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审 记 录
案 号:(2017)浙72民初2046号
案 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7年11月21日09时15分
开庭地点:舟山第二审判庭
审判人员:肖琳
书 记 员:余滨言
记录如下:
启动录音录像(09:21:00)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21:10)。
审判长(09:23:00):原告杨福忠诉被告金坤波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制作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告报告出庭人员身份。
原告:我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淑惠。
审:经核对,原告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杨福忠与被告金坤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被告金坤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琳主审本案,(代)书记员余滨言担任记录,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各方。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至51条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应遵守相应的诉讼义务。本院已经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了上述诉讼权利义务。
审: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事实与理由(详见录音录像及《起诉状》)。
审:主张优先权要在下船后一年内。
原告:按法律规定来。
审:根据原告陈述及阅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主张的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属实;2.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是多少?3.原告方主张的优先权是否已过期限。
审判长(09:29:20):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09:29:30):就一张欠条原件。
审:陈述下原告上船的经过。
原告:船上是一年发工资的,我们是15年2月份左右上船的,7-8月份受伤了,被告答应我们付一年的工资。伤好后又去了被告工地上干活。16年我们去要工资,也没给我们,后来听别人说被告破产了,然后我们就上起诉了。我老公是做大副的,工资一分都没给我们。这个船是装石块的。
审:你看下金坤波的笔录,发表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船是金坤波的。
审:鉴于今天被告没有到庭,对本案的证据与事实不作当庭的认证和小结。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希望被告早点给钱。
审判长(09:40:10):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09:41:20):调解需当事人自愿,鉴于被告未到庭,故本庭庭后不主持调解,本案将定期宣判。庭审结束。当事人及代理人庭审结束后,可以在法庭观看庭审录像,也可以复制录音光盘或U盘拷贝,庭审录像不予复制。由于当事人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收听录音的,可以提供书面誊本,但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关闭录音录像(09: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