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法发〔2016〕12号
宁波海事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完善档案使用和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档案部门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服务;
(四)监督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派出法庭)和其他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执行保密制度,履行“十不”保密守则,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七)按规定提供查档服务;
(八)完成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履行如下工作守则 :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档案业务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纪律、遵守制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切实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认真促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五)立足管好档案,注意档案应用,为本院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六)认真接待查档人员,为查档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迅速、准确地取拿备查档案材料;
(七)对档案进行定期对照检查,保持档案完整无缺和质量稳定;
(八)做好档案利用及其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和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定时记录档案室温、湿度等保管环境情况数据,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搞好卫生,保持档案室环境清洁和设施整齐。
第三条 档案库房管理执行如下工作事项:
(一)库房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库房内不得吸烟;
(三)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大扫除,经常注意保持整洁;
(四)适时运用通风、去湿、密闭等措施,控制库房温湿度;
(五)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安放除虫药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
(六)定期检查消防措施;
(七)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关上门窗,确保库房安全;
(八)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九)库房钥匙应专人保管,非本室人员严禁入内。
第二章 立卷归档和交接制度
第四条 本院档案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各种门类,以及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各种载体的档案。
(一)诉讼档案:立案、海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
(二)文书档案:各种收发文件、决定、指示、批复、规定、通知、总结、报告、简报、统计报表、党组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办公会议、规章制度、行政、组织关系、介绍信、信息等。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四)基建档案:审判、办公楼的审批、验收文件以及合同、协议、设计图表材料等。
(五)实物档案:本院受上级党政机关、部门表彰获得的牌匾和本院机构设置变更印章,包括奖牌、奖杯、奖旗、奖匾及本院各作废切角印章等。
(六)声像(电子)档案:原来以纸质格式承载的各类诉讼案卷、文书及其它文字、数据资料经过高速扫描仪转换成电子影像,录像、录音等视频、音频资料经专门设备转换成数字信号,以及计算机软件、照片、光盘等。
第五条 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文书档案:当年的文书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完毕,移交档案室。
(二)诉讼档案:实行归档报结,以归档日为结案时间。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把装订好的全部卷宗归档。派出法庭将案卷报送本庭内勤即视为归档,并在一个月内与院档案室办理案卷正式入库手续。
(三)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于次年第一季度整理立卷,于年底归档。
(四)基建档案:每项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半年后,按照基建材料的归档范围要求立卷归档,向档案室移交。
(五)实物档案:当年的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完毕,移交档案室。
(六)声像(电子)档案:本院本年度各职能部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电子文档,于次年6月底移交,由档案室配合立卷,及时归档。档案室将归档的电子文件按年度刻录光盘归档。
第六条 各类档案按以下要求归档: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立卷归档的范围,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磁性载体材料等)收集齐全、完整、按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移交手续,严格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立卷部门重新整理。对逾期不归档的,档案部门要及时催办。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字体工整,图表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圆珠笔,红墨水、复写纸等签发文件。
(三)只有电子文件而无纸质材料的,应打印出纸质材料,电子文件及纸质材料同时归档。
(四)对归档材料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以及要求封存的诉讼档案,应在封面上加以标注。
(五)卷内材料排列整理后有文字的页面要逐页编号,同一页纸正反面都有文字的,正反面都要编号。
(六)各类档案移交前,应填写归档登记簿,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室要抓紧做好归档进库工作。
第七条 归档档案质量除了应符合以上规定外,不同类别的档案还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
(一)文书档案
1、文件以件为单位用线装订。对装订成册不便拆封的书籍、刊物等,金属物已严密封装在其中,可保持原貌不变;
2、根据《宁波海事法院档案分类、保管期限(附件1)》,划分保管期限并分类排列;
3、每件文件首页的空白位置上加盖归档章并编写归档号,文件全部整理完毕后打印归档文件目录,装订成册;
(二)诉讼档案
1、诉讼案卷以及执行卷编号,按照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入卷的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并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或注明与原件的核对结论。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单位拒绝盖章的应注明;
2、凡能随卷保存的证据证物均应入卷。无法装订的,可拍照装入卷宗,并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无法装订的证据众多的以及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可整理后统一装入档案盒,并注明上述内容,随案卷一并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3、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分正、副卷装订,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裁判文书原本等不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案卷应分正、副卷装订。经二审审理的案件,一审诉讼案卷应重新装订,将上诉状、答辩状复印件及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入卷;
4、执行卷宗应视情况分立正卷、副卷,凡含有领导批示、内部请示与批复、会议纪要、审委会讨论记录、异议、复议审查等内部不宜公开的材料的,案卷必须分正、副卷装订,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5、诉讼、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规定的顺序排列。(附件2、附件3)
6、按照《宁波海事法院档案分类、保管期限(附件1)》划分保管期限并填写卷内备考表,书写应用碳素墨水和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项目内容要完整。成卷后,组卷人员要贴密封条并盖组卷人印章。卷内材料凡有用圆珠笔、铅笔、蓝墨水钢笔或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
7、卷内材料要逐页编号,一般不超过二百页(过厚的可分几卷装订),整理组卷材料要拆除金属物,对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小纸材料应加衬贴规范笔录纸,装订时,应保证溜口整齐,卷脊挺直,使案卷的装订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8、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档案人员应向档案移交人指出纠正意见,待重新整理符合规定后归档;
(三)会计档案
1、及时收集会计资料,按月装订记帐凭证,做到装订结实,厚薄适当,张号清楚,字迹工整,盖好有关印章,妥善保管;
2、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会计部门移交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以分清责任;
3、档案室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单位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4、严格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保管会计档案。
(四)基建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五)实物档案
对本院及本院各部门获得荣誉的奖状、奖牌、锦旗、镜框等实物材料进行拍照,将实物与照片、底片同时归档,分别注明获奖单位、授奖单位、授奖时间、获奖内容、照片拍摄的时间、摄影者。
(六)声像(电子)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规定办理。其中数码照片应将数字与图片一起整理归档。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并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盘数及带长、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档案利用制度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本院内部人员可按以下权限,查阅、复印相关电子诉讼档案:
(一)院领导可查阅、复印本院全部案件的正副卷;
(二)庭室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复印本部门承办案件的正副卷;
(三)合议庭成员可查阅、复印参与合议案件的正副卷;
(四)承办法官可查阅、复印本人主审案件的正副卷;
(五)案件评查人员应评查分工所需可查阅全院或所评查部门全部案件的正副卷。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下列情形经审核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网上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后可查阅、复印电子诉讼档案:
(一)查阅、复印本部门但非本人办理案件正卷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跨部门查阅、复印案件正卷的,经案件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执行部门查阅、复印裁判文书的,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查阅、复印案件正卷其他材料的,经案件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四)纪检组监察室调查案件需查阅、复印案件正副卷的,经纪检组长审核同意,其中督查发改案件的,由监察室主任审核同意;
(五)因申诉、监督工作需要跨部门查阅案件正、副卷的,经审监庭庭长审核同意。
上述(一)—(三)情形查阅副卷的,须经案件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本院与地方同级法院跨院、本院查阅上级法院电子诉讼卷宗,应经双方案件办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上级法院查阅本院电子诉讼卷宗,应经上级法院案件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卷宗所在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
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查阅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文书档案均需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办理查阅申请;
(二)院领导查阅文书档案原则上参照诉讼档案;
(三)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员须经党组书记审核同意;
(四)查阅审委会记录,除审委会委员外其他人员须经案件办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五)查阅涉密内容文书档案的,须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
(六)查阅上述以外其他文书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查阅期限为90天,届期系统将自动收回,期限届满确需继续查阅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档案部门提出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延长时限。
第十三条 查阅的电子档案需要复印的,应与查阅申请同步提出。对经批准可以复制的材料,打印时由系统自动加注打印日期等识别。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已经审理终结各类案件的电子档案,由本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仅限于诉讼案件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复制材料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等不提供复制。
查阅人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附件4),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在允许范围内查阅案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上述范围外的材料,须经承办法官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境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凭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凭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查阅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查阅。
第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件卷宗,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委托他人代为查阅本人案件卷宗的,凭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写明案号、用途、内容),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写明案号、用途、内容、关联关系等),可查阅非本人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律师持法院调查取证介绍信查阅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和法院立案通知书外,还应注明取证原因、现审理案件案号、案件经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并经原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查阅起诉书、答辩状、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结论性裁判文书,其他材料不予查阅。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查阅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印。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并对复印材料依照规定收取相应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材料,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不得使用摄影、摄像设备。违反上述规定,取消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权限。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异地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由接受申请的法院将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后,做成影像,通过审判信息系统与阅卷申请一并发送档案所在法院。
档案所在法院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确定是否允许查阅及查阅范围,符合查阅条件的,对阅卷申请审批同意。接受申请法院收到允许查阅的信息后,为查阅人开通电子诉讼卷宗查询。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该单位正式介绍信和调卷人工作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查阅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已有电子档案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档案查阅。但因庭审、执行需要确需使用原件,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查阅、复制、借调纸质档案的,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纸质档案。
当事人查阅纸质档案的,仅限在本院档案室指定阅档区域内查阅,不得将案卷原件带离指定区域。
纸质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参照电子查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档案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借调、查阅制度,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时,不得扩大或超越查阅范围。
第二十六条 档案利用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用户名、密码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登录密码需谨慎保管,如保管不慎或随意出借造成档案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降低或取消查阅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档案查阅保密制度,对所阅的电子诉讼档案内容要妥善管理,不得失密、泄密,违反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使用,系统对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打印时间和打印页码进行自动登记。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鉴定销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则由各业务庭抽调熟悉业务的审判人员数人及专职档案员数人组成。
第三十条 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必须逐卷进行登记,由鉴定小组编造销毁清册。鉴定销毁用的一切表格,严格按照由上级法院统一监制的表格执行。
销毁档案时,须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认真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 销毁档案应形成销毁记录,记载销毁的时间、地点、方法、鉴销人以及销毁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销毁情况应作专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立档部门名称、全宗档案类别、销毁档案所属的年代、数量及类别、销毁理由、鉴定后留下的档案数量大体内容等。
销毁情况报告随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2014年3月14日发布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甬海法发[2014]9号)、2014年3月14日发布的《诉讼案卷装订归档管理办法》(甬海法发[2014]10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的《执行文书立案归档实施细则》(甬海法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海事法院档案分类、保管期限
2.诉讼案卷装订顺序
3.执行案卷装订顺序
4.诉讼卷宗查阅登记表
宁波海事法院
2016年3月3日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
宁波海事法院档案分类、保管期限
一、档案分类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发有本院执行内容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检查本地区、本法院工作形成的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形成的党组文件、报送省高院、省委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审判委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文件的签发稿、印刷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刷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以及《每日信息》、《情况反映》、《工作简报》和《大事记》的年度合订本;
5.本院召开的大型会议形成的文件和上报下发的各种正式文件;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的信件、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等文件;
7.本院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材料;本院基建部门形成的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
8.派出法庭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等文件;
9.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诉讼档案
1.海事一审案件
2.海商一审案件
3.海事行政一审案件
4.执行案件
5.鉴定、评估、拍卖案件
(三)会计档案
1.年报
2.帐册
3.凭证
(四)科技档案
1.设备合同
2.设备说明书
(五)声像档案
1.照片档案
2.录像档案
(六)基建档案
1.图纸
2.基建预算书
3.基建决算书
4.基建项目审计书
二、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档案
1.省高院、省委、省政府、人大领导人视察、检查、指导法院工作形成的讲话、题词。永久
2.省高院工作计划(含要点、安排,下同)、报告、总结、领导人讲话。30年
3.省高院召开的法院工作会议、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30年
(2)一般的。10年
4.本院领导人在省高院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永久
5.本院领导人在新闻媒介上发表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文稿。 永久
6.本院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记录。永久
7.本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年度以下的。10年
8.本院信息刊物、调研刊物、《海事司法论坛》。30年
9.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10.本院《院志》、《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永久
11.本院在编写院志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1)初审稿及座谈会讨论记录;永久
(2)收集的原始资料。30年
12.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来及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大活动的、主要的;永久
(2)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30年
(3)其他文件。10年
13.法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30年
(2)年度以下的。10年
14.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关于法律法令颁发、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永久
15.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各种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30年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1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含罪犯监改)、审判监督程序(含信访)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
(1)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永久
(2)代表发言、会议简报、参考文件。10年
19.省高院、省人大检查本院审判工作形成的文件。永久
20.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有关审判工作请示的批复。永久
21.本院关于审判工作、调研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22.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含处理信访)的典型调查、情况报告、专题总结。永久
23.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刊定稿、出版物。30年
24.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永久
25.本院年度和年度以上各相关审判庭、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统计报表。永久
26.本院审判庭工作统计报表。10年
27.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报告、总结。30年
28.本院关于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10年
29.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10年
30.省高院、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31.本院执行个案的请示、报告,省高院的批复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永久
(2)一般案件。30年
32.派出法庭关于执行各类案件的报告、总结。永久
33.本院贯彻省高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30年
34.省高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会议的文件
(1)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永久
(2)典型经验材料、会议简报、参考文件。10年
35.省高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检查本院执行工作形成的文件。永久
36.本院关于执行各类案件的调查报告、情况报告、专题总结。永久
37.本院执行局工作统计报表。10年
38.本院执行局年度和年度以上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统计报表。永久
39.派出法庭执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30年
(2)季度的。10年
40.执行案例汇编
(1)省高院编印的;10年
(2)本院编印的。30年
41.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规定。30年
42.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服装、装具、枪弹警械、车辆配备、管理通知、规定。30年
43.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司法鉴定、法警、司法装备工作的通知、规定。30年
44.本院关于司法鉴定、法警、审判保障、司法装备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总结。30年
45.本院关于诉讼费管理、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46.本院干部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47.本院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的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48.本院关于声像器材、微机、通讯等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文件。30年
49.本院关于大型专项设备的登记清册。30年
50.本院关于枪弹警械的领发、管理的通知、规定、登记统计表册。30年
51.本院关于车辆的拨领、发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文件。 30年
52.本院关于服装装具制作、加工与厂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10年
53.本院关于发放服装装具的通知、登记统计表册。 10年
54.本院年度和年度以上司法鉴定、法警、审判保障、司法装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30年
55.本院关于召开司法鉴定、法警、审判保障、司法装备工作会议的文件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纪要;30年
(2)典型经验材料、会议记录。10年
56.本院司法鉴定、法警、审判保障、司法装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30年
(2)季度的。10年
57.各级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领导人讲话。10年
58.各级党组织关于党委、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通知规定。30年
59.本院党组会议记录。永久
60.本院关于召开党代会的文件
(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照片;永久
(2)贺信、贺电;30年
(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 10年
61.本院机关党委(含机关支部,下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62.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支部、优秀党员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63.本院机关党委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通报,上级党委的批复。永久
64.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
(1)警告(不含)以上处分;永久
(2)警告(含)以下处分。30年
65.本院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组织的文件材料及登记表。永久
66.上级或同级工会、团委、妇女等群众组织关于工青妇联等群众工作的通知、规定。10年
67.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10年
68.本院团员名册、批准加入团组织的文件材料及登记统计表。永久
69.本院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及登记统计表。永久
70.本院关于转移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永久
71.省高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转正、定级、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的通知、规定。10年
72.本院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改变的报告、通知、上级的批复。永久
73.本院人员编制表,编委的批复。永久
74.本院干部、职工名册。永久
75.本院人事工作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76.本院关于任免领导人职务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永久
77.本院关于授予、晋升司法警察警衔的请示及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变动审批表。永久
78.本院关于任免审判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永久
79.本院关于任免助审员、书记员的决定、通知。永久
80.本院关于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的文件材料。永久
81.本院关于招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干部离退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文件材料。永久
82.本院关于工资、福利的有关文件材料。30年
83.本院关于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84.本院关于处理违纪干部的有关材料
(1)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85.本院关于转移职工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存根。永久
86.本院人事(政工)、纪检部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30年
87.本院关于人事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10年
88.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纪检、监察、时事、政治、思想、理论及成人文化教育的通知、规定。10年
89.本院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召开经验交流会的记录。10年
90.本院对新进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计划、报告、名单、考试成绩、登记统计表。10年
91.省高院法官进修学院、各级教委有关教学工作的通知、规定。10年
92.省高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文书处理、法制宣传、会议制度、电讯电传等工作的通知、规定。10年
93.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印章刻制、颁发、启用,国旗、国徽、机关吊牌的制作、悬挂等问题的通知、规定。10年
94.省高院、省级保密委员会关于机关保密、保卫工作的通知、规定。10年
95.本院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法制宣传、电讯电传、保密保卫工作的制度、规定。30年
96.本院关于刻制、启用印信,迁移办公地址的报告、通知。永久
97.本院关于文秘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10年
98.本院收发文登记簿。永久
99.本院关于法制宣传的稿件、图片、剪报、音像资料。30年
100.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永久
101.省高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通知、规定。30年
102.省高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30年
(2)一般的。10年
103.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规定。30年
104.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30年
105.本院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30年
(2)一般的。10年
106.本院关于组织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形成的结论性材料。30年
107.本院关于档案(含物证)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永久
108.本院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30年
109.省高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10年
110.本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永久
111.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季度、月份的;30年
(3)非上级规定、自制的,补充性的或专题性的统计表、分析资料。10年
(二)会计档案
1.财务报表
(1)年报 永久
(2)月报 5年
2.帐册 25年
3.凭证 15年
(三)声像与科技档案
1.磁盘介质录音与录像 永久
2.光盘介质录音与录像 永久
3.照片(连底片,含数码照片) 永久
4.科技档案 15年
(四)基建档案 永久
(五)诉讼档案
1.按本院依规定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划定
(1)较大的(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一般的(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60年
(3)较小的(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20年
2.按当事人身份划定
(1)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永久
(2)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事人的案件;60年
(3)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厅级、师级以上干部为当事人的案件 ; 永久
(4)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教授、研究员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 永久
(5)社会知名人士为当事人的案件 。永久
3.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定
(1)在本辖区内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 永久
(2)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案件; 永久
(3)经再审改判的案件; 永久
(4)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60年
(5)撤诉、移送、终止的案件; 20年
(6)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永久(7)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年
(8)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0年
4.按案件性质划定
(1)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 永久
(2)金融、保险、破产、融资租赁、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案件;永久
(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永久
(4)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件。 20年
5、其他
(1)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民事案件; 永久
(2)其他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民事案件; 60年
(3)其他在较短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民事案件。20年
附件2:
诉讼案卷装订顺序
(一)正卷装订顺序
1、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
2、立案呈批表
3、起诉状
4、受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缓、减、免缴诉讼费审批表、诉讼费预收票据
6、应诉通知书
7、答辩状、反诉状
8、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9、本院及省高院民事裁定书
10、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身份证明
11、原告授权委托书
12、原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公函
原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3、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身份证明
14、被告授权委托书
15、被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公函
被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6、第三人的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
17、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申请及本院通知书等材料
18、原告提供证据材料
19、被告提供证据材料
20、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
21、调查令申请、本院调查令及相关证据材料
22、本院调取证据材料等材料
23、本院笔录材料
24、诉讼保全申请及本院裁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等
25、鉴定申请书及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等
2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批表
27、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含证人、鉴定人)、开庭公告
28、应诉公告送达底稿
委托送达函
29、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申请及本院通知等
30、开庭笔录
31、撤诉申请书等材料
32、民事裁定书正本
民事裁定书原本(仅限简易程序用)
33、庭外和解申请、延长调解申请及本院通知等
34、调解笔录
35、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原本(仅限简易程序用)
36、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原件(仅限简易程序用)
37、宣判笔录
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38、判决委托送达函
判决公告送达底稿
39、同意缓、减、免缴诉讼费审批表、诉讼费结算票据
40、上诉案件移送函及上诉状复印件
41、送达回证等
42、上诉案件报送函(副本)
43、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44、省高院二审裁判文书
(二)副卷装订顺序
1、阅卷笔录
2、庭审提纲
3、案件审理报告
4、调查提纲等材料
5、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笔录
7、审委会讨论笔录
8、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等
9、民事裁定书正本及原本
民事调解书正本及原本
民事判决书正本及原本
10、其他材料
附件3:
执行案卷排列顺序
1.卷内目录;
2.流程管理信息表;
3.立案审批表;
4.案件移送表;
5.申请执行书;
6.执行依据;
7.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8.受理案件通知、申请人举证表;
9.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10.询问、调查、听证、执行笔录、备忘录;
11.调查、复制材料;
12.采取、解除、撤消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协助执行通知;
14.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正本;
15.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16.执行和解协议或申请人同意放弃权益的承诺书;
17.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8.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
19.限期查报财产通知书;
20.中止终结执行报告、合议庭笔录、中止、终结民事裁定书;
21.执行款票据、退款通知书、收款收据、申请执行费票据;
22.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
23.送达回证、回执;
24.结案呈批表;
25.证物袋。
宁波海事法院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