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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条件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15 09:29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至16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