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宁波海事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我院在省、市委、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高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在有关地市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妥善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努力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收各类案件4824件,收案标的金额111.8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74%和7.3%。办结案件4668件,结案标的91.61亿元,同比增长6.99%和减少1.3%。收、结案数再创新高,并继续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
一、抓好审执关键节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高效审理涉船企大标的案件和海事确权诉讼系列案件。一年来,我省沿海地区船舶建造、抵押合同纠纷等大标的案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相关海事确权诉讼持续增长。我院高度重视上述典型、重大案件对当地航运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带来的深刻影响,贯穿依法谨慎处理和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审理思路,有序引导银企合作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东方造船集团、德勤集团、长江能源等一批重点船企“两链”涉诉风险系列案,圆满审结因“世腾百丽”轮沉船事故引发的139起标的总额近2亿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系列案,并顺利完成全部债权的分配。
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优势化解纠纷。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快速启动审查程序,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利用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控制,促使其主动或在法院的协调下与申请人就实体争议达成和解,化解了大量纠纷案件。针对船舶保全找船难问题,开展对涉案船舶的网上追踪,依托“船讯网”准确定位,切实解决异地扣船难、送达难和执行难等问题。
全力化解涉海涉渔民生案件。针对船员劳务合同、渔船合伙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民生案件高发、多发态势,不断完善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和调判结合快速处理机制。活用诉前调解,或推进运用诉调衔接机制,成功化解多起船员讨薪、人身伤亡等损害赔偿纠纷,力促按期偿付工资款和赔偿金。针对渔区“渔船破产”系列案件,与当地村镇政府、人民法庭积极协作,采取先控制船舶后分类处理纠纷的方法,圆满处置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渔船破产案。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保护胜诉权益。面对收案大幅增长的执行工作态势,大力抓好常态化执行和集中清理活动。充分利用与海事、海洋渔业部门建立的协作网络,切实解决执行中船舶扣押、拍卖和强制划拨渔船柴油补偿款等难题。创新船舶处置措施,依法对三次以上流拍的船舶,采取适当变通措施,加快推进船舶处置工作。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和迫使其履行。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完善诉讼便民利民举措。在规范立案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诉前调解、速调速裁、查询咨询等各项功能,方便群众办理诉讼事务。改进优化立案信访窗口和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形成门户网、立案信访窗口、12368电话语音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等四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及时处理12368语音来电77件,受到当事人好评。完善司法救助体系,为4名困难当事人、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万余元,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8.2万元。
延伸海事审判服务职能。有效指导和防范船舶抵押不良贷款风险,组织召开“海事司法、行政与银行船舶抵押业务对话会”,开展对海渔事调处人员业务培训,围绕船舶抵押中常见的监管难、在建船舶价值评估难和抵押权兑现难、涉渔纠纷化解难等一系列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提供建议指导。深入渔区开展巡回审判和现场办案,利用巡回审判点开展诉前调解和诉调衔接工作。回应群众期待立行立改,在岱山县衢山岛增设巡回审判点,进一步破解偏远海岛群众诉讼难问题。全年开展巡回审判7批次,奔赴嵊泗、衢山和洞头等地就地开庭审理案件130余件。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海洋经济发展
服务保障我省“五水共治”。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结合海事审判职能,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省“五水共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重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审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及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支持海事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管理行政行为等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成功调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针对新加坡籍“世腾百丽”轮因沉没事故致海域污染提起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研判海洋经济发展态势。深入涉海企业,动态了解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及时掌握造船、航运等行业状况及面临的各种经营与法律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2013年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对传统及具有典型特色、新发及多发趋势的海事海商纠纷进行梳理总结,提出针对性建议并附典型案例,供党政领导决策,涉海职能部门、企业、船员等防范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推进司法协作联动保障。采取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涉海企业、海事行政执法相关部门的沟通互助。会同宁波国际航运中心共建船舶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借助船舶竞拍网成功拍卖船舶。与宁波港集团签署共建“平安港区”合作备忘录,确立加强青年法官港口业务实践培养、港区巡回审判、业务交流等合作内容。与浙江海事局就落实合作纪要及延伸合作达成进一步共识。与舟山市人民政府发改委签署服务舟山群岛新区航运服务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海事海商司法、司法评估拍卖、船舶信息共享等合作与共建。与省海洋渔业局签署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友好协作备忘录,建立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协作长效机制,共促浙江渔场修复振兴。
四、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升海事司法公信
成立司改领导小组。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调研和准备工作,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着手法官办案数量和员额比例的测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并开展对全国海事法院法官办案情况的调研,为下步法官遴选和主审法官选任、各审判组织权利与责任清单设置、事业编制人员归类管理等工作做好充足的调研准备。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积极贯彻涉诉信访“诉访分离”原则,始终注重案件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把涉诉纠纷终结在司法程序之内。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涉诉来信来访13件,其中初信初访9件、重信重访4件,包括中央巡视组交办案件4件。上述信访案件,均由专人负责接待和领导接访,通过加强释法析理、劝服疏导,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解决其信访诉求的方式,全部顺利化解。2件信访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全年未新发进京信访案件,圆满处理去年留存的一起进京信访案。
深化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紧跟阳光司法要求,突出信息公开宗旨,在院立案大厅搭建诉讼服务中心,开设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改进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提供上网设备等,为当事人提供审判流程公开服务,开展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文书查询、网上阅卷、举报投诉等在线服务。深化庭审公开,全部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选择典型案件探索开展直播、录播。全年依法公开裁判文书870余份。综合运用信息公开平台,实行执行案件全程留痕,及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告知、公开执行全过程信息。积极改版门户网站,运用好微博、门户网等新媒体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半年发布的《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3)》中,我院在审务公开、立案庭审、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四大板块综合测评总分位居全国海事法院第一。
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全年拍卖船舶27艘、房产3套,总成交金额达1.64亿元。坚持“公开网拍优先”,实施网络拍卖成交4件,总成交额2694万元。以溢价率21.43%成功网拍一处房产及室内家具设备,为竞买人节省佣金 6万余元,成为全国海事法院中率先借助淘宝网络平台成功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一拍。首次在船舶竞拍网以24%的高溢价率成功拍卖“太平山69”轮,成为我院第一艘网络拍卖船舶,也是全国海事法院首例。
五、切实加强审判管理,优化审执工作质效
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建设。组织将建院以来各项制度规章、上级法院有关海事审执工作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予以修订汇编,刊印成册供全院干警在审执工作中贯彻落实。全面修订《关于海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大幅压缩非审判用时,消除内部交接、管理中效率障碍等各项要求,扩大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自主性,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执行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开展院庭长示范办案。积极推进院庭长直接办案机制,院庭长全年办结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301件,占全院结案数的6.4%,其中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18件、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6件,结案总标的额5.74亿元。充分发挥院庭长综合化解纠纷能力强的优势,将办案延伸到信访、调解、执行等各个环节,包案化解3件信访案件,成功调解案件234件。首次受理并圆满调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新类型案件。组织青年法官观摩院庭长庭审,开展庭后交流讲评,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示范办案作用。
强化审判质量和效率。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环节的案卷评查,查找影响审执工作质效和裁判尺度不一的各种问题,并形成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供审判执行工作对照整改。全年共完成案件评查430余件。定期召开审判执行工作例会,加强对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辨析,统一裁判尺度。召开二审改判案件评析会,争取上级法院对我院的业务指导,提高办案质量,全年案件质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深化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制定出台《党组领导班子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办法》,党组成员先后深入港口、航运、货代、保险等企业,组织“平安港区”共建活动。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活动,以“三学三看”和微型党课为载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进司法作风整体改善。
创新队伍管理举措。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全面铺开个人事项报告工作,在全体在编干警书面报告的基础上,由专人实施系统录入和汇总管理。实施中层干部管理考核的相关规定,将中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办案示范等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考核指标,督促中层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在坚持公开考录方式的同时,首次面向基层遴选法官,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拔程序,将基层法院2名表现优秀的法官充实到审判队伍。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务实为民、清廉公正、文明高效、规范有序的工作体系,强化制度执行监督,构建制度、教育、预防、惩处相结合的抵御腐败侵蚀的岗位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等制度性文件。开展审务监督、发送内网廉政短信等多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警的教育监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拓宽举报受理渠道,公布院举报邮箱、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调查和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七、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坚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法院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邀请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参观、旁听案件开庭审理,接受内司工委、代表工委组织的法律监督专项工作视察,并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海事审判工作和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的情况。做好与人大代表的分级定向联络,以上门走访、发送海事审判白皮书、宣传座谈和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院校、海事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相互沟通,增进人大及社会公众对海事审判工作的了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组织参加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活动,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两名法官履职情况的监督评议考察。对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中对我院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措施,把监督评议意见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收案数增长率超过2位数,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非常大,案件持续增长、处理难度加大的态势短期内未能改变。二是案件质效有待提升。办案精品意识尚未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瑕疵或多或少存在,某些案件仍然存在办案效率不高、非审限用时过长、内部衔接不流畅等现象。三是法院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这根“弦”一刻不能放松,要严明纪律、严抓管理。另外,年轻法官一方面承担较重的办案任务,另一方面实际审判工作经验相对欠缺的矛盾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予以改进。
八、关于2015年海事法院的主要工作
2015年,我院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宁波市委决策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八项司法”,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科学谋划和推进海事审判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工作。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态势,要集中精力切实完成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任务。要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以办案质量为前提,强调质量和效率意识,坚持审判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努力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增强海事审判的公信力。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实行收结案形势动态分析和流程管理,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和结案均衡。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结合省委“五水共治”和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增强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的责任感、主动性。积极应对造船航运业持续不景气引发的各类纠纷,加强诉调衔接,妥善处理涉海涉船企业产业链互保链、金融债权案件。继续加强巡回审判,便利偏远渔民,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便捷。继续探索推进船舶网上拍卖,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争取各方力量合力破解执行难,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和深入了解法院工作。
三是加强调研扎实推进司法改革。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职能和观念,打好基础,认准方向、练好本领、做好过渡。继续稳步推进深化司法公开、涉诉信访改革、规范审执权运行、扩大人民陪审等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积极跟进海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进审委会讨论案件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改革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公平正义。
四是严抓法院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干警的培养使用,进一步创新青年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方式。继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和案件评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法官办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行为中的不公正、不规范问题。抓好队伍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负责人主体责任,率先垂范,发挥榜样作用。集中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活动,学习落实好《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遵守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坚守司法职业良知,确保海事司法队伍清正廉洁。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