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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1 10:17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6〕8号

 

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本院管理,规范议事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及时处理有关事务,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和行装处负责人参加。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院长委托的一名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一)办公室汇报各部门上月度工作情况和下月度主要工作安排;

(二)审管办汇报上月度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分析案件质效情况;

(三)  行装处汇报上月度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讨论决定本院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解决的相关事项;

(五)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六)院长对月度工作进行小结,并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阅,并与办公会议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是否列入议程由院长决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召开。如情况特殊或紧急,经院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准备,派员担任会议记录,提前将书面材料送与会领导和列席人员,并通知与会时间与地点。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汇报情况应做到表述内容简明扼要,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策科学合理。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中途不擅自离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工作,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尚未形成决定或不宜公开的,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扩散议决事项及议决事项的过程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4月6日发布的《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甬海法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宁波海事法院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