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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2015年工作要点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6 11:16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一、审判执行

    1、逐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和新施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加强并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探索依托浙江法院网上申请立案系统,尝试远程预约立案,对相关当事人网上递交的起诉状和诉讼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和电话确认,方便边远山区、海岛的当事人立案,提高立案效率。
    3、完善海事案件管辖制度。取得省高院的支持和指导,逐步将涉海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我院专门管辖范围。
    4、创造条件适时施行随机分案制度。除关联案件或因其他审理需要确需一个审判庭审理外,对所有案件实行由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庭长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方式,防止分案时的人为因素。
    5、建立院领导预约接访机制。畅通院领导接访等信访工作渠道,对较复杂、难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在原案件所在业务庭直接负责、原承办法官具体接访的基础上,由立案庭庭长安排院班子成员在窗口约期接访或带案下访,切实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6、实行案件程序问题统一归口管理。对于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者港澳台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集中由立案庭统一审查,并做好与相关业务庭的程序衔接。
    7、完善电子送达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运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法确认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提高送达效率。

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8、依法审理涉困船企纠纷。密切关注困难船企、航运企业的涉案问题和动向,审慎、妥善审理船企、航运企业间的借贷和抵押借款、融资租赁案件,把握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之间的关系,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9、加大海事巡回审判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发挥海事巡回审判点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休渔期、台风或灾害性天气避风季节,加大上海岛、下渔村、进港区就地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就地判决与执行的工作力度,方便偏远渔区渔民诉讼。
    10、完善海事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回应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迫切需求,引入相关海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诉前、庭前、诉中委托调解,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1、加强对船员债权行使的法律指导。在办理船舶扣押过程中,对船员行使船员工资请求权的法律程序和手续予以指导,向他们发放提起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或直接起诉、申请优先权的文书格式,指导办理缓交诉讼费申请、授权委托书、执行款领取等手续,方便船员直接提起诉讼或办理债权登记。

三、审执管理

    12、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制定打造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具体措施,实行对典型、新类型或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精审精判,从立案、审判、调研、宣传各环节确保质量,加大调研和宣传力度,真正打造出一批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件,形成海事精品审判体系。
    13、抓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强调审判执行工作的信息录入工作,开展执行案件数据核录补录,严控案件审限,增强对分案、庭审、合议、签发、归档等关键节点的程序监控、期限预警。
    14、深化审执质效管理。每月提供质效数据分析报告,强化对部门层面的数据分析,侧重对各类型案件难易权重比例的分析运用,通过横向比较、连续监测、图文并茂等方式向全院业务庭、全体干警通报各项审执运行态势,切实发挥质效数据分析的体检表功能。
    15、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和执行案款管理。加大执行指挥中心软硬件建设,整合执行备勤制度,建立执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应对执行突发事件。加快与省高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执行案款电子化操作和管理,做到逐笔对清,及时发放。
    16、开发船舶扣押与拍卖管理系统。在执行管理系统中增加船舶扣押与拍卖管理模块,实现审判与执行程序中船舶扣押、拍卖措施的信息查询与统计功能,有序加强司法扣押船舶的安全管理。
    17、多种形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组织资深法官集中开展多种专题的案件质量评查,如特定案由、特定结案方式、特定程序的案件等。注重挖掘特定类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对于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予以总结推广。

四、司法调研

    18、加强对典型类案的梳理归纳。紧密围绕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大局,对国际金融危机后续影响带来的航运、造船等领域的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或重大疑难复杂典型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审理,并对审理相关问题及其裁判结果进行梳理归纳,由研究室汇总形成类案情况通报,或司法建议等材料。重点做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的司法应对等调研课题。
    19、发布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总结归纳上一年度海事海商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梳理审判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形成海事审判白皮书,向社会发布海事审判相关情况,发布违约失信和违法海事海商行为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等功能。
    20、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制定实施海事海商案件简式裁判文书适用范围、指导意见及类型纠纷文书模板,实行裁判文书制作繁简分流,对事实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清晰的简易案件试行要素式、令状式裁判文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彰显实质公开。
    21、建立与多部门与机构的信息互通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案件处理动态信息,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工作动态等,及时、准确反馈审理中发现的风险等内容,为改革创新中的风险预警、先行先试,积极献言建策。

五、司法公开

    22、深化审判执行流程公开。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远程预约立案、送达、质证、听证、调解等,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立案、分案、庭审、执行等流程信息以及案件进展,提供关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电子卷宗的查询服务,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开裁判文书。
    23、扩大网络直播录播案件的范围。选择若干典型海事海商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录播、音频、图文等方式公开案件的庭审过程,实现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4、发挥微博的公开与宣传功能。适时通过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海事海商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
    25、完善法院开放及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法学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联系互动,邀请其观摩庭审和来院参观,发布海事审判工作动态,使海事司法真正为公众所了解、理解。

六、司法改革

    26、科学量化审判执行力量动态配置。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借助审判管理系统、执行管理系统,全面采集和科学核算司法工作量,根据海事海商案件的数量、办理难度、各业务庭的工作强度和人力需求,科学量化审执工作,合理预算我院法官员额。
    27、完善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行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相关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8、选好、培训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及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符合省高院要求的35%以上。
    29、稳步推进船舶网上拍卖。集中对鉴定、评估、拍卖的管理与统一实施,公布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相关信息,由电脑随机确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坚持“公开网拍优先”,制定船舶网拍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实行船舶竞拍网或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30、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在各审判业务庭逐步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系列案件,如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确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案件,实行录音录像代替庭审记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技术保障。

七、司法政务、后勤保障

    31、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院经费和资产管理。理顺财政保障关系,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严格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公开预算经费和“三公”经费,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2、加大法院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司法新闻宣传,加大对法院重点、特色工作和优秀法官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强化微博与门户网站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制度,加强舆情应对,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33、落实信息化服务审判管理与方便法官办案并重工作理念。根据省高院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本院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高清数字法庭、高清视频会议和远程信访视频等三项系统项目改造,配合庭审记录改革,使用省高院统一开发的录音录像及其监控系统,确保数字法庭的庭审音像效果;完善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信访、在线缴费退费等系统的运用。
    34、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应用。在完成所有诉讼档案电子化工作基础上,开展档案远程电子阅卷,实行档案电子标签,到2015年底全面实现院本部与派出法庭之间、与其他法院之间的异地远程查阅。
    35、加强派出法庭基础建设。继续推动台州和温州法庭的基础建设,舟山法庭利用现有的软、硬件条件,积极争创模范五好法庭。

八、队伍建设

    36、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贯彻落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海事审判30周年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海事审判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海事审判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海事审判理论研究和成果运用。
    37、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逐步推进队伍结构合理转型。适当调整派出法庭轮岗工作思路,促进派出法庭本地化比例趋向合理。推进海事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青年法官培养锻炼,不断丰富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经验,培养更多的审判业务专家和办案能手。积极配合人大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法官履职评议,有效规范海事司法行为。
    38、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干警学习档案,形成党组中心组(扩大)、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部门(党支部)学习和干警自学五项学习制度,搭建“法官讲坛”、“法官沙龙”、“读书会”等交流平台,开展案例现场教学、优质课堂视频直播和优质课件上网阅读,激励法官创先争优,有效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采的法院文化活动。
    39、科学开展法官业绩考核考评。对省高院条线分配的部门或个人先进名额,按照实事求是、有则评无则弃的原则,在集体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由被选部门提出客观真实的数据实绩,把真正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推选出来。
    40、坚定不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制度执行力,提高队伍纯洁性,坚持经常性警示教育,以加强事权管理为抓手,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监督、案件评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干警业内业外品行规范和行为监督,对不符合廉政纪律、影响公平正义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