
执行庭 |
1.书记员 2.承办人 |
|
31 |
有财产案件进入程序节点 |
有财产 |
从立案到结案前,通过诉讼保全措施、网络查控措施、传统查控措施等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或部分财产的。 |
立案后,系统自动识别当前有无财产;有无财产识别:财产清单显示有无财产;可人工确定识别时间。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2 |
无财产案件进入程序节点 |
无财产 |
从立案到结案前,对已有财产已处置完成,或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及手段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3 |
启动终本程序节点 |
启动终本 |
终本约谈后无线索并告知申请人。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4 |
有足额财产报结启动节点 |
足额报结 |
足额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等。 |
在执行完毕案件范围内统计。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5 |
网络查控次数节点 |
网查次数 |
提交网络查询次数(针对特定案件的次数统计)。 |
执行庭 |
1.承办人 2.书记员 3.庭长 |
|
36 |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节点 |
延长期限 |
按次统计。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37 |
执行文书节点 |
执行文书 |
一般由承办人制作,有困难的可由法官制作。 |
执行庭 |
1.承办人 2.法官 |
|
38 |
开启单兵执法仪,并将强制内容上传 |
数据上传 |
3个工作日 |
实施之日 |
上传之日 |
外出与当事人谈话、查封、扣押、腾空、搜查等强制性执行时。 |
执行庭 |
1.承办人 2.随办人 |
|
39 |
终本案件报结 |
终本报结 |
—— |
核对终本程序事项核对表,按序整理相关材料。 |
执行庭 |
1.承办人 2.庭长 |
|
40 |
终本案件网络查询次数 |
终本网络查询 |
—— |
终本结案的案件,每六个月网上核查被执行人财产。 |
执行庭 |
承办人 |
|
41 |
执行文书公开 |
文书公开 |
归档前 |
1.及时在互联网公开执行文书,包括: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决定拍卖的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等。2.终本裁定书、船舶拍卖成交公告还需在院门户网站发布。 |
执行庭 |
1.书记员 2.承办人 |
|
派出法庭参照上述流程和责任分工执行。 |
附件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核对表
(20 )浙72 执 号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条件1~5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1.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1.2. 已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1.2.1.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
1.2.2.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
1.2.3.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
2.2. 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3.1.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3.1.1.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
3.1.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
3.1.3.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
3.1.4.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3.1.5.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3.1.6.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
3.2.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3.3.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3.3.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
3.3.2.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5.1.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
5.2.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6.1. 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
6.2. 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
7.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 □
7.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
8.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8.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
8.2. 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
9. 其他法院关于同一被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程序情况。 □
说明:
一、本表立案时附卷,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核对使用。
二、使用时,在后面的小方框内打勾或横划线,分别代表已完成或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