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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7 15:32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2012年以来,我院在省委的领导、在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省高院的指导下,在有关地市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海事审判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共受理各类案件26895件,结案26351件,结案标的额395.68亿元,分别比前五年上升200.27%198.05%248.06%,收结案数连续五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112.1件,上诉率为9.9%,二审改判发回率为8.6%,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在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一、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全力服务保障重点战略。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主动融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进程,为宁波港口经济圈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与浙江海事局签署《关于共同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与宁波市政府口岸打私办签署《服务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合作框架协议》,联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抓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有利时机,找准海事审判工作与重点战略的结合点、着力点,制定出台“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21条规划。依法行使国际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35件,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树立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国际形象。全力以赴做好重大节会期间特别是G20杭州峰会的涉诉维稳安保工作,全面排查重大风险案件,有效落实稳控措施,未发生一起涉诉维稳安保事件,被省高院表彰为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先进集体。

积极助推航运经济发展。妥善审理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运代理等航运类纠纷1673件,解决争议标的9.3亿元,按照“审理一类案件、解决一类纠纷、规范一类行为”的原则,努力优化航运法治环境,引导航运市场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积极探索航运金融纠纷专业化审理模式,规范审理船舶抵押、船舶营运借款、海上保险、船舶融资租赁等金融类纠纷1123件,标的金额131.32亿元。公正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依法维护海运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做好重大航运纠纷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韩国韩进海运破产相关案件,依法保障宁波港集团等多家大型航运企业合法权益。注重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涉海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有序引导银企合作,化解大量航运金融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大力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妥善审理港口作业、码头建造、码头设施触碰等涉港口企业海事纠纷,为促进我省沿海港口转型升级、推动港口资源优化整合提供司法保障。妥善审理船舶建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554件,总标的额22.9亿元;及时调研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船舶建造业的影响,发布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现状、成因、特点和对策建议的审判白皮书,引导船舶建造企业规范发展。加强涉困船企司法应对工作,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入第三方融资等措施,帮助中小船企渡危解困,引导中小船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危机的能力。

着力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出台服务保障“五水共治”14项举措,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签署协作备忘录,建立重特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审理船舶油污、水域污染等涉海洋生态环境赔偿纠纷,公正审理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依法优先保障海事部门清污费用,切实提高海洋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积极探索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成功调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新加坡籍“世腾百丽”轮沉没事故致海域污染提起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认真开展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13件,监督和支持海洋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二、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

妥处涉海民生纠纷,彰显海事司法人文关怀。完善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满足困难群众海事司法需求,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倾力保障涉海涉渔民生权益。针对涉船企、船员和船舶纠纷群体性诉讼的特点,建立完善立、审、执通力协作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机制,谨慎处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等涉海涉渔民生案件5519件,又好又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全国海事法院率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搭建平台;对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252.6万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33起案件33人发放救助资金63.7万元,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着力完善诉讼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服务功能,借助新浪在线调解平台以及微信、QQ等通讯工具,实施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的司法便民利民新模式。坚持重心下移,将海事审判的触角延伸至偏远海岛渔区,先后在舟山嵊泗、衢山设立海事巡回审判点,在温州各县设立海事审判联络站,为海岛群众上门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713件。按照“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的标准,完善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诉讼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优势,累计审理案件1300余件,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诉累。

健全诉调衔接机制,积极推进纠纷多元化解。立足海事管辖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化解海事纠纷的新方法新路子,努力拓展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按照“主动服务、突出重点、连点成线、组团对接”的工作思路,在温州、舟山、台州等重要渔区积极搭建海事审判与渔区调解衔接平台,主动联合各地渔业调解机构和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调衔接工作,便捷、经济、高效、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指导、支持重点渔区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海事法官为海事行政部门、渔业协会、海岛群众开展法律讲座20余次,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打造“平安海岛”、“无讼渔区”保驾护航。

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胜诉合法权益。以“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工作目标,切实加强执行查控、惩戒力度,依托“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立与公安、银行、海事等多部门网络专线通道,查控被执行人款项1.1亿元、房产49处、船舶1072艘。建立24小时执行出警备勤制度,司法拘留被执行人30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71例,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威慑力。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灵活运用船舶“活扣”,每年利用夏季休渔期深入海岛渔区开展集中执行大行动。不断完善公开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首创船舶网拍工作机制,累计拍卖船舶317艘、房产28处,成交额24.81亿元,平均溢价率40%。认真做好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逐步应用“一人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确保人案款精准对应、进出账全程留痕。共受理执行案件8659件,办结8402件,同期执结率97.1%,累计发放执行款36.42亿元。

三、有力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公正高效司法

做好首批员额法官选任,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坚持以案定员、以案定岗原则,突出工作实绩,严格员额选任标准,将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28名优秀法官遴选入额,较好地保障了海事审判一线办案需要。稳妥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做好53名审判人员的职务套改工作,推动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机制。公开招录法官助理10名、聘用制书记员15名,积极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转任执行法警5名,较好地优化了海事审判辅助人员的队伍结构。

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稳步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优化海事审判资源配置,有序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动健全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合理调整审判委员会职能,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建立健全与办案主体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错案防范机制、责任倒逼机制,确保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建立符合海事审判工作特点的海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积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服务海事审判的功能,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全面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办结各类案件2885件,占结案总数的16.07%;结案标的额89.54亿元,占总标的额的26.41%,较好地发挥了院庭长在办理大要案、指导性案件方面的引领作用。

强化海事审判管理,深入实施精品审判战略。按照审判管理精细化、审判程序规范化、适用法律精准化的目标,树立海事审判精品意识,注重品牌效应,以精品战略引领和推动海事审判科学发展。根据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通过查漏补缺、填平补齐,制定《关于海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案件评查、督查实施办法》等30余项审执制度,推动完善“节点明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公开透明”的审判权运行流程。依托信息化平台,以审执工作数据分析研判为突破口,以钉钉子精神不断破解审执工作难题,积极创建良好的审判环境,努力实现审判质效提档进位。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质检”、“过滤作用”,通过开展重点评查、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三评查”活动,加大评查力度、拓宽评查范围、用好评查结果,倒逼审判质效提升。通过定期召开二审发改案件自查分析会、审执工作例会,及时研讨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提升法律适用精准度。每年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积极发挥精品案例对海事审判质效的指引、推动作用。我院审理的2起案件入选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2起案件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健全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深化海事司法公开。加快推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从方便、快捷、权威的渠道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积极探索推广庭审录像公开机制,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重视做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执行之窗”公开执行流程,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运行。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积极推进海事专家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审普通程序案件1857件,陪审率达37.67%,领先全国海事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对司法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公众开放日、发布审判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借助门户网站、“双微”、《海事司法论坛》等平台,用好传统媒体、用活网络媒体、用足微媒体,海事司法宣传辐射度不断扩大,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榜首,浙江海事司法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得到较好拓展提升。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努力造就过硬法院队伍

加强教育引导,坚定理想信念。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队伍建设年”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党课、辅导报告等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法院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四个意识”和“五个过硬”总要求,教育引导干警保持政治定力、把牢思想之舵、补足精神之钙,切实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

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履职水平。把教育培训作为提升法院干警履职能力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举办各类培训31期,组织790余人次到省委市委党校、各级法官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着力提升海事法官法律适用、庭审驾驭、裁判文书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积极搭建海事司法能力建设新平台新阵地,设立港口业务实践基地、实施法律英语人才培养VIA项目、举办书适读书会、成立熠然青年文化沙龙、开启资深海事法官业务讲座,带领干警拓广度、挖深度、提高度,持续增强综合素质,努力打造“懂法律、懂航运、懂英语”的复合型高端海事审判队伍,90%以上的审判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注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通过多岗位交叉锻炼、挂职交流,帮助干警接地气、转作风、长才干。健全“干警业绩档案”,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五年来,我院14个集体和70人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10人被表彰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或办案标兵。我院被省高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被表彰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宁波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宁波市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持续正风肃纪,确保廉洁司法。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强化“两个责任”,完善司法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挺纪在前,从严从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浙江法院“5条纪律”。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推进“四风”整治,深入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举办廉政党课13场,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断改进司法作风,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法官涉廉事项日常报告制度,强化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审判纪律作风整顿,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实地查究、跟踪问责,加大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管力度。

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不断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个派出法庭主动接受当地人大的监督。认真执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法官任免制度,连续三年积极配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海事法官履职评议工作。落实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加强与政协、各民主党派的联络沟通,积极听取意见建议。依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各项工作。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工作才能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服务中心工作,主动把海事审判融入大局,才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海事司法保障;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必须始终坚持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才能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才能破解影响海事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保持法院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各位代表,我院过去五年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宁波海事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二是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海事司法服务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面对司法改革新要求,改革配套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面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党风廉政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面对案件持续上涨压力,海事审判工作的质效和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紧紧依靠上级党委领导,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做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定不移服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扣“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研究制定服务发展新举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完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建设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积极助力“义甬舟”大通道建设、宁波国际港口名城建设和港航物流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二是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把人民群众放在最高位置,全面推进“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依法审理各类涉海涉渔民生案件,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新审判综合大楼落成启用为契机,建设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并实现线上线下、院本部和三个派出法庭诉讼服务功能互通。

三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坚定不移推动海事审判科学发展。积极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审判权运行新模式,充分发挥海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体作用,落实问责追责机制,保障公正司法。加大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海事司法公开的支撑作用,确保海事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定不移打造勇立潮头的法院铁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着力建设绝对忠诚、干事担当、干净自律的法院铁军。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努力转化省委巡视成效,巩固拓展“队伍建设年”活动成果,坚决贯彻落实“七个绝不允许”,严守浙江法院“5条纪律”和“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各位代表,站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开拓进取、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忠实履职,努力开创海事审判事业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

相关名词解释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见报告第2页第20行):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

2.海事强制令(见报告第3页第12行):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强制放货、强制放船、强制放单三种类型。

3.海事证据保全(见报告第3页第13行):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4.海事行政审判工作(见报告第4页第3行):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起诉,由海事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该海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

5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见报告第4页第17行):针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公信力不够、诉讼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窗口投诉较多等短板和问题,浙江省高院积极在全省法院全面部署开展“三大机制”建设,全力打造诉讼服务的浙江品牌。为积极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出台《关于推进“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对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服务、多元化解等工作提出细化要求。

6.船舶“活扣”(见报告第6页第7行):船舶扣押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方式,指对船舶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但允许船舶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7.船舶网拍(见报告第6页第9行):为解决被司法扣押的船舶变现难、拍卖周期长、拍卖信息分散、竞买人串标等问题,海事法院按照依法自主拍卖的原则,借助淘宝网、船舶在线竞拍网等平台开展网上集中竞价拍卖船舶的司法活动,其最大优点是报名竞拍网络化、透明化以及零佣金。

8一人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见报告第6页第11行):按照一人一案一账号的原则,在执行立案时,为每个当事人生成具有唯一性的专属虚拟账户,法院通过虚拟账号收缴执行款,确保每笔进账、退款项的案件信息完整、清晰,使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匹配,基本做到实时到账、实时确认,确保案、款、人精准对应。

9.员额法官(见报告第6页第16行):指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根据一定的比例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的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6.2%确定。20165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按照党管干部、注重实绩、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工作思路,蹄疾步稳地完成了首批28名员额法官的遴选工作,为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奠定了坚实的人力支撑。

10.人员分类管理(见报告第6页第16行):指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根据不同的岗位性质、职责特点和成长规律,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管理。

11.司法责任制(见报告第7页第4行):指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12.海事专业法官会议(见报告第7页第11行):指针对海事审判工作特点建立的海事审判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其成员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其他法官组成。海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海事审判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海事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会议结论供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参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13.海事专家陪审制度(见报告第9页第3行):宁波海事法院在全国海事法院中率先推行海事专家陪审制度,从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的海事海运、海洋渔业、港务管理、船舶建造等行业选任人民陪审员,通过专家陪审较好地解决了船舶碰撞纠纷、船舶建造纠纷等海事海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14.港口业务实践基地(见报告第10页第6行):为解决青年法官海事司法实务技能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学理论知识与审判实务的有机结合,宁波海事法院自2012年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青年法官港口业务实践基地,已先后安排40余名青年法官到基地开展港口业务实践。

15.书适读书会(见报告第10页第6行):为积极营造“书香海院”的文化氛围,宁波海事法院于2013年初成立“阅书悦青春”书适读书会,每季度举办一期读书活动,为青年干警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风采,增强队伍凝聚力的平台。该项目于2013年、2015年连续两届被评为宁波市级机关优秀读书项目。

16.新型诉讼服务中心(见报告第14页第4行):对诉讼服务大厅按照审判辅助性服务、审判事务性服务、审判服务、社会服务和律师服务五大区块进行合理布局,将原先分散在各庭室的材料收转、文书送达、档案查阅等功能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为群众接受海事诉讼服务提供便利舒适的空间环境。

 

附件二: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