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2017)浙72民初第1895号
案 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7年11月8日下午14时15分
开庭地点:本院第二审判庭
审判人员:胡立强
书 记 员:忻伊
原 告:何明
被 告:王忠朝、贺建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准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抽烟、在法庭内接打电话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调至关机或震动状态。
三、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四、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及其他传播庭审的器材、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法庭为数字法庭,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何明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被告贺建林到庭,王忠朝未到庭。上述到庭人员身份已经核对无异并已相互告知,报告完毕!
审:被告当事人及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本庭核对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审: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王忠朝、贺建林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海商审判庭审判员胡立强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忻伊担任记录。审判人员确定后,本院已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今天开庭被告王忠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
审: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审:原告,你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被告,你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款项7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略)
审: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 他们顺浚03船我在2016.10.31日我已经退股了,他们结账我也不知道。我一个不知道,二是没有签字,我本人认为,这个船和我是没有关系的。
审:本案调查的焦点的是原告主张的债务是否真实,二、和被告贺建林是否有关系。原告有无意见。
原告:没有。
审:被告有无意见?
被告:没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原:证据一、2017年5月6日何明与王忠朝、贺建林订立《租船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条款;
证据二、苏杨驳006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所欠看款项事实及金额;
证据三,苏杨驳006船舶证书,娄正海的公证书,江苏省宝江运贸的确认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娄正海是所有人。
证据四,顺浚30船舶登记薄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合同我现在才看见,如果是租给我们的船我也是应该知道的。这个是没有签字的,按照合同规定了一个月结一次账,为什么他钱不给你们你们还有给他工作,这个结账我是不知道的。结算单我也是不知道。顺浚30的证书是我知道的。我到现在为止没有看过这个船。
审:顺浚30的船是你和王忠朝两个人吧。
被告:12年的时候我们两个人合股造了这个船。
审:顺浚30在干活你知道吗。
被告:干活知道,给谁经营我不知道。
审:在干活的时候你去看过吗。
被:去的时候我是一起去的。我是2014年的时候我船上就不去了。2015年的时候我就去了一趟两趟,到2016年12月的时候我已经散伙了,船要拉出去抛锚了,我考虑银行的签字我就希望船能卖高一点,我后续希望还是希望恢复生产的。
审:苏杨驳2006船和你们的船是不是要一起工作的。
被告:我不知道这事情。他拿了2000万的工程款,他一份都没有给我过。
审:为什么不问他去要。
被告:他这个人是老赖。我没有拿到一份钱。
审:当时你们有没有挂靠单位。
被告:我去的时候是没有挂靠公司的。那个时候船还在滨江的时候我就不去了。后来我们在六横等了两三个月,后来到福建去了。
审:你在2016年解除协议,之前的事情为什么不去管。
被告:我管的时候他没有管,我退股是因为王忠朝要贷款。退股后,880万的钱要我签字,当时是500万没有放,当时我去签了。他后来让我退股,500万是我退股后放出去的。那个时候是他逼我退的。登记变化是因为银行贷款850万,本来说好我们拼股协议里面写好的,后来他银行钱也没去转。在我退股后他始终没有去还钱。后来银行的利息也没有付了,银行也就起诉我们两个了。在舟山那边的法院起诉的,我也在告王忠朝。
审:本次开庭你有无证据。
被告:退股协议一份,判决书一份,证明王忠朝已经解除了合股关系。
原告: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我们认为不具有约束力。判决书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进一步印证原告的主张的,里面的内容来看解除事后贺建林也是在管理经验的。
审:为什么蔡勇是你雇佣的。
被告:2016年12月后我过去把船上的人再找回去继续在干活,希望船的价格能够高一点。船上的伙食费什么的都是我自己带过去的。我过去的时候让他们恢复生产还付了之前的工资垫付出去的,还有船厂的蔡勇。蔡勇的工资还没有付,我们是年前的钱我们已经付了。现在船是不能干活的,是在福建锚地扣着。我就让他继续生产,船厂的人就是继续干活,船上工资没有发的就是四个人,然后王忠朝说他们是岸上的人不享有船舶优先权,他们四个是没有优先权。这个船我和王忠朝已经解除关系了。我是希望船能多卖一点。关于何明他们是2016年底是他和王忠朝要不到钱,那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个事情。之前我是不认识何明的,在2017年过年的时候要钱要不到我们认识的。
审:原告你们船舶租赁合同为什么让蔡勇签。
原告:这个他们是有该船章的。我认为船章就代表所有人。
审:你们2016年按照合同你们欠钱后为什么没有通知。
原告:他不是一份都没付,他还是付过一部分的。应该是有讨的,具体是什么时间,应该在2016年的时候应该是有讨的。
被告:他就是让我承担诉讼的时候让我承担一下才讨过。
审:原告你们的船运行的时候人员是谁雇佣的。
原告:油费是被告承担的,人员工资是我们承担的。
审:结算单的签字是谁签的。
原告:也是盖了船章,王忠朝也是签字了。这个船当时是在搞湄洲湾主航道工程,其实是租了11个月。
审:为什么只算了十个月。
原告:就是一个月是修船期。
被告:这张单子绝对是假的,顺浚30的章是我刻的,他的章是假的,我们船搞好的时候弄了第一个船章,和这个长得不一样的。
审:被告提出你们的债务是虚假的,法庭对这条船在用,你们航海日志你们需要提供法院。二,已经支付的进度款是怎么支付的。
原告:都是付给何明的个人账户的。航海日志,在开庭之前我们已经让何明提供一下,他们说是没有航海日志的,付款凭证我会尽量提交。金额也是在讨的,不一定是及时付款的。
审:租这样的一条船这个租金一个月12.8万金额差不多吗。
被告:这个差不多。但是还是价格偏上的。
审:双方当事人经本庭许可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但其内容权限于法庭调查未涉及的事实。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告:没有。
被:没有。
审:对原告的证据除了工程结算单以外,其他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定,但是对散伙协议是否对原告有约束力在争议焦点评析。争议焦点也不做认定。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就本庭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原告的发言应围绕本庭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展开,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审: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双方船舶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如果对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应该举证,结算单确认了金额,相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如果对真实性有异议的应该举证。对于金额我们认为证据已经证明了事实。我们也会尽可能提交款项支付的凭证。两被告应该知晓相关事实,作为船舶的所有人至今为止都是两被告,对船舶租赁应该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这条船在干活我知道。这个船是的东西一个名字都我没有签过的。这条船我已经退股了,后来营运的时候是王忠朝没有能力经营,我去经营了四个月,我们现在还是赖着账,可以说蔡勇的合同订着,我没有委托过他。他们也没有问我要过钱。结账单上的船章是假的。我认为法庭按照实事为依据,我是否承担责任,法庭来定夺。
审: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已陈述的不得重复,否则法庭将制止发言。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被告:没有。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意见补充,法庭辩论终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审:本案由于王忠朝未到庭,故本案暂不做调解,法院庭后审查证据,将择期宣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当庭或者在五日内来阅读庭审记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