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一、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际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及待证事实。
二、证据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呈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人民法院收到到法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五、鉴定意见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放完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