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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8 16:54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6〕10号
 

宁波海事法院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院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信息化工作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管理部门承担本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各类应用系统的开发,信息化设备的采购以及各类信息化系统的管理维护。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化系统包括广域网、局域网、审判管理系统、执行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数字庭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内外网站、邮件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公告系统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机房设备包括精密空调、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存储阵列、网络安全等设备。其它设备是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IT设备。
 

    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准吸烟,不准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应当对中心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对机房需采用防盗门窗,对于一些重要的密码设备(各种密码卡、密码机和专用IC卡等)采用专用安全机柜进行保护,避免偷窃和被破坏。
第六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实行7×24小时开机制度。未得到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器、路由器等机房设备。机房设备因检测、维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关闭设备的,应当事先得到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中心机房。外来参观人员进入中心机房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技术管理人员陪同。严禁在机房内处理与计算机网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全院工作人员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数据。连接法院专网的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网络或线路物理隔离。
第九条  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系统的备份和数据备份工作。数据的递增备份每天均要进行。
第十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利用先进的网络安全系统保护本院内部网络,应当认真作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侵入计算机网络。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将涉密信息和权限范围内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三、应用系统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需求配置和采购标准由本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应选择熟悉法院业务且技术力量较强的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新的应用系统项目实施应用之前需由开发商或供货商对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能进行日常操作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操作要求较高的应用系统,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的专业维护一般由原开发商或者供货商的专业人员上门进行维护,对涉及到数据安全和保密的内容本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陪同。
 

    四、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事外出,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工作时间技术外包人员不得关闭手机,做到紧急情况时能够随叫随到。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随时接听全院干警请求服务的电话,及时作出答复或赴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结束后,应当记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归档计算机系统的有关文件、资料、文档等文字材料,以及光盘、磁盘、磁带等介质材料。存贮介质上应当附有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做好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从有利于本院信息化建设的长远目标来制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派出法庭要指定一名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本部门各类设备(网络设备、视频系统、数字法庭系统、办公电脑等)的维护管理。
 

    五、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本院及各部门提出的设备采购需求,本院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着眼全院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拟定性价比最高的技术参数和采购方案,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公物采购部门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新采购来的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整、配件是否齐全,掌握设备的操作、故障诊断和简单维修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新采购来的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其型号、采购日期、供货商、保修期、设备清单、资料清单进行记载,并将使用说明书、保修资料、驱动程序等妥善保存。需登记固定资产的,同时提交固定资产登记单。
第二十三条  审判办公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使用人担负使用管理责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原有计算机设备及增添相关设备。
    第二十四条  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检修。如设备损坏,需送修的,要填写设备维修单,明确设备的故障现象、可能的故障原因,由使用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送修。
    第二十五条  设备送修应由技术管理人员陪同,特别是计算机、复印机等带存储介质设备的送修必须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如需更换存储介质的,必须将旧的存储介质带回保存或彻底销毁。
第二十六条  对报废的设备,需填写设备报废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入库保存。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耗材包括鼠标、墨盒、硒鼓、光盘等,耗材用完后,使用人到行装处交旧领新。
 

    六、信息化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院各庭室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审判办公数据,实现审判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保证各类信息化系统顺利运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为单位每个工作人员安装工作所需的系统与软件,对于与办公无关的软件,可以不予安装。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自己的办公计算机上安装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或删除已有的软件,对违反本条规定而造成的各类相关损失及其后果,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外在上班工作时间一律不得上互联网,或在内外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做好本院内外网站和与本院有关的其它网站的维护建设工作,各部门应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及分工,及时上传更新各类资料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4日发布的《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甬海法发[2014]8号)同时废止。
 

 

 

 

                       宁波海事法院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